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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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3
页码: 171-173
摘要: 1955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新支票结算。
关键词: 大额现金 联合社 信用合作社 自治区 现金管理

内容

1955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新支票结算。
  1960年10月,市各农村信用部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通知精神,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并执行《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制度(草案)》。
  1962年,市各农村信用部严格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界限,加强现金管理。
  1973年11月,市各信用合作社按照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决定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及其所办的企业,实行现金管理。农村现金管理主要由信用合作社承担。
  1978年9月,市各信用合作社遵照执行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关于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1984年,市各信用合作社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日,市联合社施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信用合作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1990年2月15日,市联合社贯彻执行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施行〈现金结算户管理办法〉的通告》,对现金结算户加强管理。
  1994年11月16日,市联合社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在自治区金融系统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1995年3月10日,市联合社执行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大额提现审批制度》和《大额提现报告制度》。同时根据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下发的《关于控制货币投放,加强大额提现审批制度和大额提现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5万元以下的所有大额提现,由信用社主任掌握审批。5万~10万元的大额提现,由开户行所在的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计划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的提现必须经开户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时按规定建立大额提现台账,健全审批制度,对提取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非工资性现金款项,按月向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报送大额提现情况、分析报告和大额提现情况报备表。
  1996年,市联合社人民币业务经营范围调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7年,市联合社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建立现金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有关现金支付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开户单位和个人提取大额现金的用途,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家集体企业大额支付现金从严控制,制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并就大额提现、大额储蓄存款支付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1998年,市联合社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查处违规支付现金的通报》,深刻领会加强现金管理的意义,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现金管理人员,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行为发生。
  1999年,市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下发的《货币监测制度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工作,同时加强对管理费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2000年5月1日起,市联合社施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9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伊宁市联合社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现金管理,提高信用合作社现金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
  2003年,市联合社努力做到合理搭配券别结构,履行金融服务职能,并接受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按季进行的现金管理和人民币管理检查。
  2007年4月9日,市联社下发《关于对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大额现金支取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26日,为保证现金库存及时上缴,下发《关于核定现金库存的通知》,加强现金库存管理;5月15日,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专项检查。
  2009年,市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上门收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联社上门收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门收款管理规定》,加强对上门收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上门收款业务操作行为,防范现金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010年1月22日,市联社印发《信用社现金调缴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各信用社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将各信用社上缴超核定库存的现金进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现金调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减少现金库人员的占用,规定现金调拨工作由伊宁市押运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联社财务信息部负责组织实施,市联社现金库库存并入绿洲信用社。并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参与现金调拨的人员、车辆、时间、路线、接送单位、款额等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11月29日,市联社在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时,取消对公业务复核,实行综合柜员制,并对综合柜员办理业务制定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8日,市联社修订《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存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库存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库款安全和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联社业务库设置专人(双人)管理,明确岗位分工,出入库现金实行双人办理、相互监督、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管库员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营业机构备用的库存现金和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入库(箱)、双锁保管。柜员尾箱,营业期间由柜员管理,临时离柜现金必须入箱上锁保管。库存现金进行限额管理,既保证营业现金支付,防范现金管理风险,还要降低非生息资产的占用以及对现金库存设置的限额控制。市联社业务库从人民银行提现及各营业机构调、缴现金,均通过保安押运公司进行安全运送,不得使用自有和租入、借入车辆运送。联社现金业务库人员只负责向保安押运公司告知需调、缴款的网点和款包数量,款包交接后即由押运公司独自负责押运,信用社业务人员不随押运车辆同往。具体押运路线由保安押运公司确定,现金业务库及各营业网点人员不得打听。现金调拨必须实行复核制操作,双人应在监控区域下,一人配款,另一人卡把复核,不得由1名管库员单独操作。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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