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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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60
颗粒名称: 二、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6
页码: 264-269
摘要: 1954年,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现金业务金额小,现金管理比较严格。
关键词: 县联社 大额现金 开户单位 信用社 现金管理

内容

1954年,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现金业务金额小,现金管理比较严格。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各家信用合作社下放到农村人民公社作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或信用分部。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指出:“公社所属单位多余的现金,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信用部。信用部多余现金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上级银行,以保证全国现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当时,各信用合作社没有核定库存限额,自觉库存过大时,存入当地开户银行营业所,库存过小时到银行营业所提取,巩留县信用部和各信用部分别接受公社、大队用骑马的方式送交来多余的现金。
  1960年7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规定人民公社各基本核算单位所属企业的现金,除按照规定保留一小部分做临时开支外,其余一律存入人民银行和信用部。各人民公社、各单位之间,以及同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都通过人民银行和信用部实行非现金结算。10月,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通知,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并下发《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制度(草案)》。
  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再次重申加强现金管理,强调要严格执行结算纪律,普遍核定各现金管理单位的库存现金额。根据文件精神,县人民银行对各单位的现金管理作出硬性规定:多余现金必须存入县人民银行和信用部或信用分部。4月9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现金管理工作仍是薄弱环节,必须大大加强,对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应进行一次调整,督促现金及时归行,凡规定不能支付现金的一律不能支付现金,如有违规应上报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严肃处理,执行结算制度,改进结算工作,克服企业之间相互扯皮、拖欠和错乱缓慢等情况。8月24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的几点规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执行现金管理的问题,中央还没有具体规定,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一般的要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但是鉴于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性质,在执行中应贯彻国家机关、企业稍宽的原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原则上都要规定一个现金库存限额;超过限额以上的,应送存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委托的信用社;交通不便的地方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现金管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现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只能用于:发放社员工资;向社员个人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日常零星开支。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之间及同国营企业、机关的经济往来,无论同城或异地,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一般都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办理转账或汇兑,也可视实际需要付给部分现金。供销合作社也应规定库存,超过库存应及时送存开户行或委托代理的信用社。分行制定的会计出纳柜面监督试行办法有关现金管理的监督,不适用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城市集体经济。
  1966—1976年,一切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现金管理也为之放松。
  1977年11月20日,为整顿经济秩序,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重申以前的规定,强调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农村现金管理主要由信用合作社承担。核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不属于用现金的范围应进行转账;不准坐支现金。单位收入的现金一律送存信用合作社;需要支付的,再按规定支取,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不准白条顶库、私人借支、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1980年9月15日,人总行发布《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决定适当放宽农村现金管理,以利于农副产品收购,搞活经济。非现金结算起点由30元提高到50~200元,扩大现金使用的范围,200元以下不论对公对私都可以使用现金;异地采购由于急用或者采购地点偏僻,经银行同意可以携带现金。对于收支不大的单位(如5000元或1万元以下),可以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经银行同意可以坐支现金等。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的出现,巩留县境内经济更加活跃。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工作作出明细规定。巩留县信用合作社根据文件精神加强现金管理。
  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现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现金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少数距离较远的或有特殊原因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到15天。在现金使用范围内的结算起点,200元以内,可以转账,也可以使用现金。多余的现金必须存入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对外地采购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但不能硬性规定不准使用现金。
  1984年,为适应当时商品经济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需要,人总行颁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5年,人总行明确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这比起原来的现金管理规定有不少修改,在某些方面有所灵活,总的指导思想是搞活经济,方便流通。
  1988年8月,国务院通过新的《现金管理条例》。9月,人总行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单位在就近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这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不同情况按违法金额的10%~50%进行罚款。县信用社贯彻落实《现金管理条例》,把现金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其改正。
  1993年,县信用社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宣传爱护人民币。
  1995年12月,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现金管理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大额提现及工资基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由于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使现金流通量增长过快;由于在改革中,有些制度尚未健全,管理相对滞后,使现金投放失控,大量现金体外循环;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虽经清理,但仍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由于银行结算环节多、效率低,迫使不少企业和经营者大量使用现金,以方便客户为名,乱支现金;一些集体企业和承包企业,错误地认为它们比国营企业优越,自收自支现金理所当然,对现金管理不予重视,只追求产值、利润、用钱方便;部分单位领导对现金管理不重视,财经人员水平差,对财经制度不精通。据此重申:各金融机构应继续控制现金投放,严格现金收付制度,控制现金流量,一切国营和集体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由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异地采购和集体交售产品原则上要办理转账清算,不要使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弄虚作假套取银行现金;个人借支不准使用公款,已经借用的要限期收回。
  1997年,与农行县支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县联合社制定《现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网点的库存限额及现金使用范围。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日一次提取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都要按规定办理,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账,转入个人卡或账户。大额现金管理的目的是杜绝不法犯罪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卖、诈骗等犯罪活动。县联合社遵照文件精神,作出一日一次提取5万元大额现金要提前预约、提前向银行报备的规定,对大额提现严加控制,以保证自身的资金运营。
  2000年11月15日,县联合社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的正常资金需要,要控制大额现金支付,根据巩留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及审批权限: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信用社,都必须办理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开户单位支付大额现金时,应当要求其填写有关大额现金登记表;各社要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大额现金支取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由坐班主任或主管会计审批,5万~10万元由主任审批,10万~20万元由报联社审批。当年全辖6个营业网点能够做到大额现金按要求登记备案,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2001年4月5日,县联合社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现金管理方式,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工资基金台账;严格对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管理;加强非基本账户取现备案管理。5月20日,县联合社对信用社集体企业开设账户的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检查,特别是对提取大额现金的检查。对辖内信用社1~4月是否有违规提取大额现金和可疑现金交易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各社对《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执行较好,都建立有大额现金登记簿,及时记载金额、时间、支取人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在检查中没有发现“代币券”的印刷、发售和使用情况。
  2002年3月1日,县联合社贯彻执行人总行颁布的《大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开设账户的单位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后,方能开立账户。开立基本账户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提取现金;现金开支不得超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范围,对超范围使用现金的按照超出金额的10%处以罚款。此外,还必须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11月13日,县联合社下发《关于开户单位使用现金和库存限额管理规定的通知》,指出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个体工商户因为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现金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支付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应在1000元之内,每日的库存限额不准超过1000元。
  2003年1月20日,人行伊犁州中支下发《关于上报伊犁辖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报告》,要求对全辖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现金管理内控制度提出建议,完善现金管理内控制度;辖内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金管理内控制度,便于各分支机构规范操作;制定的现金管理内控制度应明确其政策依据;辖区金融机构依据自身制定的现金管理内控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2004—2006年,县联合社执行《关于开户单位使用现金和库存限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各单位及信用社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管理。
  2007年,人总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从8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如果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交身份证件。除现金存取款的规定外,上述文件还要求:如果个人在某家银行或信用社未开立账户,但需要在该机构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和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则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信用社将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同年,为加强对各单位及信用社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进行洗钱、逃废债,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农村信用社库存现金的流动性及其安全运行,县联社制定了《巩留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在单位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操作,对用途严格审查,对用户提现频繁加以控制。建立大额现金支取存款登记簿,按季向联社计划财务部报送登记簿及报表。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不卖现金支票。需重点监控大额或可疑现金交易,对可疑交易按法律规定及时报告联社计划财务部和分管领导。严格开户审查,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基层各网点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户和农村基层组织,因此根据要求合理搭配主辅币,不得让辅币占用过多库存资金。根据每日现金收付量和近期实际工作,认真做好现金计划,掌握现金收支规律,作出科学合理的现金调缴计划,使现金库存有一个良好的状态。库存限额一般按照2~3天的业务周转需要量来确定。如当天库存遇特殊情况不足,可通过联社财务信息部同意临时调入现金,以缓解燃眉之急。严格对公账户的提现管理,对公账户的工资性提现支出需认真审查,对日常业务中大额提取现金实行提前1天预约制度、支付审批制度、各案登记制度,以减少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现金管理效能。
  2009年5月15日,县联社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掌握资金流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管理办法》,结合联社实际,对大额现金支取、大额转账支付、电子汇划业务,实行提前预报、审批制度,制定大额资金汇划和大额提现授权权限。大额资金汇兑授权权限:单笔30万元(含)以下的汇款,由本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单笔30万~50万元(含)以下的大额汇款,由联社财务信息部经理审批;单笔50万~300万元(含)以下的大额汇款,由联社财务信息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大额汇款,由联社主任审批;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款,由联社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各信用社具体办理汇款金额授权权限:各信用社办理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汇款,由本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各信用社办理单笔10万~30万元(含)以下的大额汇款,由网点主任审批;各信用社在办理单笔3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汇款由各网点通过社内往来转入营业部办理,根据营业部相应的审批权限办理。大额提现授权管理:营业部办理大额提现: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本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单笔10万~20万元(含)的由本网点负责人审批;单笔20万~50万元(含)的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经理审批;单笔50万~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万元以上由县联社主任审批。各信用社办理大额提现: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本网点委派会计审批;单笔10万元以上的由本网点负责人审批。对于存放同业款的提现:单笔50万元(含)以下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经理审批;单笔50万~300万元(含)以下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万元以上由县联社主任审批。社内往来及清算资金划转授权管理:单笔50万元(含)以下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经理审批;单笔50~300万元(含)以下由县联社财务信息部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万元以上由县联社主任审批。同业资金拆借、债券投资及其他资金营运管理:对于同业资金拆借、债券投资及其他资金营运业务的资金划转必须经资金管理委员会上会通过并填制资金划转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办理。
  2010年6月10日-8月25日,县联社逐步对辖内所有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利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开户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保证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合规。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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