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银行管理时期(1979—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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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39
颗粒名称: 六、农业银行管理时期(1979—1996年)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4
页码: 139-142
摘要: 1979—1996年,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是:农业银行领导、管理。
关键词: 伊犁州 县联社 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 伊宁市

内容

1979—1996年,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是:农业银行领导、管理。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意见》,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办理农村金融各项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职工管理由农业银行领导。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一律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加挂农业银行营业所的牌子,执行农业银行的任务;有银行营业所的公社,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两种资金分别核算。8月,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通知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划归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11月16日,伊宁市恢复成立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撤销农金股,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成立信用合作股,对伊宁市辖区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具体的领导和管理。
  1980—1983年,伊宁市辖区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设在人民公社的营业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
  1984年6月,撤销人民公社建制,伊宁市在6个人民公社基础上成立7个乡,伊宁市巴彦岱乡信用合作社英也尔分社随之升格为信用合作社,即伊宁市英也尔乡信用合作社。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领导管理下开展业务工作。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其中第七项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业务领导。2月8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6月,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对所辖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顿、验收。
  1987年6月18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问题的批复》规定:今后新设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律由当地农业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审批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88年4月1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在我区尽快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若干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4月22日,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批复,同意成立伊宁市联合社。市联合社由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领导和管理。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积极支持市联合社及其营业所的筹建,帮助解决筹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联合社的经营自主权,以确保贷款的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市联合社需遵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按现行比例向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对联合社依法进行金融管理、金融方针政策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对伊宁市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市联合社实现,市联合社具体负责对七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
  1989年3月10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下发《一九八九年信用合作工作的安排意见》,明确要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一是充分发挥管理上的“民主性”,要定期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计划及其他较重大事宜,发挥理事会一班人的作用;二是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要适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好县联社的领导班子,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四是完善联社内部机构。已建立的县联社,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经营情况,逐步完善内部机构,一般设3个股室为宜(计划信贷股、会计稽核股、行政人事股),联社管理人员的多少因基层社的多少而定,一般5~8人;五是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和提高职工收入,在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实行经营承包责任试点;六是继续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管理。这是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誉和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各支行、联社必须高度重视各项管理工作。
  1990年6月27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印发《伊犁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产生的程序和条件。11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就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职权、管理委员会主要职权等进行明确规定。第八章民主管理部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主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公开招聘。选举或招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意,由县联社批准;县联社主任报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同意,由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主任的人事变动,必须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查同意。第九章行政管理部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行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县联社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应尊重地方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的经营方向,但不得干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的经营自主权。”
  1991年2月25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县联社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县联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联合组织,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县联社主任可由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兼任,也可由管理委员会从农业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中选举或聘任,报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同意,由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按社章规定行使职权,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农业银行县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即将制定的实施细则,对县联社依法进行金融管理、金融方针政策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县联社应尊重地方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县联社的经营方针,但不得干涉县联社的经营自主权。8月20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选举或招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由县联社批准;县联社主任,经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由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县联社主任,经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由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部印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讨论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
  1992—1994年,伊宁市联合社在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领导下,规范自身和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管理形式,履行对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职能。
  1995年2月15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印发《一九九四年工作回顾和一九九五年工作安排意见》,年内,农业银行继续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及所属伊宁市支行继续保持思想稳定、组织稳定、机构稳定、人员稳定,按照农业银行总行要求,统一改革步伐,一心一意抓业务经营;进一步理顺行、社关系,进一步发扬行、社合作精神,切实肩负起国家赋予的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任,在资金、计划上提供良好的服务;进一步加强联社建设。
  1996年3月5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党组《关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关系上挂一级的决定》规定:“从即日起,伊犁地区辖内的县(市)联社的领导关系上挂一级,直接由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领导、管理。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负责联社正、副主任的考察和聘任;负责各县(市)联社人员编制的核定、招干指标的分配、学生分配、职工调动(包括在联社工作的银行干部变动)以及职工违章违纪违法的惩处审批;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安排、各项计划的制订和考核;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达标、信用升级的评定和验收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之前,农业银行各支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防一保’(防抢、防盗、防破坏、安全保卫)、库款存放、存款准备金的计存、现金供应和报表的电脑打印工作;继续承担在联社工作干部的工资和差旅费;协助联社做好资金调剂工作。”9月2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主要内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干部队伍、改革过渡时期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人员实行暂时冻结政策、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财产和资产负债的完整、对各地在筹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涉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问题、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连续性、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要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控制贷款,提高资金流动性,在改革过渡时期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三防一保”工作。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到县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律组织成立,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包括“三防一保”、案件查处等工作,县以下由县联社负责,县以上由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联社接受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人民银行承担。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联社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业务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在改革过渡时期,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三防一保”工作。要严明纪律,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是;要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上下沟通,及时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确保工作不出乱子,各项业务不受影响。10月10日,伊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发《关于尽快开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自此,伊犁地区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成立,行、社脱钩工作正式展开。11月,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撤销。12月6日,《新疆农村信用社与新疆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以6月30日为人员、财产、资金界定划转日,按6月30日的归属关系划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地、州、市以上分别由自治区及地、州、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以下由县联社负责,没有县联社的仍由当地农业银行代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脱钩”工作于1996年12月底前结束。同日,伊犁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验收标准》,对伊犁地区8县1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进行验收,全部符合验收标准。12月16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正式脱钩,11月20日正式划转资金,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19名职工随业务划转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承担。12月31日,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脱钩,领导和管理由伊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进行金融监管。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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