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县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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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484
颗粒名称: 塔城县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1954年)
页数: 4
页码: 462-465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塔城县第二区第三乡信用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三乡第三、四、五、六、七、八等六个村中直接参加农业手工业劳动而不剥削他人的劳动人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组织起来,不许剥削者、地主、富农、商人及高利贷者参加。
  第三条 本社为完成国家在过渡时期在农村的基本任务,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努力贯彻面向社员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要与农业生产密切配合起来,要大力地支持发展生产,组织劳动人民中的游散资金,解决其生产生活上的需要,限制高利贷的剥削,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
  第四条 本社依据社员需要,并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社员和非社员办理存款。
  二、对社员办理各种贷款,资金如有多余时,也可对非社员贷款。
  三、与人民银行和当地各生产、供销合作社的往来。
  四、其他经社员大会决定的业务。
  (详细业务规则另定)
  第五条 本社经营各项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完全民主公开,力求精打细算节省开支,严禁贪污浪费。
  第三章 社员
  第六条 凡居住本社区域内之男女劳动人民,年满十六岁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各生产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亦可以团体名义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均需缴纳社费和社股,入社费2000元(注:本文指1955年前旧币,与现行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000∶1),社股每人至少一股,多则不限,每股金额3万元,不论入多少股,一户只有一个表决权。无力一次交清股金者,经理事会许可得分期缴纳。在缴纳入社费和第一次股金后即取得社员资格。
  社员每人发给社员证,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
  第八条 社员退社自由,在提出退社申请,经理事会许可后,在一个月内还其股金。社员退社,入社费一律不退,并收回社员证。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缴纳入社费和社股。
  二、遵守本社社章及各种规则,服从决议。
  三、发展新社员。
  四、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五、保护本社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
  第十条 社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社存款、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权利。
  二、享有本社各种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的权利。
  三、对本社各项工作有查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选举和被选举权(不满十八周岁的社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社员对本社的发展与巩固有功绩者,经社员大会通过并给予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社员违反社章、规则或决议,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的处分。开除社员须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通过或修改社章,决定有关本社与其他社合并的问题。
  二、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和理事,监事会主任和监事。
  三、通过对于社员的奖励和处分。
  四、审查和通过本社业务方针、计划、预算和工作报告及决算。
  五、决定盈余或亏损的分配。
  六、其他重要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个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社员三分之一的要求。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5~7人组成(包括正、副主任)。职责如下: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社各项工作计划,经社员大会通过送请当地党政同意后执行。
  三、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契约。
  五、对社员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六、任命和撤换本社工作人员。
  七、按季度向社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并送请当地党政及人民银行备案。
  八、其他有关本社业务、财务、组织等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若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时,当事人须负法律上的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每次开会通知监事会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为本社监察机构,代表本社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监事三人(包括主任)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的决议和国家法令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业务、财务和组织等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四、接受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询和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如有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召集临时社员大会处理,并报请当地党政指导解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有关决议得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如无不同意见,必须按照通知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及时提出,召开全体理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应提请社员大会解决。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员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方能决议。各种会议均需作记录,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和监事的任期均为一年,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社社员依据居住区域和业务上的便利编成小组或成立评议小组,每组十五人左右,并选组长一人,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审查社员借款、办理借款手续、监督社员借款用途、到期通知归还。
  二、传达理事会决议,反映社员要求和批评建议。
  三、对社员进行宣传教育。
  四、了解社员经济情况并帮助其运用资金。
  第五章 资金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本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社员入社费;
  二、社员股金;
  三、公积金;
  四、业务收入;
  五、存款;
  六、借入款。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于年底终了时,应办理决算,制成全年的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决算,送交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党政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决算有盈余时,理事会应根据下列标准分配,提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以百分之五十作公积金,以累计基金壮大本社实力。
  二、以百分之十五作福利金,作为办理社员文化、娱乐、卫生福利设施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五作奖励金,作为奖励本社工作人员及对本社有功绩的社员奖励之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经社员大会决定后,应以公积金、股金及业务收入依次补齐,如仍不足时,应按社员人数平均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报请党、政批准后施行。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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