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农再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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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257
颗粒名称: 一、支农再贷款
分类号: F832;F8;F830
页数: 3
页码: 245-247
摘要: 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执行优惠利率、必须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贷款。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再贷款 农户贷款 人民银行 支农再贷款

内容

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执行优惠利率、必须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贷款。
  1996年,全国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农业银行不再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所削弱。为支持扩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引导增加涉农贷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支农再贷款。
  1998年,塔城市联合社向人民银行再贷款1700万元,至11月已全部归还。
  199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发放“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弥补对农牧民贷款的不足。支农再贷款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重大金融政策,用于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用信贷资金扶持农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支农再贷款期限划分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三个档次,但最长不超过9个月。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联社是再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在人民银行设立存款准备金账户。(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保证存款的正常支付。(3)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4)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5)将借入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农业贷款需要,并制定再贷款合理使用措施等。
  1999年,市联合社向人民银行再贷款5460万元,于当年全部归还。
  市联合社每年根据各基层信用社对农业生产的贷款需求、资金余缺情况,提前做好预测,提出计划数字,统一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后,按计划下拨各基层信用社。
  市联合社按照“限额控制、到期收回、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原则对再贷款进行管理。各信用社对再贷款的申请要从严控制,确实保证“三农”贷款需要,每年春耕时农民生产贷款发放额度大,往往资金紧张、缺口大,人民银行再贷款在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信用社对联合社分配的再贷款,按规定的期限,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确定对农户贷款的金额、期限,确保到期收回。在发放贷款时,确保再贷款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各基层社对取得的人民银行再贷款要按规定设立台账,对每笔再贷款金额、投放多少农户、每户贷款数额、使用范围、还款情况等作详细登记,并认真管理,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00年以前的支农再贷款都是当年归还,2000年以后,允许展期,跨年度使用。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提出,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春耕旺季支农资金缺口测算情况,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下达了各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限额。此限额是指令性额度,是支行年内发放支农再贷款的控制限额,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各支行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指标的考核,突出重点,规范用途,严禁将再贷款挪作他用,确保再贷款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各分行要进一步完善再贷款台账登记制度,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台账的真实性检查;要按季考核农村信用社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定期监测农村信用社的新增贷款投向,对其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贷款。
  2003年上半年,市联合社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3000万元,极大地缓解春耕贷款的资金需求。
  市联合社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三农”的自觉性,每年适时发放好春耕贷款,确保农民增产丰收。同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求,支持农村产业调整,对涉农产业、畜牧养殖等加大投放力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大力推行小额信用贷款、联保抵押贷款等。2006年累计投放春耕贷款11507万元,其中累计发放联保贷款9567万元,累计发放农户担保抵押贷款1940万元。
  2007年,市联合社先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到再贷款9笔,金额共计13000万元,并按需要分配到各基层社,年底全部还完。
  2008年以后,市联合社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逐年增加。
  2009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用途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放宽支农再贷款使用主体,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由单一的农村信用社扩大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二是扩大支农再贷款用途,将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对象由农户扩大为农户和注册地在县及县以下的所有企业及各类组织。三是延长支农再贷款使用期限。进一步明确借款人使用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可达3年。这项新政策的出台,为新疆人民银行系统充分发挥信贷支农作用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也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利用支农再贷款政策、扩大资金使用效果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发挥支持“三农”作用创造条件。
  2012年,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共计向塔城市联社发放支农再贷款5.3亿元,连续3年实现递增。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有效缓解信用社投放旺季时的资金压力和流动困局,支持塔城市经济和“三农”事业的发展。支农再贷款调配力度加大,效率提升,2012年3月,针对市联社个别村贷款发放资金不足和“两居”贷款发放的需要,人民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迅速从辖区调整出1亿元再贷款限额,及时发放给市联社,帮助联社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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