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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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697
颗粒名称: 三、股金分红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4
页码: 172-175
摘要: 信用社年终决算,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当年盈余,但有历史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关键词: 分红比例 投资者 股本金 股金分红 信用社

内容

信用社年终决算,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当年盈余,但有历史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正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用于弥补5年内形成的亏损(税前);弥补5年前形成的亏损(税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提取一般准备金(可按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比例提取);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向社员分配利润,社员股金现金红利分配额一般不超过股金金额的5%,现金红利加转增股金合计额不超过股本金余额的10%。
  1955年,信用社开始实行股金分红,以前的盈余均作为公共积累,分红比例一般在年终盈余的30%~40%范围掌握。股金分红按社员缴纳的实际股金为依据,并以股金为单位,对分期交纳股金者凡交纳二分之一或超过二分之一者,按半股分配,不足二分之一者不予分配,对个别社股金额不一致者(股额多少不同)可按金额以元为单位平均分配股金红利。
  1957年,按照农总行文件精神,信用社年终决算后,有盈利的股金分红不超过40%,作为对社员入股的报酬。后又加以修改,规定信用社年终决算有盈余时,股金不分红,按以下标准分配:公积金占60%以上,作为积累,以备扩充业务与弥补经营亏损;公益金占25%以下,用于办理社员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福利设施;奖励金占15%以下,作为奖励对本社有功绩的社员及工作人员。
  1958年,将信用社的股金、积累(包括亏损)、财产转为公社银行的基金、财产。由于执行“一大二公”,认为股金分红属于资金分红的性质,违反按劳分配原则,也违背信用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从当年始,社员股金不再分红。
  1965年,对1964年以前未分红部分予以灵活掌握,有的信用社当年分红少,结合一部分历年储存的分红款,加在一起进行分红;有的信用社当年分红多,对历年未分红部分没有再分给社员,作为信用社的积累;有一部分信用社当年分红少,历年未分部分也积存不多,便全部加在起于次年分配。信用社的分红办法都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的信用社给社员分了实物如火柴等红利。
  1966—1977年,据老同志回忆,信用社的红利分配主要是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发放的。
  1978年5月,按照人总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精神,信用社不论盈余、亏损一律从1978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社员股息,对1977年以前盈余社没有分红的,给予补分。
  1979年2月1日,人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的通知》,要求1977年以前应分未分的社员股金红利,统一按纯益的15%~20%作为股金分红。已经分过红的不再分,未分红而转为公积金的也应补分。从1978年起不论盈余、亏损统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
  1980年,信用社股金分红实行按银行定期一年储蓄利率计息。为了使员工关心信用社的经营,规定今后也可以在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社员分红。
  1983年,按农总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搞活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精神,信用社进行入股、落实股权和清股分红,由原来的股息制改为分红制,换发新股金证时兑现了历年拖欠的股金红利(按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付股息),从1980年开始补发,对死亡绝户无人继承的,经批准转为信用社公共积累。
  1984年,信用社按照农总行文件精神,对社员股金按不超过10%的比例分红,个别盈余较多的信用社按10%~15%比例进行分红。
  1987年,信用社对新老股金,只分红不保息。亏损信用社先用公积金解决,不足的再由股金弥补。股金分红或补亏的数额,基本都没有超过股金的15%。对1986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应付未付股金分红尚未分配到社员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
  1989年3月6日,农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1988年信用社盈利分配的通知》,1988年度决算的盈利社在弥补上年亏损,如有剩余在按比例提取企业基金,税后纯益超过5000元的,按7%比例提取能源交通基金,其余部分用于职工肉食补贴。免交所得税和能源交通税的信用社也要按规定提取以上两种税转入公积金账户,股金分红不能超过纯益的1%。
  1989—1991年,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股息分红所得不超过股金额的15%)。股金利息按定期储蓄1年的利率提取。
  1993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社员股金,按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对1993年以前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其保息加分红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对1994年以后的入股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1994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1993年底以前股金保息的,按照股金月平均余额以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分红按照应分配利润的60%计提,其中,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保息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
  1995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对1993年底以前的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的,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按60%的比例向投资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和股本金)进行分配,其中股本金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进行管理。
  1997年,县联合社对1993年底以前的入股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对1994年起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按应分配利润的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投资比例(实收资本和股本金)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的社员股金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专户进行管理。年度经营信用社亏损,无可供分配利润,股金未分得红利。
  1998年,县联合社对1993年底以前的入股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对1994年起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按应分配利润的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投资比例(实收资本和股本金)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的社员股金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年度经营信用社亏损,无可供分配利润,股金未分得红利。
  1999年,县联合社对1993年底以前的入股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对1994年起的股金实行分配利润办法,按可分配利润的5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投资比例(实收资本和股本金)进行分配,年度经营信用社亏损,无可供分配利润,股金未分得红利。
  2000年,县联合社加强股本金的核实工作,把存款化股金转入存款科目待清理退股,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中加以说明,对这部分转入存款等待落实清退的股金不再进行分红。年内,对1993年底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年度经营信用社利润全额弥补历年亏损,股金未分得红利。
  2001年,县联合社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3年底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按1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对1994年以后入股股金实行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的70%向投资者(各自权益按不同比重计算)进行利润分配。年度经营信用社利润全额弥补历年亏损,股金未分得红利。
  2002年,县联合社对股金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的70%向投资者(各自权益按不同比重计算)进行利润分配。年度经营信用社利润全额弥补历年亏损,未分配股金红利。
  2003年,县联合社对股金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的60%向投资者(各自权益按不同比重计算)进行利润分配。年度经营信用社利润全额弥补历年亏损,未分配股金红利。
  2004年,县联合社对股金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的4%向投资者(各自权益按不同比重计算)进行利润分配。2005年11月13日,县联合社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印发《关于2004年度股金分红的通知》,股金分红年息为5.04%,共分红19.83万元。
  2005年,由县联合社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分红比例为3.6%,为股东分红51.22万元。
  2006年,县联社根据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无历年亏损,提取10%盈余公积12.9万元,提取5%公益金6.45万元,提取10%职工劳动分红12.9万元,提取25%一般准备32.25万元后,向社员分配利润。由理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当年县联社分红比例为3.6%,以现金形式为股东分红64.35万元。
  2007年,县联社根据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在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劳动分红、一般准备提取后,投资者利润按50%分红,对资格股分红比例确定为5.3%,投资股在资格股基础上浮30%,投资股分红比例确定为6.89%,共为股东分红107.76万元。
  2008年,县联社对资格股分红比例为9%,投资股分红比例为11.7%,共为股东分红190.3万元。
  2009年,县联社对资格股分红比例为9%,投资股分红比例为11.7%,共为股东分红240万元。
  2010年,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农村信用社2010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资格股分红比例为6%,投资股分红比例为15%,共为股东分红328万元。
  2011年,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新疆农村信用社201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及《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改造实施方案》,规定投资股分红比例高于资格股的分红比例,分红比例达30%,共为股东分红815.2万元。
  2012年,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关于2012年度股金分红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订分红方案,按照股本金15%的比例向投资者分红。年末,联社股本金余额3717万元,向投资者现金分红558万元。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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