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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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21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页数: 3
页码: 482-484

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联社的清算和解散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联社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本联社因有本节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本联社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社员、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联社因有本节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社员、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理事会、主任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联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本联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本联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联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联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联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联社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联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本联社债务;
  (五)按社员持有的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本联社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社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联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本联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联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本联社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本联社终止。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联社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出处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拜城县信合事业近60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变化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努力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是丰富拜城县信合企业文化建设内涵的重要载体,是一部集中反映拜城县联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史册,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资料性、实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拜城县联社的窗口,也是拜城县联社把握发展规律的必备资料。在体例上,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为基本体裁;在篇目设置上,采用章、节、目结构形式,其大框架以现代信用社体系结构为纲,共分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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