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留县农村信用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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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935
颗粒名称: (三)巩留县农村信用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页数: 6
页码: 545-550

内容

(2002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改善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在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工作中,与乡、村、农户共同构筑一个富民、强县、兴社的三方受益体系,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简化“三农”贷款手续,共同建立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二条 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辖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家庭成员中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观念较强,能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外债情况,同时具有良好的还款记录。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四条 信用乡的评定条件:
  (一)乡领导班子团结务实,责任心强,信誉好,关心和支持信用社工作;
  (二)乡里有明确的可行性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三)乡党委与乡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催收贷款本息、清收不良贷款、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四)辖区农户信用观念强,“信用村”数达80%以上,有历年沉淀贷款的清收计划和措施,不良贷款不超过15%;
  (五)乡办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没有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 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村委会班子团结务实,工作能力强,群众威望高,信誉好;
  (二)村级组织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催收贷款本息、清收不良贷款、对历年沉欠的集体贷款和农户贷款认贷认还,并制定归还计划和相应措施,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信用户占全村农户达到80%,历年沉淀贷款不超过12%;
  (三)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收回率,利息收回率,信用户达到100%,农民社员入股面达到50%以上者。
  (四)村级组织、村办企业、个体加工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没有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户的评定及其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用社要与村级组织共同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工作人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和社员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5-7人。领导小组成员在全村村民中有一定的威望和责任心,在评比中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
  第七条 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及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一)建立农户贷款经济档案,农户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项目:
  1.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常住农业户口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承包集体土地种植面积、经济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财产状况、文化知识水平;
  3.还款的历史记录;
  4.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
  5.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的意见。
  (二)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三)信贷人员调查农户信贷生产需求和家庭经济基础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四)由信用户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打分,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八条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档次,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及信用户牌;贷款证(卡、牌)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一牌。
  第九条 信用户分为五级等级,其最高限额分别为:
  (一)一级信用户授信额度10000元,在10000元以内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超过10000元可采用担保或联保贷款方式。
  (二)二级信用户授信额度8000元,在8000元以内的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超过部分可采用担保或联保贷款方式。
  (三)三级信用户授信额度6000元,在6000元以内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超过6000元的,可采用担保或联保方式。
  (四)四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4000元,在4000元以内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超过4000元的,可采用担保或联保方式。
  (五)五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2000元,在2000元以内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超过2000元的,可采用担保或联保方式。
  第十条 信用户评定内容、打分标准:
  评定、打分内容与标准共有四项内容总计100分
  1.资产(不动产)基础分10分
  资产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0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00元,计折价系数为60%,其公式为:不动产价值=房屋平方米数·每平方米价格×房屋折价系数;
  ①房产价值在30000元以上得10分。
  ②房产价值在25000-30000元(含30000元)得9分;
  ③房产价值在20000-25000元(含25000元)得8分;
  ④房产价值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得7分;
  ⑤房产价值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得6分;
  ⑥房产价值在10000元以下得5分;
  2.农机具的基础分为5分
  农机具分大、中、小及手工。农机具折价系数为50%,不能运行和报废的农机具折价为零。其计算公式为:农机具价值=农机具净值×折价系数
  ①农机具大、中、小、手工价值总和为20000元以上得5分;
  ②农机具大、中、小、手工价值总和为15000-20000元(含20000元)得4分;
  ③农机具大、中、小、手工价值总和为10000-15000元(含15000元)得3分;
  ④农机具大、中、小、手工价值总和为5000-10000元(含10000元)得2分;
  ⑤农机具大、中、小、手工价值总和为5000元以下得1分。
  3.承包土地人均亩数,基础分为10分
  ①人均亩数在4亩以上,得10分;
  ②人均亩数在3-4亩(含4亩),得9分;
  ③人均亩数在2-3亩(含3亩),得8分;
  ④人均亩数在1-2亩(含2亩),得7分;
  ⑤人均亩数在1亩以下得6分。
  4.牲畜流动资产基础分为10分
  牲畜分大畜马、牛,小畜为羊、猪(家禽不计)大畜不论大小平均每只(头)1000元,小畜不论大小平均每只(头)200元。
  ①牲畜总价值在20000元以上得10分;
  ②牲畜总价值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得9分;
  ③牲畜总价值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得8分;
  ④牲畜总价值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得7分;
  ⑤牲畜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得6分;
  5.在信用社存款基础得分15分
  ①在信用社或他行存款20000元以上的得分15分。
  ②在信用社存款15000-20000元(含20000元)得13分;
  ③在信用社或他行存款10000-15000元(含15000元)得10分;
  ④在信用社或他行存款5000-10000元(含10000元),得8分。
  ⑤在信用社或他行存款5000元以下(含5000元)得6分。
  以上打分由农村信用社负责掌握,并实行为存款户保密,农户只提供给信用社。存款期在3个月以下的不计分。
  二、诚实守信,基础得分30分。
  评此分时,必须是贷款还清的前提下,并且无他社(他行)贷款的户。
  ①在信用社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得30分;
  ②在信用社贷款逾期后一年内能还清本息的得26分;
  ③在信用社贷款逾期后两年内能还清本息的得22分;
  ④在信用社贷款因天灾、人祸,逾期后三年内能还清本息的得20分。
  ⑤有赖账不还贷款者不作为评比信用对象。
  三、信用社社员入股基础分10分。
  ①在信用社入股在200元以上得10分;
  ②在信用社入股在150-200元(含200元)得9分;
  ③在信用社入股在100-150元(含150元)得8分;
  ④在信用社入股在50-100元(含100元)得7分;
  ⑤在信用社入股在50元以下的得6分,未入股不得分。
  四、经营项目基础得分为10分
  其中: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产品有销路得5分,反之不得分。
  2.其他收入基础分为5分
  ①外出打工、商店收入、在外承包土地等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得5分;
  ②外出打工、商店收入、在外承包土地等年收入在4000-5000元(含5000元)得4分;
  ③外出打工、商店收入、在外承包土地等年收入在3000-4000元(含4000元)得3分;
  ④外出打工、商店收入、在外承包土地等年收入在2000-3000元(含3000元)得2分。
  ⑤外出打工、商店收入、在外承包土地等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得1分。上述四大项内容,农户、村委会所提供的数据要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取消其信用资格评定,并对该村在贷款额度上、总量上给予制裁,通过评比农户得分可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信用户在90-100分;
  二级信用户在80-90分;
  三级信用户在70-80分;
  四级信用户在60-70分;
  五级信用户在50-60分。
  评定、打分工作结束后,应对评定、打分结果进行张榜公布,便于民主监督,如农户对评比、打分结果无异议,10天后,信用社将根据信用户等级评定小组评定的等级核发农户信用贷款证。由农贷户把农户信用贷款证亲自送到农户手中,农户持有贷款证后,需要贷款时可在核定的额度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辖属的信用社直接办理。
  第四章 信用村、信用乡的评定和命名
  第十一条 信用村、信用乡的评定由县政府、县联社二方组成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评定小组综合考虑各村、乡是否符合“信用村、信用乡”评定条件。如符合条件将确定为信用村、信用乡并由县政府、县联社共同授予其“信用村、信用乡”的牌匾。
  第五章 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巩留县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资信档案,经常全面反映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 信用社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工作一般定在本年11~12月和下年的1~2月进行,对升级、降级和取消的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时调整相应等级和贷款限额。
  第十四条 对取得相应等级的农户可享受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小额信用贷证的农户,一经发现,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农户小额贷款资格1-2年。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对评定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农户、村、乡须加强日常管理,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应立即取消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名称。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可以评贷款证及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指定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信贷人员也可以上门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以上贷款需求的,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贷款户,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贷款的办法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信用社不得对其营业区域范围以外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各网点也不得交叉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信用社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贷款证上记载发放、收回情况应与信用社的台账相一致。
  第二十条 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坚持自主决定的原则,并在规定的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检查、监督,并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及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办法。
  第七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生产经营的周期确定,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畜牧养殖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在浮动范围内,享受优惠利率,即下调10%(不分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备案,本办法由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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