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变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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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696
颗粒名称: 二、股权变更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1
页码: 172-172
摘要: 1954年,信用社规定:自愿退股社员,在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后,信用社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分红,按股兑现。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批准,一个月内退还股金。社员退社时,入社费一律不退,社员死亡股金退还其合法继承人,并由继承人负盈亏责任。
关键词: 一个月 资格股 理事会 财务决算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信用社规定:自愿退股社员,在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后,信用社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分红,按股兑现。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批准,一个月内退还股金。社员退社时,入社费一律不退,社员死亡股金退还其合法继承人,并由继承人负盈亏责任。
  1955年7月,信用社规定:对迁居外地的,经理事会许可,随时退还其股金或转移,由信用社为其转入到迁居地信用社。社员死亡退社时,股金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不予退还。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1957年7月,信用社规定:社员退社时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在决算后退还其股金。有亏损时,按股扣除;有盈余时,按股分红。社员因迁出本地区要求退社,随时退还其股金,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1959年,社员退股按信用社章程规定办理。对于迁到外县(乡、地)农村的社员,均办理股金转移手续,股金由人行县支行划转,社员证自带。对迁到城市、外地参加工作或当工人的社员,股金一般直接转给其家属,家属不在本地要求退股的予以清退。
  1984年,巩留县信用社进行清理股金工作。在清股、落实股权时,凡是父辈所入股金由儿子继承的,分别登记换证;对多年在外工作并落户的,通过联系征求本人意见,将其股金退还或转赠给其他亲属;对查无下落、死亡绝户的股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迁往外地的予以转股。1996年以前,在初建社时入股的社员几乎没有退社退股的现象。
  1997年,巩留县联合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信用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金证,经向信用社办理登记手续后能够转让,股金也可依法继承。社员退股,向信用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2003年,县联合社组织信用社对年底前的股金进行一次清理纠正。对历年贷款时按贷款额度比例吸纳的股金,借款人提出异议的,结合收储、收贷上门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做不通的予以退股;贷款硬性扣股的,一律给予退股。
  2004年,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规定,对于持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规范的股金,根据具体情况,转入资本公积金科目。
  2005—2012年,县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资格股退股或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向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社员提出退股申请的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退股。联社当年亏损的或当年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社员持有的资格股不得办理退股。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投资股可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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