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利息不能算入借款本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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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4388
颗粒名称: 预支利息不能算入借款本金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10月13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预支利息不能算入借款本金的案例选登。
关键词: 利息 借款 本金

内容

案例速递:2007年1月,村民王某父亲病重,急需住院手术治疗,他向邻村村民苏某借款2万元。苏某同意借款并要求按18%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签下借据:借款2万元,利率18%,半年还款一次,期限2年。但苏某提出必须提前支付利息。王某无奈,只好同意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苏某实际交给周某贷款1.64万元。2009年4月,王某向苏某还款4100元及利息738元。苏某不同意,提出半年应还款5000元。周某坚持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本付息。双方发生争执。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只有在贷款人付出自己的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之后才可能产生。如果一笔款项没有从贷款人转移到借款人手中,贷款人就不享有向借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借款人实际没有占有、使用贷款人资金就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贷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实际付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借款人应付款项中扣除。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却要支付与借入本金不符的较高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同时,预先扣息造成贷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一致的。《合同法》对此新增加了相关的规定。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不予补足的,借款人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本付息,贷款人不得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本例中,苏某实际借给王某1.64万元,却要求王某按照借据归还2万元借款本金,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王某按照实际借款额1.64万元及约定利率18%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中卫市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立华)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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