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26
颗粒名称: 一、福利经费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3
页码: 129-131
摘要: 1962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上报《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针对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没有统一规定标准(建社初期是义务工,后改成补贴办法,随业务发展又变为工资制),相对国家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偏低的状况,以及多数职工吃的是农业粮等问题专门作了请示。8月20日,国务院批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职工所需要的口粮,可以由国家供应,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日用品和副食品供应标准,应和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供应标准一样。
关键词: 农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 医疗费 发放标准 国务院

内容

1962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上报《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口粮问题的请示报告》,针对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没有统一规定标准(建社初期是义务工,后改成补贴办法,随业务发展又变为工资制),相对国家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偏低的状况,以及多数职工吃的是农业粮等问题专门作了请示。8月20日,国务院批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职工所需要的口粮,可以由国家供应,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日用品和副食品供应标准,应和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供应标准一样。
  1963年3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口粮和副食品、日用品供应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批示规定,对信用合作社脱产干部的口粮,全部由国家供应,副食品和日用品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待遇标准,由商业部门供应。
  1964年6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劳动部联合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联合通知》指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由分行和劳动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协商拟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1970年,伊宁市四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口粮、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与农业银行职工一致。
  1972年10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召开。会上重新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信用合作社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合作社职工待遇应当与银行干部政治、福利待遇一致。
  1979年2月28日,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银行的基层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必须加强信用合作社工作,信用合作社干部的管理和待遇同银行干部一致。
  1980年8月29日,伊犁州革命委员会《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口粮供应问题的报告》称:信用合作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自此,伊宁市各信用合作社职工与银行干部政治、福利待遇一致。
  1987年6月13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发放标准的通知》,对信用合作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费发放标准及办法作出规定。发放标准:外勤(包括对分社的会计辅导员)每月4.5元(折日0.18元),小车司机每月3元(折日0.12元),大车司机每月4元(折日0.16元),会计、会计辅导、稽核人员每月0.6元(折日0.02元),出纳仍按过去分行的有关规定不变;每月初发放上月的劳保费,根据上月外勤人员外出天数计发,其他按出勤天数计发;亏损社、微利社可适当降低发放标准,由中心支行决定;劳保用品改发代金后,此后一律不得购置任何公用劳保服用品;现存的公用和属公有定给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一律按质折价出售,价款计入劳保用品账户。
  1989年5月,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福利基金提出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信用合作社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4%提取福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提取的福利基金20%用于个人,80%用于集体。
  1993年10月30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适应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通知》,决定给信用合作社职工适当发放粮价补贴。补贴范围和对象:信用合作社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指吃商品粮职工);优扶对象和在校学习者。补贴标准: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9元,遗属每户每月增加9元;在校学习者每人每月补贴5元。开支渠道:在职职工补贴费从“095”“粮食补贴”中反映;退休职工从退休费中列支。
  1994年4月2日,市联合社制定《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医疗费管理办法》,规定按9%比例提取医疗费后,其中50%可集中使用,50%可根据工作年限分成若干档次发给职工,由职工个人包干使用。信用合作社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按4个档次给予报销: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者不予报销;工作年限在5年至9年者,可报销医疗费的50%,其余50%由自己负责承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9年以下者,可报销医疗费的70%,其余30%由自己负责承担;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者,可报销医疗费的80%,其余20%的医疗费由自己负责承担。4月12日,市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转发《农业银行外勤人员、工勤人员及专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给予在乡、村、场队及牧区分理处、营业所、基层营业机构流动工作的人员按1个月30元标准发放补贴;对各行从事稽核、会计辅导、计算机操作人员按人发给防护眼镜代金;对第一线出纳人员营养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长期与出纳人员实行交叉复核现金的会计人员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10元,计算机人员营养保健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纪检、监察、稽核、会计辅导等检查人员,外出检查补贴每月按30元计发;基层一线专职守库押运人员岗位津贴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守库人员夜间守库费由每人每晚(超过8小时)守库费2元调整为3元;专职保卫干部的岗位津贴执行每人每月20元标准;保卫干部的岗位津贴执行每人每月10元标准。
  2003年2月10日,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市联合社规定:已经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少数民族职工及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汉族职工的子女年龄在14岁以下(含14岁),每月享受5元的计划生育津贴,全年60元,双职工为120元。3月26日,经伊宁市联合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守库人员每个班次补助8元,押运人员每天补助5元。
  2008年7月11日,市联社制定下发《加班及加班费管理的规定》,规定:营业网点人员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20元/天,营业网点人员夜间值班10元/天,警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押运20元/天,警卫正常工作日夜间安全值班10元/夜,司机、解款员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20元/天,库管员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10元/天。对职工中午值班补助每人每天5元;节假日加班补助每人每天30元;大库钥匙管理人员正常上班时间按实际值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元,节假日按值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押运人员按押运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元,守库人员按守库天数每人每天补助8元,同一天既押运又守库的人员,享受守库补助不再享受押运补助。年内,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1年1月4日,市联社修订加班及加班费管理规定,将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中午值班给予午餐补助,标准为8元/天”改为“信用社工作人员中午值班给予午餐补助,标准为12元/天”。第四条第三款“警卫夜间守库或信用社夜间值班时,每晚值班费标准10元”改为“信用社夜间值班时每晚值班费标准30元”。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