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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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923
颗粒名称: (一)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页数: 3
页码: 498-500

内容

(197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社会主义劳动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资金互助组织。
  第二条 信用社必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积极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帮助社队开展“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进程;支持贫下中农社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金融阵地。
  第二章 社员
  第三条 凡在信用社社区内的人民公社社员均为信用社社员。
  第四条 社员应向信用社缴纳入社费和股金(社员个人或按户入股均可,确有困难的可免缴股金)。迁出死亡户退还股金。
  第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社员推选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
  第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协商推选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信用社管理委员会;
  三、讨论通过信用社脱产干部和主任的人选;
  四、审查和通过信用社的工作报告、业务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各项制度等。
  第七条 社员是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信用社是业务经营和信用社干部有审查、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享受贷款的权利;
  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协助信用社开展业务的义务;
  五、与高利贷作斗争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信用社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
  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金融政策、资金计划的利率。在业务工作上由人民银行领导。
  第九条 公社建立信用社,业务量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信用社,根据需要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服务站,公社信用社统一核算,统一调剂资金使用,统一领导信用社、信用站的工作。
  信用社、信用分社设脱产干部,信用站设不脱产的业务员。
  第十条 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协商推选的意见,在公社党委领导下建议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信用社管理委员会,在社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力。管理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二次,具体研究讨论信用社的工作,监督检查信用社执行政策、开展业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信用社成立贫下中农为主体的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信用社站的工作;协商推选信用社的业务员;批准社员贷款有利于“勤俭持家”,破除“四旧”。
  第十二条 在生产队由社员群众推选信用代表,宣传金融政策,代办信用站的任务。
  第四章 业务
  第十三条 信用社办理社员储蓄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的集体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以在信用社开户的其他存款。
  信用社吸收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宣传“备战、备荒、为人民”“勤俭办社”“勤俭持家”的方针,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等筹集资金。
  社员群众在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信用社吸收存款要加强服务,方便存取。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要为储户保密。
  信用社不办理实物存款,不代理任何部门和个人的扣款,不办理任何专项存款。
  第十四条 信用社办理对农村社队基本核算单位、社队为企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
  信用社发放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社队贷款办法。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以及“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坚持落实债务,有借有还,加速资金周转,将信用社资金活用。
  第十五条 信用社办理社员群众生产、生活贷款。信用社发放社员贷款,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利于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有利于“勤俭持家”,破除“四旧”。
  第十六条 信用社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
  第十七条 信用社在保证存款户提取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本社的股金、积累和吸收的各项存款发放贷款。资金多余转存银行,临时发生困难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设有脱产干部的信用分社办理业务与信用社相同。生产大队信用服务站只办理存款和社员个人贷款。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九条 信用社实行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原则,按年度编制财务预、决算,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人民银行批准后。有信用社主任按预算审批开支。
  信用社应向国家银行及时如实地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信用社的纯益转做积累,充实本社资金。信用社的亏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和补贴办法,经批准后由银行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社员股金按定期存款利率按年付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的资金独立。信用社(站)的提款坚持日清月结,不错不乱。要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制度,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时应在监交情况下,对经办账款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抽调和挪用。
  第六章 干部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干部要认真读马列的书,读毛主席著作,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政治挂帅,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又专又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的脱产干部按编制名额配备。信用社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执行国家的规定。信用社干部的工资和信用站不脱产的业务员,因做信用工作的误工补贴均由信用社开支。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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