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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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702
颗粒名称: 一、贷款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142-144
摘要: 1955年哈巴河县成立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起,实行“以存定贷,存贷结合”的资金管理体制。以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存款多,就可以多放。信用社资金周转不灵时,银行可以给予短期的贷款,主要是解决信用合作社支付存款的临时周转金。
关键词: 农业银行 信贷资金管理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信用社

内容

1955年哈巴河县成立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起,实行“以存定贷,存贷结合”的资金管理体制。以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存款多,就可以多放。信用社资金周转不灵时,银行可以给予短期的贷款,主要是解决信用合作社支付存款的临时周转金。
  20世纪60年代,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实行“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资金管理体制。分口管理是指信用社的资金由自己管理,与财政、银行支援农村的资金分开。分别使用是指信用合作社只发放短期生产费用、社员生产生活和小型设备贷款,对属于财政性的投资项目和救济性的资金,信用合作社不予解决;对应由银行发放的大中型生产设备和大中型水利工程贷款,信用合作社不予贷款。统筹安排是指信用合作社资金与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预购定金、社队自筹等各项支援农业资金统一安排;资金使用顺序是社队自有资金、财政资金、预购定金、银行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综合平衡是指农业生产资金需要与社队资金及各项支援农业资金平衡;可用农业资金与物资供应平衡,信用合作社放款资金与资金来源平衡。
  1970~1981年,县域信用社信贷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各信用社每年编制存、贷款计划上报银行,经银行审批后执行;根据存、贷款计划编制转存银行和向银行借款计划;借款单位编制年度、季度贷款计划,报送信用社经核准后逐笔发放;信用社每月向银行报送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在计划管理中,银行对信用社规定年度存款最低余额的限度内,在保证存款支付的原则下,按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贷款。以后则强调信用社存、贷款计划与银行信贷计划衔接,转存银行款必须完成,向银行借款不突破计划。
  1980年3月29日,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社队信贷管理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5年,各信用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的规定,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核定资金、实贷实存、独立经营”的资金管理办法。
  1987年8月,根据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行县支行对县域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营运,实行比例管理,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加强指导和管理。
  1990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县域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农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自此信用社的信贷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体系。
  1991年,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计划的通知》精神,县域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改为按比例与规模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信用社年末贷款余额可占到自有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加各项存款余额的65%,年度中间可控制在75%以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力盘活资金,支援农牧业生产方针,信贷资金使用在保证存款支付的前提下,按“资金使用序列”管理,即按种养业、其他农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及其他工商业列出序列,在优先满足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产业政策规定,按贷款顺序依次后推支持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1992~1995年,县域信用社资金管理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根据阿勒泰地区实际编制当年各季度信贷计划,报农总行批准后下到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按照哈巴河县实际将信贷计划分解到各农村信用社执行。
  1996年3月,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做好1996年我区农信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多存多贷、比例管理的办法,不再下达季度、全年贷款限额,核定年中和年末的存贷款比例,依据存款增长按比例发放贷款。据此,农行自治区分行对阿勒泰地区不再下达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只下达存款计划和年中、年末存贷款比例(原下达一季度贷款限额作废)。
  1998年1月16日,县域信用社执行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人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逾期贷款比例不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超过5%,呆账贷款不超过2%;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本社资本总额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本社资本总额1.5倍;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高于80%;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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