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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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93
颗粒名称: 二、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管理
分类号: F832;F812;F8
页数: 3
页码: 322-324
摘要: 1980年10月2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1980年度基层银、信费用分摊的通知》,费用分摊可按信用社“各项费用”科目11月底实际开支,加12月预付开支,由银行支付给信用社30%~50%,分摊比例由各县支行根据各社担负银行工作任务多少研究决定。各县市支行支付信用社上述费用后,在“各项业务支出”科目手续费支出户列账。信用社收到银行费用后,在各项收入科目手续费户入账。1980年度及以前应付和补付的费用应于决算前付给信用社。
关键词: 县联社 农村信用社 管理费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80年10月2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1980年度基层银、信费用分摊的通知》,费用分摊可按信用社“各项费用”科目11月底实际开支,加12月预付开支,由银行支付给信用社30%~50%,分摊比例由各县支行根据各社担负银行工作任务多少研究决定。各县市支行支付信用社上述费用后,在“各项业务支出”科目手续费支出户列账。信用社收到银行费用后,在各项收入科目手续费户入账。1980年度及以前应付和补付的费用应于决算前付给信用社。
  1984年1月,农总行下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制度,主要用于智力投资。基金来源在信用社当年纯益中提取。
  1988年,阿尕尔森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14万元,莫合尔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21万元。
  1989年,阿尕尔森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16万元,吉尔格朗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12万元。
  1990年11月24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办理199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下的“亏损社安全设施费”账户改为“安全设施费”账户;增设“贷款呆账资金”“贷款呆账”科目;在非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联社管理费收入账户,在各项业务费用科目下设联社各项费用账户。鉴于信用社目前处理贷款呆账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局同意在尚未处理贷款呆账的情况下,1990年仍可按照年初各项贷款余额5‰提取呆账准备金。1990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上缴管理费0.33万元。阿尕尔森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28万元。
  1991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上缴管理费0.44万元,塔斯托别乡信用社上缴管理费0.48万元。
  1992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上缴管理费0.39万元,莫合尔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44万元。
  1993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上缴管理费0.76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68万元。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61万元。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47万元。莫合尔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34万元。
  1994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并随文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费统一上缴、分别集中、合理使用、严格管理。7月28日,农总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各级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清理核实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款额,认真、准确地记载资金和财产账,以保证辖区内信用社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至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相应核减下年的提取比例或数额。8月2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和《农村信用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管理费提取文件规定执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每年年初编报管理费收支计划。管理费支出坚持联社主任审批制度。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费支出的管理,设专户管理核算。县阿尕尔森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61万元,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53万元,县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08万元,县莫合尔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33万元。
  1995年,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43万元,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18万元,巩留县莫合尔信用社缴纳管理费0.32万元,巩留县联社营业部缴纳管理费0.13万元。
  2000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管理费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计提,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审批。未经批准,各项农村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0年,县联合社上缴管理费5万元。
  2001年,县联合社上缴管理费12万元。
  2002年1月4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下发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同意地市级和自治区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2001年度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0.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13万元,其中伊犁州地区不得超过28万元。各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标准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县联合社上缴管理费16万元。
  2003年,县联合社上缴管理费18万元。
  2004年,县联合社上缴管理费22万元。
  2005年,县联合社上缴伊犁银监分局管理费28万元。
  2006年,自治区联社规定法人社统一上缴管理费,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10万元。
  2007年,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8万元。
  2008年,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12万元。
  2009年,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15万元。
  2010年,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35万元。
  2011年,县联社上缴自治区联社管理费41万元。
  2012年,县联社分摊自治区联社管理费78.48万元。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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