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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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3743
颗粒名称: 二、贷款制度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3
页码: 135-137
摘要: 1955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发放和使用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
关键词: 贷款审批 审批权限 消费贷款 信用社 委员会

内容

1955年,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发放和使用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
  1965年11月19日起,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发放贷款“十不贷”规定,国家计划外项目不贷,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贷,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贷,小纱厂、小烟厂、小毛纺厂、小炼油厂等不贷,经营亏损企业不贷,产品滞销积压企业不贷,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企业和公司不贷,非国家指定收购粮食、棉花的部门和单位收购资金不贷,抬价和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资金不贷,企业通过预付货款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不贷。
  1976年后,县域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机关干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银行、信用社职工,均不能在信用社贷款的政策规定。信用社职工家属承包土地、经营副业的,视同农村专业户、承包户对待,其办理贷款不享受任何特殊。在上级无明文规定前,信用社对国家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发放贷款,但国营农业企业的职工家属及农村职工家属从事家庭副业生产可以贷款,其利率按照社员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坚持借贷自愿,放收自主原则,维护经营单位使用资金的自主权和信用社管理贷款的自主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强制一方贷款或一方放款,也不得限制归还或收回到逾期贷款,如果发生强制借贷现象,信用社要宣传解释,坚决顶住并逐级向上反映。信用社充分运用资金,解决农村正当信贷需要,凡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方向,有利于经济调整,经济效果好,能按期归还的社队基本核算单位,社队集体举办的各企事业单位、社员个人、集镇个体工商业、个体经济户,都可以发放贷款。
  1996年起,县域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原则。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要求,贷款按存贷款余额比例调控。
  1988年县联合社成立后,执行贷款“六个不准”“三个严禁”的规定,即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贷谋私或利用信用社业务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准擅自违规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不准利用职权在贷款核销的过程中为本人谋取利益或推卸责任。严禁领导班子成员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借用公关之名与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1995年11月,县域农村信用社加强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借款法律关系,保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周转性,执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统一借款合同文本、贷款凭证。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合同文本及贷款凭证。
  1998年,县联合社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盘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禁止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实物顶贷和农村信用社与农资专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以物转贷;禁止发放农户贷款扣收股金;禁止发放农户贷款时扣收贷款利息;禁止发放农户贷款时,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任何款项;禁止对地方发放贷款垫发工资、垫支经费;禁止发放用于炒股贷款和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2002年,县联合社建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和贷款审批制度,对每一笔贷款均实行严格审批、报备制度,规范贷款发放、审批、收回程序,制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实行工效挂钩,采取“谁发放谁负责”办法,明确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贷款管理趋向规范化管理。细化联保、担保责任,强化放贷合规性,以防出现责任失效。
  2008年,县联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明确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贷款审批权限等信贷业务操作程序有关问题,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规范信贷业务流程和管理。
  2010年10月6日,县联社在贷款业务上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批贷款权限。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根据联社基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各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和有关人员贷款审批权限规定。1.基层社贷款审批权限。恰尔巴格、多来提巴格、图木舒克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为发放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贷款和按规定展期,其中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贷款由主任审批发放,1元(含1元)以上5000元以下贷款由信贷人员审批发放,由主任监督;联社客户部和阿纳库勒、夏马勒、阿克萨克马热勒、阿拉格尔、色力布亚、琼库恰克、英吾斯坦、阿瓦提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为发放3万元(含3万元)以下贷款和按规定展期,其中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贷款由主任审批发放,1元(含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贷款由信贷人员检查发放的,由主任监督。2.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审批权限。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把10万以上的所有贷款放在贷款审批会议上,用投票形式进行审批;对权力范围内的贷款通知基层信用社发放;对超出权力范围的贷款做出决定以后,报送自治区联社请示,请示批准以后,通知基层社发放;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以后盖委员会的印章。贷款审批委员会的主任和信贷管理部的经理审查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贷款,盖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印章;信贷部经理审查审批基层信用社的超过权限范围内的5万元(含5万元)贷款,盖信贷管理部的印章,不需盖委员会的印章。以上的权力范围内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风险情况,对有关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信用社违规人员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1年9月9日,县联社以增长信用社利益、扩大贷款规模、加快贷款发放速度为目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整贷款审批权限。1.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超过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和信贷管理部经理共同审批审批权限以外的所有贷款,必须通过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会上投票表决形式审批;超过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权限的贷款,经召开贷款审批会议,投票表决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联社,经审批后,委员会主任和信贷部经理签字并加盖委员会和信贷部印章;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和信贷管理部经理审批150000元以下期限为一年除消费贷款外的所有贷款,审批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期限为三年以内除消费贷款外的所有贷款,委员会主任和信贷部经理签字并加盖信贷部印章,不加盖委员会印章,(消费贷款上报贷联社款审批委员会审批)。2.基层社贷款审批权限。多来提巴格信用社、阿纳库勒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调整为30000元,调整后贷前检查工作由贷款审批小组负责,其中20001元以上30000元(含3万元)以下期限为一年、除消费贷款以外的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检查审批,按有关规定进行展期,信用社主任审批10001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贷款,贷款发放小组审批发放1万元(含1万元)以内贷款;联社客户部、恰尔巴格信用社、夏马勒信用社、琼库恰克信用社、英吾斯坦信用社、阿瓦提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调整为5万元,调整后贷前检查工作由贷款审批小组负责,其中30001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期限为一年、除消费贷款以外的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检查审批,按有关规定进行展期,信用社主任审批10001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贷款,贷款发放小组审批发放1万元(含1万)以内贷款;阿拉格尔信用社、色力布亚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调整为7万元,调整后贷前检查工作由贷款审批小组负责,其中:40001元以上7万元(含7万)以下期限为一年、除消费贷款以外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检查审批,按有关规定进行展期,信用社主任审批20001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贷款,贷款发放小组审批发放2万元(含2万元)以内贷款;阿克萨克马热勒信用社、图木舒克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审批权限调整为10万元(除消费贷款),调整后贷前检查工作由贷款审批小组负责,其中阿克萨克马热勒信用社主任审批20001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贷款,贷款发放小组审批发放2万元(含2万元)以内贷款,图木舒克信用社主任审批50001元以上7万元(含7万元)以下贷款,贷款发放小组审批发放5万元(含5万元)以内贷款;阿拉格尔、色力布亚、图木舒克、阿克萨克马热勒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审批发放5万元(含5万元)以内期限为3年除消费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联社客户部、恰尔巴格、多来提巴格、阿纳库勒、夏马勒、琼库恰克、英吾斯坦、阿瓦提等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可审批发放3万元(含3万元)以内期限为3年除消费贷款的其他贷款;在客户提交贷款申后,符合贷款条件的需在7个工作日之内给客户办理贷款,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需及时答复客户,如办理时间超过7天,该社贷款审批权限则重新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对该社主任进行处罚;消费贷款由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政策性财政补息贷款需批量审批的,由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如以上贷款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风险,对有关人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知识出处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巴楚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巴楚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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