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回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5198
颗粒名称: 热线回复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0月29日中卫报登载的房地产的热线回复。
关键词: 住宅 房地产 专项维修资金

内容

能否介绍一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情况?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形象地说,就是业主交存的“住房养老金”。这笔资金所有权始终属于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业主同意使用后,余额不足30%时,应当向业主续筹。先前的首次交纳标准是10元/平方米,去年进行了调整,多层住宅房1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带电梯)18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0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是否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答:拆迁安置房等同于购买的商品房,相当于卖了被拆迁的房子,新买了新建商品房,只不过少了货币补偿的环节,其实质还是一种等价交换。新房建成后交付使用,就意味着拆迁安置合同的执行完毕,开始进入商品房买卖关系,由开发商向被拆迁人出具正式的合同和发票,被拆迁人凭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政府对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部分减免征税。因此,安置房同样面临保修、物业服务等问题,所以应该和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一样,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稿)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