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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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765
颗粒名称: (一)政策规定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1
页码: 162-162
摘要: 2003年9月3日,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票据发行额按照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所有者权益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计算。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专项票据 资本充足率 改革试点 人民银行

内容

2003年9月3日,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票据发行额按照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所有者权益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计算。以上公式涉及各项目数额,均以2002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基准。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际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比2002年12月末的降幅不低于50%。专项票据到期,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前项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内不计付利息。推迟兑付期满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仍未达到以上规定的,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专项票据到期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以上规定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2005年9月12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操作方式作出规定。提高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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