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亏损补贴和利差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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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86
颗粒名称: 二、亏损补贴和利差补贴
分类号: F832;F8;F812
页数: 2
页码: 303-304
摘要: 1957年12月17日,人总行《关于对信用合作社1957年度亏损一律不由银行补贴的指示》指出:“对1957年度亏损的信用合作社,一律不再给予补贴,可悬挂各社账上。以后采取积极开展业务、贯彻勤俭办社等措施,达到自给自足,争取积累,把过去亏损数额弥补起来,其中山区、贫困地区困难较大的社,以后仍采取低利息贷款政策,促其早日自给自足。”
关键词: 亏损补贴 信用合作社 人民银行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57年12月17日,人总行《关于对信用合作社1957年度亏损一律不由银行补贴的指示》指出:“对1957年度亏损的信用合作社,一律不再给予补贴,可悬挂各社账上。以后采取积极开展业务、贯彻勤俭办社等措施,达到自给自足,争取积累,把过去亏损数额弥补起来,其中山区、贫困地区困难较大的社,以后仍采取低利息贷款政策,促其早日自给自足。”
  1962年1月23日,人总行《关于银行委托信用合作社代办农贷应按规定付给手续费的通知》指出: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能无偿为国家银行办理业务。规定信用合作社代办农贷的手续费按5‰~10‰计算。各行可以在这个幅度内,根据当地信用合作社业务自定。
  1973年5月18日,人总行下发《关于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补贴意见的通知》称:凡做到以下要求的信用社,其亏损即可进行补贴:信用社经过整顿,做到账款清楚;或虽未整顿,确已做到账款清楚,能够按照政策开展业务活动;已制定了全省(市、区)统一的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标准,并能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抽调、挪用信用社资金、在信用社乱摊费用开支和长期抽调信用社干部,做与信用社无关工作的情况,得到基本解决;国家补贴信用社的亏损,要先由信用社提出历年亏损的报告,检查亏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经贫管会(组)讨论通过,公社革委会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支行审查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逐一解决。
  197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信用社盈亏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上报总行审批后,逐步给予补贴。信用社1971年以后的亏损,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制定信用社亏损补贴办法,由银行给予补贴。信用社有盈余的年度,可以提取股金分红。
  1979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给予信用社利差补贴,规定信用社吸收定期储蓄存款半年、1年、3年、5年的,由银行补贴高于转存款利率二厘七的部分利息;发放的设备贷款,由银行补贴利差到三厘三;属于1979年应补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1980年以后由中国农业银行补贴。
  1980年3月3日,农总行发出《对信用社的利差补贴、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信用社贷款利率低于四厘二的,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补到四厘二,仍按去年规定执行。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按月平均余额计算,由银行补利差一厘八(1980年12月算起,至本年11月止),原规定定期储蓄超过二厘七的利差补贴和付给四分之一的工本费,不再执行”。3月8日,农总行发出《关于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确定从1980年起,对信用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按照合理与简化的原则由市、自治区分行自行规定。5月27日,农总行发出《关于行社往来和信用社内部核算中几项规定的通知》:信用社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其利率高于二厘七的部分,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分别按档次给予补贴;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现在都已由银行给予补贴,从1981年起银行对信用社不再给予补贴。9月20日,人总行、农总行发出《关于信用社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关于1979年信用社发生的亏损,经人总行、农总行商定,仍由人民银行进行补贴。对信用社1979年尚未补贴的亏损,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行应按原定的制度规定严格审查。鉴于人民银行1980年已撤销信用社亏损补贴支出账户,信用社亏损补贴由农业银行逐级上报农总行,同级人民银行要在上报的亏损补贴报告上签注审查意见。经人总行、农总行复审后,由人总行将补贴款一次拨给农总行,然后由农业银行逐级下拨。
  1984年8月31日,农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下拨1983年亏损补贴的通知》,要求各支行将亏损补贴转拨至各信用合作社,各信用合作社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表明,1984年的亏损补贴指标将下调10%~20%。
  1985年10月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关于对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12月1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对信用社转存款补贴利息的通知》,从1985年9月21日起,由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信用社转存款给予利息补贴。
  1987年6月1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对信用社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的通知》,指出:亏损包干,银行对亏损社的亏损补贴,按核定的计划补贴,超亏信用社自负,减亏信用社留用,以1986年的亏损补贴额为基数,制订1987年、1988年、1989年亏损补贴计划,以后按计划划拨,减亏留用,即亏损数小于银行计划数时,信用合作社可以将超出部分留作职工奖金或留作公积金,超亏自负,超过银行计划数银行不再给予补贴,由信用合作社和职工共同负担。
  1988年11日4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批准,对1988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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