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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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925
颗粒名称: (三)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
页数: 6
页码: 505-510

内容

(2006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联社住所:巩留县团结东路2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在巩留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五条 本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所得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按银监局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从事同业拆借;
  (六)提供保管箱服务;
  (七)经银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局规定,组织本县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本县的农户及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个体社员。
  凡本县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团体社员。
  本联社职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分红权;
  (五)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六)享有本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联社开户,积极存款;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本金(股金)
  第十三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起点为1元人民币,个体社员股属自然人股每人不少于1000元资格股;团体社员属企业法人股每个不少于10000元资格股;职工社员每个至少10000股。单个个体社员(含农村信用社职工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持股金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单个团体社员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5%,投资股一般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本联社的集体资本金是由本联社历年积累按规定程序转作实收资本所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五条 本联社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870万元,其构成如下:
  个体社员股金1799万元;
  职工社员股金71万元。
  第十六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本联社不得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社的社员以本社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社员股权经向本联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和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社员持有的资格股提出退股,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股。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个体社员、团体社员代表的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本联社职工社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七)聘任、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审计(稽核)负责人;
  (八)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五)签署本联社主任和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审计(稽核)负责人的聘书;
  (六)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名(奇数)监事组成,由职工监事和非职工监事组成,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可兼职,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主任与理事长分设。
  第三十三条 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订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向理事会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聘任和解聘除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根据年终决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理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监局批准后实施。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经新疆银监局核准后,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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