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金分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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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66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股金分红
分类号: F832;F275;F426
页数: 2
页码: 114-115
摘要: 1955年建社至1957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连续亏损,未对社员股金分配红利。
关键词: 社员股金 县联社 股金分红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55年建社至1957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连续亏损,未对社员股金分配红利。
  1958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积累、财产转给公社信用部。由于执行“一大二公”,认为股金分红属于资金分红性质,违反按劳分配原则,也违背信用社社会主义性质,从当年开始,社员股金不再分红。
  1963年,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根据人行自治区分行召开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精神,分红条件必须是账务基本清楚,股金核对落实,提出呆账、损失款后仍有盈利。红利比例一般控制在纯益15%~25%之间,最高不超过30%。具体掌握上,纯益多的信用社多提公积金,分红比例可以从低掌握,纯益少反之。每股红利金额,历年一次分给的,不得超过股金金额;每年分红的,不得超过股金金额20%。每股红利过少的,可以暂不分红,留待下年再分。贯彻一人一般原则,一人只能分一股红利,多入股金,可以退给,或经本人同意转做定期储蓄。对新老社员分红要有差别,不能平均分配,如历年红利一次分的,一般的可以分二至三段时间计算。对于混入信用社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一律不分红,应结合整社清洗出社,退还股金。当年入社新社员,不能参加分红。
  1966年,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取消股金分红。
  1978年,县域公社信用合作社按照人总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文件精神,按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股息。
  1984年8月13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农总行下发《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制度。年末,县域信用社按年初股金余额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在成本中列支股金利息7017.39元,同时有三个盈余社计算1964~1982年股息,共2894.77元,从公积金转付到应付股金红利。
  1992年,县域信用社执行自治区税务局和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吸收的社员股金按不高于规定的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的股息可在成本中列支,超过部分及红利,一律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1994年,县域信用社按农行自治区分行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1993年以前的股金执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和保息分红,同时实行专户管理,股息按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保息分红合计数不超过股金额20%。
  1997年末,县域信用社执行自治区体改办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规定,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政策,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对1993年以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并按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但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金总额20%。《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章程(范本)》规定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2004年开始,县联合社每年制订分红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给社员股金分红一次。当年盈余,但又有未弥补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连续3年内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最高不超过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同时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比例,达到任何一项条件就可以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其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增股金方式;无历史挂账亏损盈余社,按照正常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其中对社员股金分配股息、红利现金分配额,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5%,转增股本金比例5%,2项加起来不得超过10%;对1993年以后入股社员,只分红不保息。2004~2005年,县联社连续2年盈利,但有未弥补历年挂账亏损,符合第一条分红规定。2年均以年末股金余额为基数,按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7%进行分配股金红利,分别分配红利26.72万元、38.56万元,同时将红利转增股本金。
  2005年,县联合社取消对1993年以前股金实行保息分红政策。2006年,联社当年盈余,无历年挂账亏损,五级分类信贷资产未提足呆账准备,股金红利分配可按现金方式,也可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年未,联社派分现金红利,按股金余额2.7%提取红利42.18万元,全部转增股本。
  2007年,自治区联社下达县联社股金分红比例为7.15%,联社按此标准以年末股金余额为基数在净利润中分配股金红利120.27万元。哈巴河县政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社会入股积极性,以财政退税形式拨付20万元增加股金分红。当年,联社股金分红140.27万元,对1491万元资格股按7.7%派现分红,191万元投资股按10%派现分红。
  2008~2009年,县联社连续2年均按股金余额10%从净利润中进行分配股金红利204.87万元和244.75万元。分别按8%、10.4%比例对资格股、投资股派现分红。
  2010年,县联社股金分红在次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中,以2010年末股金余额(剔除2010年12月30日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入股400万元股金)10.63%进行分配股金红利277.72万元。分别按9%、12%比例对资格股按、投资股进行分红。
  2011年,县联社对460万元资格股按8%分配红利,对3432万元投资股按15%分配红利。
  2012年,县联社股权改造工作完成,社员所持股金均为投资股。根据自治区联社下发的《关于2012年度股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现金分红比例不得高于15%,下限原则上不低于10%,联社按15%对社员股金分配红利。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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