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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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98
颗粒名称: 一、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
分类号: F812;D92;F832
页数: 2
页码: 328-329
摘要: 1999年10月,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确定自1999年11月1日后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均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产后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利息所得 储蓄存款利息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内容

1999年10月,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确定自1999年11月1日后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均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产后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9年10月28日,巩留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对信用社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2001年3月16日,县信用联合社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利息税按所扣税款的2%收取手续费。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县联合社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巩留县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联合社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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