一、股权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64
颗粒名称: 一、股权政策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4
页码: 184-187
摘要: 1954年,市信用合作社社员证载明,“社员的权利:享有本社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等有查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社员的义务:缴纳股金、入社费,动员非社员入社,介绍放款,宣传储蓄,积极存款;遵守本社章程,服从本社决议,保护本社利益,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关键词: 股本总额 资格股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自然人

内容

1954年,市信用合作社社员证载明,“社员的权利:享有本社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等有查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社员的义务:缴纳股金、入社费,动员非社员入社,介绍放款,宣传储蓄,积极存款;遵守本社章程,服从本社决议,保护本社利益,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位社员只有一票投票权;信用合作社的盈利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和增进社员福利。伊宁市信用合作社实行“一人一股、一人一票表决权、民主管理”的原则。
  1956年7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强调应当坚决地贯彻执行自愿原则,向深入宣传、改善服务、便利群众方面开展工作,不许以任何方式强迫命令。伊宁市信用合作社遵照执行。
  1959年9月5日,人民银行总行函复辽宁省分行《关于信用分部社员迁移或转业股金可否退还的复函》称,“所提信用合作社员迁移或转业,其所缴股金可否退还问题,总行意见:一般仍按社章规定办理,但如系迁移他区农村者,可予以办理转移关系,以便使其迁移新址后,仍可享受社员待遇。具体处理手续,由原地区信用合作部门,将该社员所缴股金,通过银行划转迁入地区信用合作部门,社员证可由社员自行携带;如系迁往城市无信用合作组织地区,或转业参加工作,或入厂当工人者,其股金所有权可归其家属享有,无家属留居即申请退股者,可予以退股。”
  1964年8月26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农村四类分子能否参加信用合作社和向信用合作社贷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中的四类分子不能参加信用合作社为社员,已经参加的清洗出社。入社时缴纳的股金给予退还,也可转作存款。
  197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社员股金按定期存款利率按年付息。迁出和死亡户应退还股金。
  1974年1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盈亏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信用合作社有盈余的年度,可以提取股金分红。
  1980年,信用合作社股金分红实行按银行定期1年储蓄利率计息。为使社员关心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损益,此后也可在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社员分红。信用合作社是否扩大股金、吸收社员入股和吸收社队集体经济单位入股作为社员,由信用合作社根据本地情况,通过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决定。
  1984年,伊宁市7家信用合作社按照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信用合作社对入股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政策,既保障社员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实现了组织上的群众性。
  1988年,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调整会计科目及办理一九八八年信用合作社决算工作的通知》规定:“股金利息仍按去年规定的范围计算。但由于利率调整,故应按股金总账的月末余额计积数后,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分段计算。股金分红不能超过纯益的1%(集体和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股金的15%)。”
  1991年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部印发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讨论稿)》规定信用合作社社员有下列权利:在信用合作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贷款和享受优惠贷款的权利;有享受股金分红的权利;对信用合作社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有建议、批评、监督和质询的权利;有享受信用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的权利;有享受信用合作社优惠服务的权利。信用合作社社员有下列义务:交纳入社费和股金;遵守社章及各种规定,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维护信用合作社的公共利益,爱护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宣传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协助发展社员,开展业务;积极向信用合作社存款,按期归还贷款。
  1993年1月13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马永伟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基层社可以继续扩股,试行股份合作改造;根据性质不变、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基层营业所对信用合作社参股,实行股份合作的经济联合,优势互补,发挥行、社整体功能。
  1998年,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社员享受到贷款优先、利率优惠、返还利润及小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的优惠政策。贷款利率优惠,由理事会在国家规定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以下10个百分点内确定具体标准。
  2001年,对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政策:对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保息分红的合计数不超过股金额的20%。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规定股权设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并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信用合作社可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信用合作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万股;信用合作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1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遵循入股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增资扩股,不得违背入股者的意愿强制入股,不得将吸收股金的数额与职工的职务、收入和奖惩挂钩,不得以存转股,更不得以贷入股。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合理确定增扩股金数额,不得制定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增资扩股计划。对新增扩的股金,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运用,防止因盲目放贷和不合理的运用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隐患。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既要防止大股东控制,又要避免内部人控制,要重点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和企业法人入股,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2006年1月18日,伊犁银监分局下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统一法人社股金起点及股权结构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统一法人入股起点达不到1万元规定标准的,最低不能低于5000元,统一法人社自然人入股起点达不到1000元标准的,最低不能低于500元。在此限制内,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股金起点。统一法人社的股权结构原则上按照银监发〔2003〕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设置,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适当提高企业法人的入股比例,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取消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股本总额50%的限制,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组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和开业工作,并在筹建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股权股金的规范工作。
  2010年8月23日,自治区联社《关于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增资扩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增资扩股工作对现阶段实现业务进一步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将增资扩股工作列入年度经营目标管理,明确增资扩股工作重点,在确保资本金总额增加的同时,加速推进股权改造,优化股权结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推进增资扩股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增资扩股程序,要把增资扩股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有机统一起来,原则上增资扩股股金全部为投资股。其中实行定向扩募新股方式新增的法人股占比要达到50%以上。增资扩股要坚持社员(股东)优先认购的原则,相关程序和手续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留法律隐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年内要将资格股全部转为投资股。
  2011年12月1日,新疆银监局下发《关于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下一阶段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2012年优先推进伊宁市等9家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力争5年内全面完成新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确保各项监管指标达标,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加快股东清理工作,严格审查募股方案;加大资格股转换力度;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加强宣传,阐释政策,力争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资格股的改造工作;严格规范增资扩股行为。
  2012年7月25日,自治区联社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核算办法》规定,符合规定入股条件的股东在办理入股时,应与信用合作社签订入股协议书,协议书上应载明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入股人应该了解的事项。要求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社员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