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费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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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8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费用管理
分类号: F832;F812;F8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1981年11月18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新农银信字〔1981〕第49号文件决定,对信用社费用进行分摊。1.凡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的,按11月底所在社人数算,信用社全部脱产职工(包括信用分社和服务点的脱产职工,不包括支行借用人员)比营业所实有固定职工(不包括支行临时派往实习和帮助工作的人员)多的,其多出部分,由银行按信用社每人平均全年各项费用的60%计算分摊费用;所在社人数相等或营业所人员多于信用社的,银行一律不分摊费用。
关键词: 县域农村 农村信用社 管理费 各项费用 信用社

内容

1981年11月18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新农银信字〔1981〕第49号文件决定,对信用社费用进行分摊。1.凡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的,按11月底所在社人数算,信用社全部脱产职工(包括信用分社和服务点的脱产职工,不包括支行借用人员)比营业所实有固定职工(不包括支行临时派往实习和帮助工作的人员)多的,其多出部分,由银行按信用社每人平均全年各项费用的60%计算分摊费用;所在社人数相等或营业所人员多于信用社的,银行一律不分摊费用。信用社职工被借调到支行顶岗的,其个人的全部费用应由支行付给,以前未付的,要在办理费用分摊的同时,由支行全数补付。2.信用社每人全年平均各项费用,一律按信用社1980年12至1981年11月底,信用社各项费用科目实际支出的合计数,按人员平均计算。单设的信用社,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摊比例,由银行按比例计算。未办理银行任何业务和工作任务的,银行不计付分摊费用。3.对信用社的费用分摊,应在12月上旬抓紧办理完毕,及时结付清整,以免影响行社年终决算和经济核算。4.对信用社的费用已由银行实行分摊办法,因此各项费用应明确划分,按规定由各自列支不得互相代支或转嫁。银、信账表凭证亦应分别使用。办理信用社业务,使用银行凭证账表的,应按价收费。
  1992年,县域农村信用社业务划分不允许对收购单位开立对公账户,不允许发放跨区贷款,不允许擅自开支费用,不允许保管会计档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以岗定责、分工明确、定期考核、奖惩分明;加强保密工作,对现金库存、押运线路、时间、储蓄存款、呆账贷款核销要严守机密。
  1994年12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域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前期已经划归农业银行的,必须予以纠正。
  1997年8月12日,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县联合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核实后核销,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备案。
  1998年2月19日,县域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自治区所提管理费不足以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1999年2月15日,县域农村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2.5%比例在成本中列支。
  2000年11月,县域农村信用社按总收入的0.5%提取。地、市、省级及总行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县联合社提取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审批。未经批准,各农村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12月13日,管理费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计提。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合作处提留50%(包括上交总行合作司管理费),人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农金科提留50%。县域农村信用社筹集的管理费,按照“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社”的原则,统一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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