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规定 专门加强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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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2795
颗粒名称: 市政府出台规定 专门加强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分类号: F427
摘要: 2009年8月25日,记者从中卫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杜绝敞口花钱,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专门出合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政府 审计工作 工程概算

内容

本报讯(记者 谢亚东)8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杜绝敞口花钱,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专门出合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凡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贷等政府性投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审核。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从建设程序、施工过程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
  《规定》要求,要严格控制结算支付。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审计前预留不低于工程概算30%的预留款。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款后,建设单位再支付30%预留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加额超过概算(或原合同价款)10%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后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调整投资概算,并抄送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增加,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工程项目结算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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