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金分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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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股金分红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182-184
摘要: 1955年,对股金分红,根据人民银行新疆省分行要求,比例掌握在纯益的30%~40%。年内,伊宁市1家信用合作社应吸收股金5519元,实吸收股金4768元。
关键词: 分红比例 联合社 信用合作社 不超过 股金分红

内容

1955年,对股金分红,根据人民银行新疆省分行要求,比例掌握在纯益的30%~40%。年内,伊宁市1家信用合作社应吸收股金5519元,实吸收股金4768元。
  1956年,市又增加两家信用合作社。年末,3家信用合作社实收股金6784.3元,年底收入4267.48元,支出6233.07元,纯损失961.21元。
  1957年,市3家信用合作社按照农业银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信用合作社年终决算后,有盈利的股金分红不超过40%,作为对社员入股的报酬。
  1961年上半年,市3家信用部有社员4209人,实交股金6784.8元。
  1967年,市3家信用合作社吸收股金1.84万元,资本金3.4万元,收入2.81万元,各项支出1.82万元,纯收益9943.38元。伊宁市3家信用合作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章程准则》规定,股金分红不超过盈利的20%。
  1972年,社员股金按定期存款利率按年付息。
  1974年,市4家信用合作社年度有盈余的提取股金分红。
  从1978年起,市6家信用合作社不论盈余、亏损,统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社员股息。
  1979年,市6家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股金分红问题的通知》要求,1977年以前应分未分的社员股金红利,统一按纯收益的15%~25%作为股金分红;已经分过红的不再分;未分红而转为公积金的补分。
  1980年,市6家信用合作社股金分红实行按银行定期1年储蓄利率计息。
  1984年,市7家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保息分红,并按规定补发股金红利,调动社员参加信用合作社的积极性。
  至1986年,市7家信用合作社按照农业银行总行《关于信用合作社1986年决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个人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利息计息,集体股金按集体定期储蓄存款1年利率计息。
  1988年,市联合社股金分红不超过纯收益的1%(集体和个人所得不超过股金的15%)。
  1989—1991年,市联合社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股息分红所得不超过股金额的15%)。股金利息以年末071科目余额按定期储蓄1年的利率提取。
  1992—1993年,市联合社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股金利息加分红不超过股金额的15%)。股金利息以年末071科目余额为基数按6.3‰计提全年利息。
  1994年,市联合社股金利息以3012科目月平均余额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股金分红仍实行保息分红,但保息分红合计数不超过股金额的20%。
  1995—1999年,市联合社股金分红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进行分配。信用合作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管理。
  2000年,市联合社进一步核实股本金,把存款化股金转入存款科目,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
  2001年,市联合社根据对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政策规定:对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保息分红的合计数不超过股金额的20%。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2002年,市联合社股本金总额1877.78万元,分红比例为税后6%。
  2003年,市联合社股本金总额2821.28万元,分红比例为12.5%。
  2004年,市联合社股金余额5973.28万元,分红比例为8%。其中4%转增股本金,4%现金分红。
  2005年,市联合社股金余额6177.82万元,分红比例为8%。其中4%转增股本金,4%现金分红。
  2006年,市联社股本金总额6035.64万元,分红比例为5%。其中2.3%转增股本金,2.7%现金分红。
  2007年,市联社股本金总额6645.79万元,资格股分红比例6%,投资股分红比例7.8%。股金分红方式均为现金分红。不够入股起点的股金(500元以下)不再进行分红。
  2008年,市联社股金分红在当年盈余、无历年挂账亏损且提足一般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非信贷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以6%比例分配红利。
  2009年,市联社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对股金不支付利息。当年如发生亏损,不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但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则根据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红。股金分红在当年财务决算后办理。社员当年入股的,按实际入股天数计算股利。同时,按照《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200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股金分红资格股按2.61%、投资股按3.24%分配,分配以现金方式进行。
  2010年,市联社制定《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度股金分配方案》,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按照投资股分红比例适当高于资格股,提高幅度不超过30%的比例,资格股统一按年利率7%计付股金红利,投资股统一按年利率10%计付股金红利。
  2011年,市联社严格按照自治区联社《关于新疆农村信用社201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当年盈余、无历年亏损挂账且提足一般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信贷资产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分红比例按20%执行。
  2012年,自治区联社下发《关于2012年度股金分红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资本充足率在8%(含)以上的,且贷款总拨备率在3%(含)以上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15%。”伊宁市联社根据规定,股金分红比例为13%,由会计部将全年股金分红核对正确后,系统自动计算,关联相关分红账号后,自动转入股东账户。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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