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土地纠纷今朝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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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20005625
颗粒名称: “三调联动”——土地纠纷今朝息
分类号: DF521
摘要: 中宁县宁安镇莫嘴村张荣臻与张国生荒地流转纠纷,5年来双方闹得沸沸扬扬,镇政府、 司法所、村委会无数次调解无效,双方当事人大打出手,4次诉讼未果。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与宁安镇人民政府、宁安司法所“三调联动”,一朝彻底解决问题,避免了一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物权法 土地纠纷

内容

本报记者周晓兵 本报通讯员刘剑华 中宁县宁安镇莫嘴村张荣臻与张国生荒地流转纠纷,5年来双方闹得沸沸扬扬,镇政府、 司法所、村委会无数次调解无效,双方当事人大打出手,4次诉讼未果。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与宁安镇人民政府、宁安司法所“三调联动”,一朝彻底解决问题,避免了一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1989年,莫嘴村将本村的荒地划分到各组,所有权属于村上,村上要求由组长负责把地划分到农户,组织开发耕种。张荣臻当时是村上的文书兼一、二组组长,一组所分的10.4亩荒地无人开发耕种,张荣臻便雇人雇车、挖渠挖沟逐步开发耕种。至 1995年,这7年的水费,张荣臻都交了。但1996年,张荣臻在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和张国生口头协议,把10.4 亩地转给了张国生耕种,张国生支付张荣臻3500元。随后,张国生又把其中的4亩地给了另外两家耕种。1996年至2005年的农业税、水费是由张国生交的。 2005年至2006年5月,张荣臻和张国生为荒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并发生打架事件。宁安镇国资站、司法所、莫嘴村村委会先后10余次调解,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2006年5月张荣臻诉至法院,要求张国生返还10.4亩土地。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期已过为由驳回了张荣臻的诉求。 同时,法院确认:本案应定性为土地流转纠纷,张荣臻最先开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有使用权。该争议的土地属于国家对于荒地开发政策中规定的“四荒地”,该土地是由莫嘴村委会组织开发,张荣臻依照村委会要求具体实施开发的,故该土地的开发者应为莫嘴村委会,土地权属为莫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发包收益权为莫嘴村村委会。张荣臻不服到处上访。 2006年11月1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建议村委会重新发包,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007年5月8日,宁安镇党委召开专案会议,研究讨论调解方案,并成立了以主管领导负责,国资站和司法所、派出所、 莫嘴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査调解小组,对这起纠纷进行调查调解。联合调査调解小组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张荣臻、张国生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但村委会和宁安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 2007年5月27日双方发生了抢种,并发生群斗事件,村委会及时制止,5月27日晚,张荣臻连夜雇人将10.4亩水稻全部栽上。村委会于5月28日召开村委会扩大会议,邀请镇政府领导、国土资源站、宁安司法所、 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共同讨论张荣臻、 张国生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村委会在广泛征求以上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村委会会议,经研究决定: 一、张荣臻、张国生争议的10.4 亩土地所有权属莫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二、收回张荣臻、张国生争议的10.4亩土地使用权,交由莫嘴村第一村民小组讨论承包方案,与莫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为1万元。 三、莫嘴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进行了组织开发,张荣臻实施了开发,故莫嘴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向张荣臻支付土地开发费用 1万元,今后张荣臻对该土地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一村民小组讨论后决定由张国生、李玉玲、田惠珍、徐苗英4户村民承包经营,4户村民交了1万元承包费。张荣臻同意村委会收回土地,但提出要3万元土地开发费用。因无法实现张荣臻的要求,双方便继续抢种 10.4亩土地。国庆节前,张荣臻提前连夜将水稻收割,双方矛盾进一步升温。为了尽快有效地解决问题,镇领导多次协调,于 2007年10月9日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带领司法所人员再次调解,与双方达成了意向性的协议:张国生、李玉玲、田惠珍、 徐苗英4户承包户再拿出2000 元承包费,镇上再拿出8000元, 给张荣臻2万元土地开发费用, 张荣臻同意。但就在调解人员起草协议,4户承包户变卦了,并提出如果不再出2000元承包费, 可以了结此事。11月16日,张国生、李玉玲、田惠珍、徐苗英到县上上访,县委书记批示宁安镇妥善处理。宁安司法所再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镇党委答应其余1万元开发费全部由镇上出,张国生、李玉玲、田惠珍、徐苗英不再拿2000元承包费。然而,张国生、李玉玲、田惠珍、徐苗英一听又提出免去当年水费的要求;张荣臻也推翻了协议, 提出了再承包一点土地的意见, 此事再一次搁浅。
  2008年3月,张荣臻以莫嘴村村委会侵权为由,将村委会和张国生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荣臻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深入基层,与宁安镇人民政府、宁安司法所、莫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调联动”联合调解。经过一天的艰难调解, 促使当事人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10.4亩土地张国生耕种4.4 亩,张荣臻耕种6亩;李玉玲、田惠珍、徐苗英退出承包,镇政府给3人各补偿2000元;张国生耕种的4.4亩土地,每亩地给张荣臻支付3000元开发费,共计 13200元,其中张国生承担4000 元,莫嘴村村委会承担9200元。 双方签字画押,这场5年的荒地流转纠纷以和解告终,当事人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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