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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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利润分配
分类号: F832;F8;F812
页数: 6
页码: 314-319
摘要: 1956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亏损由人民银行按指标计划给予补贴。
关键词: 净利润 分红比例 县联社 盈余公积金 信用社

内容

1956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亏损由人民银行按指标计划给予补贴。
  1963年12月3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补充意见提出:关于信用社盈余的分配问题,信用社盈余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根据自治区的情况,可以提纯益的60%~70%为公积金,以15%~25%作为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30%,以10%左右作为奖励金和福利金,办理干部的奖励和福利。
  1970年前,信用社盈余分配、股金分红不超过40%,公积金不少于40%,公益金10%,奖励金10%。
  1967—1979年,国家又恢复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亏损补贴工作。其中,1973年5月18日,人总行《关于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补贴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做到以下要求的信用社,其亏损即可进行补贴。信用社经过整顿,做到账款清楚;或虽未整顿,确已做到账款清楚,能够按照政策开展业务活动;已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标准,并能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抽调、挪用信用社资金、在信用社乱摊费用开支和长期抽调信用社干部做与信用社无关工作的情况,得到基本解决。国家补贴信用社的亏损,要先由信用社提出历年亏损的报告,检查亏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经贫管会(组)讨论通过,公社革委会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支行审查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信用社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信用社要坚决执行“勤俭办社”方针,严格控制脱产人员编制,节约各项经费开支前提下,由于下列原因亏损的,银行予以补贴:因政策规定,利率下降,减少收入,增大开支,造成亏损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信用社收入减少或发生损失因而亏损的;公社范围小,自然条件差,农业生产水平暂时还不很高,业务发展有局限性而发生亏损的。
  1974年1月,财政部《关于信用社盈亏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上报总行审批后,逐步给予补贴;信用社1971年以后的亏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信用社亏损补贴办法,由银行给予补贴。9月6日,人总行发出《关于1970年以前信用社历年亏损补贴的通知》。
  1980年1月—1996年农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期间,辖内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地方经济发展和主管农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均为经营企业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发展速度缓慢、规模较小,自身经济条件差,公共积累少,经营亏损信用社居多,少部分的信用社个别年份经营盈利,所实现利润均按农行和国家财税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1980年9月20日,人总行、农总行《关于信用社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明确:1979年信用社发生的亏损,仍由人民银行进行补贴。对信用社1979年尚未补贴的亏损,由人总行、农总行按原定的制度规定严格审查。信用社亏损补贴由农行逐级上报农总行,同级人行在上报的亏损补贴报告上签注审查意见,经人总行、农总行复审后,由人总行将补贴款一次拨给农业银行总行,再由农行逐级下拨。是年,信用社在执行两套利率以前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由银行补贴,从执行两套利率之日起,银行不再补贴利差和亏损,但在执行新利率之前的定期储蓄和贷款仍按现行的规定由银行补差,为了简化手续,信用社可将执行新利率以前的定期储蓄和放款利差一次结清,由银行分批进行弥补,最长不超过3年补完。
  1983年9月6日,农总行《关于调整信用社公积金和当年盈亏的补充通知》明确:对信用社1983年的盈余,可仍按调整前账面的盈余数额进行分配。
  1985年3月20日,农总行《关于重申和明确信用社财务及其分配规定的通知》规定:1984年信用社的盈余分配,应严格按纯益数计算;职工分配应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信用社的职工分配数额,除另有专门规定外,只能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经过县支行以上批准的改革方案办理,超过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发给职工的钱、物都应坚决纠正;对亏损信用社应严格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规定;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及应付股金红利,应付未付的利息和公积金等,其使用应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不准私自挪用。
  1987年2月6日,农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1986年利润分配标准的通知》,规定:亏损社将亏损额挂在历年应处理账务进行处理;盈利信用社按纯利的10%分配应付股金分红,按纯利的5%分配职工福利基金,其中60%转集体福利、40%转到个人福利,按规定使用。10月7日,农总行转发财政部通知,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经与税务总局协商明确:1987年盈余的信用社,可先弥补1986年尚未解决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再征收所得税。抵补不足的,1988年不再继续抵补。1987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应当预缴的所得税,可推迟到11月底以前入库。如有困难,经过协商,也可年终一次汇算清缴。10月22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办理1987年度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通知》,主要有:职工奖金不论盈亏的社,均在097科目奖金户中按标准工资的12%列支;上交合作发展基金也改在纯益中提取;六项规定指标完好的盈余社可根据规定在税后纯益中每年发给职工1个月标准工资额以内的劳动分红,免征奖金税,纯益按顺序分配,无钱的不发;盈余社股金实行分红不保息,微利社提取股金分红基金。对乡镇企业的存贷款和集体存款要坚持按季结息;每年11月30日计算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利息。各项提留应于决算前办完,纳入当年决算,各项提留比例:固定财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财产基金科目年末余额的7%提取;不论盈亏信用社在决算前都要提取呆账准备金,按年底各项贷款余额的5‰提取;业务宣传费按上年各种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万分之四提取;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1%提取;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储蓄单项奖金按当年各项储蓄存款净增额的万分之一点五提取奖励;上交管理费由县支行同信用社协商提取;正式职工退休费;合同制职工养老金;待业保险金。凡盈余社在缴纳所得税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11月30日,农行伊犁州分行传真电报《关于信用社1987年年终决算通知中内容调整的通知》,将“盈余社在税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改为“盈余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
  1988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1988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1988年,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现的纯利润的分配规定:公基金不能低于纯益的55%;股金分红不能超过纯益的1%提取(集体和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股金的15%);需上交的发展基金按纯益的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能超过纯益的5%;社会福利基金不能超过纯益的5%(其中10%~20%可作为主任基金使用);职工奖金(包括劳动奖励基金)不能超过纯利的20%。分配利润凡按上述比例提完各项基金,若有剩余,可将剩余部分转入公积金账户。
  1989年,县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和抵补上年亏损,再缴纳所得税及抵补盈余社肉食补贴,剩余纯益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先按7%交纳能源基金,其余纯益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公积金不低于30%;信贷基金30%;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股息分红所得不超过股金金额的15%);社员公益金5%;职工福利基金5%;职工奖励基金不超过20%。
  1990年,吉尔格朗乡信社亏损1.97万元。
  1991年,县信用社实现的利润先弥补前3年的亏损,提取企业基金后再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能源、预算外调节等专项基金,税后盈利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信贷基金30%、公积金不低于25%、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发展基金5%、社员公益金5%、职工福利基金5%、职工奖励基金最高不超过20%。
  1992年9月26日,农总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扶持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2年至1993年,准予继续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应全部转入“呆账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核销呆账贷款。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的预付未付利息,支付1986年底前存款利息后的余额,应弥补1991年底前的待处理历年亏损,仍有结余的,可转入“信贷基金”账户。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并在1992年度的财务决算中予以调整。
  1994年,县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前5年形成历年亏损,剔除经税务机关同意列支的有关支出,剩余部分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按以下顺序及比例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提取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40%;在盈余公积金科目下设专户管理,实行保息分红的,其保息分红的合计数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应通过应付利润科目进行分配;经上述分配后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吉尔格朗信用社亏损28.79万元,年末亏损额42.41万元。
  1995年,县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前5年形成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提取公益金5%;按5%~10%比例提取劳动分红;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巩留县联社营业部盈利1.3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13万元,提取公益金0.07万元,应付利润0.78万元,应付劳动分红0.13万元,未分配利润0.2万元。
  1996年,县联合社亏损102.26万元,其中莫合尔信用社亏损11.42万元、吉尔格朗信用社亏损18.29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亏损0.05万元、东买里信用社亏损26.15万元、塔斯托别信用社亏损5.68万元、提克阿热克信用社亏损22.84万元、阿克吐别克信用社亏损17.76万元、联社营业部亏损0.07万元。
  1997年,县联合社亏损27.69万元,其中莫合尔信用社亏损0.34万元、吉尔格朗信用社亏损1.97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盈利0.02万元、东买里信用社亏损12.94万元、塔斯托别信用社亏损2.79万元、阿克吐别克信用社亏损9.62万元、联社营业部亏损0.01万元。
  1998年,县联合社亏损35.52万元,其中莫合尔信用社亏损7.48万元、吉尔格朗信用社亏损6.1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盈利1.27万元、塔斯托别信用社亏损9.47万元、联社营业部亏损11.2万元。
  1999年,县联合社亏损35.61万元,其中莫合尔信用社亏损11.42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盈利0.39万元、塔斯托别信用社亏损8.34万元、联社营业部亏损16.24万元。
  2000年,县联合社实现利润总额22.73万元,净利润21.2万元,弥补历年亏损21.17万元。
  2001年,县联合社4家法人社共实现净利润111.38万元,年初亏损361.25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249.87万元。
  2002年,县联合社4家法人社共实现净利润159.35万元,年初亏损249.94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90.58万元。
  2003年,县联合社实现净利润91万元,弥补历年亏损90.5万元,剩余0.7万元两家法人社参加利润分配。
  2004年,县联合社两家法人社实现净利润65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55万元,按10%提取公益金6.55万元,一般准备19.45万元,应付利润19.83万元,按10%提取劳动分红6.55万元。
  2005年,县联合社实现净利润120.48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55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127.03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7万元,提取公益金12.7万元,提取一般准备37.7万元,应付劳动分红12.7万元,分红比例3.6%。
  2006年1月18日,银监会对信用社2005年度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和提取呆账准备工作提出:有未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同时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信用社,当年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利润,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后仍有余额的,用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当年盈利较少的信用社,用利润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和增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金额应不少于当年减免的所得税额。县联社全年实现净利润128.7万元;两家法人,其中县联社法人利润总额137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法人利润总额160万元,县联社法人净利润61.2万元,阿尕尔森信用社法人净利润67.5万元。两家法人净利润分配情况,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87万元,按5%提取公益金6.43万元,按25%提取一般准备32.18万元,应付利润64.35万元,劳动分红12.87万元。本年分红比例3.36%。
  2007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228万元,根据年终决算文件利润分配的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万元;提取公益金11万元;提取一般准备54万元;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108万元;应付劳动分红22万元。本年投资股分红比例6.89%,资格股分红比例5.3%。
  2008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603万元,按照年终决算文件规定的全额进行利润分配: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3万元;按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0.3万元;按不低于20%比例提取一般准备292万元;提取投资者分配利润190.3万元。本年投资股分红比例11.7%,资格股分红比例9%。
  2009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514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1万元;按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1万元;按33%比例提取一般准备171万元,应付利润240万元。本年投资股分红比例11.7%,资格股分红比例9%。
  2010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1115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1.5万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68.5万元;根据年终决算文件规定年末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可不提取,县联社已达1.5%,故本年度未提取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435万元为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年终决算后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报自治区联社批复后,再予以分红。本年投资股分红比例15%,资格股分红比例6%。
  2011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2265万元,2010年未分配利润107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2372万元,经理事会决议通过2011年利润预分配:按章程和年终决算文件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37.26万元;按38.7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919.64万元;按章程和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要求,年末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额1%的可不提取,县联社已达2.19%,本年度未提取一般准备金;2011年末,联社股本金余额2717万元,按30%比例分红,向投资者现金分红815.1万元;剩余400万元未分配利润作为下年度使用,分红比例为30%。
  2012年,县联社实现净利润2971万元,经理事会决议通过2012年利润预分配:按章程和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要求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97.1万元;按15.9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73.53万元;按章程和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要求,年末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本年度提取一般准备870万元。2012年末,县联社股本金余额3717万元,按15%比例分红,向投资者现金分红558万元。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剩余772.37万元,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剩余387万元,未分配利润科目节余1159.37万元作为下年度使用。本年分红比例15%。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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