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以法治担保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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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30000336
颗粒名称: 《彩票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以法治担保幸运
分类号: G210
摘要: 2009年6月30日中卫报登载的关于《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的文章。
关键词: 彩票 管理条例 法律关系

内容

中国彩票市场发展20余年,却一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依靠,被国际彩票业界视为“奇迹”。没有法律担保的彩票事业,影响了彩票发行的公信力,影响了彩票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影响了彩票参与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影响了彩票市场秩序的维持,影响了彩票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对彩票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制定彩票管理的专门法规,成为中国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终于,彩票市场利好的消息来了。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彩票管理条例(草案)》,2009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彩票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彩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系统规范了彩票的管理体制、运作原则、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安全管理、风险防范、资金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填补了中国彩票立法的空白,为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并将对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彩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审查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我对这部在五四运动90周年之际签发的条例,怀有责任并充满自豪。在条例颁布之际,就条例的立法背景、体制原则、价值理念和主要规范等予以阐述,以便为读者理解中国的彩票立法提供帮助。
  《彩票管理条例》第一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彩票的法定含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包含了彩票的六个法律特征:
  第一,目的上的公益性。公益性,是彩票正当性的重要担保。彩票是博彩形式的一种,当然具有博彩的副作用,国家所以能够认可这种形式的博彩而特许发行彩票,主要是基于筹集社会公益金的正当目的。
  第二,发行上的垄断性。彩票是由国家特许发行、依法销售的。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国家特许,垄断发行,是彩票合法性的前提保障。
  第三,性质上的射幸性。彩票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在彩票机构和彩票购买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射幸合同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具有“以小搏大”的“输-赢”概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规定射幸合同,因此赌债等射幸契约关系不受民事基本法律的保护。《彩票管理条例》第一次确立了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但仅仅限于国家特许发行的彩票。
  第四,购买上的自愿性。彩票既然确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强买强卖。条例之所以将彩票的购买主体限定在自然人,旨在限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彩票,以避免应纳税收入的流失。
  第五,形式上的要式性,彩票法律关系是一种要式的法律关系,它不是诺成的、也不是简单的书面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彩票是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有效凭证。所谓特定规则,是指具体彩票游戏品种的游戏规则以及条例关于开奖、兑奖的相关规范。这是确立彩票机构和购买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要求彩票具备特定的凭证形式,旨在保障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力。
  第六,对价上的不可逆性。彩票是射幸合同的书面凭证,不同于股票、存款单等权利载体。购买彩票支付价款,是彩票购买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存在返还本金、计付利息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理论上造成误解,在实践中造成纠纷。
  公益性、垄断性、射幸性、自愿性、要式性以及对价的不可逆性,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彩票的法律特征。具备了这些法定特征,条例便具备了坚实的法律支点。
  (未完待续)(据《中国体彩网》)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者:中卫日报社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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