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积案 一朝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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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20001706
颗粒名称: 三年积案 一朝执结
分类号: DF82
摘要: 近日,申请执行人袁某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泪流满面,连声感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及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她上访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诉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丁某向袁某偿付下欠砖厂款34746元,承担违约金17323元,共计52069元。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案件审理

内容

本报讯(通讯员杨彦礼)近日,申请执行人袁某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泪流满面,连声感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及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她上访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得以执行。
  申请执行人袁某诉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丁某向袁某偿付下欠砖厂款34746元,承担违约金17323元,共计52069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丁某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07 年1月2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转入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后,该局于2007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丁某交款4000元,下余部分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丁某除已停产的砖厂外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丁某拒不履行义务,海原县人民法院于 2007年11月2日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丁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此案被迫中止执行。
  在今年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该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此案因中止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袁某多次上访,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到达海原县后,申请执行人袁某到执行组住地恳请予以执行。执行组根据申请人袁某提供的被执行人有餐馆、砖厂、深水机井等线索,与申请人袁某一起到被执行人餐馆和砖厂进行了核实,査明餐馆系租赁他人房屋开的,砖厂已停产,被执行人外出躲债至今下落不明, 砖厂只有砖机一台,深水机井已于2004年4月15日转让给被执行人的弟弟。执行组依法对该砖厂的制砖机及深水机井予以査封。1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组、海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艰苦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申请执行人袁某与丁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丁某妻子)及被执行人弟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用砖厂的深水井抵付执行款48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袁某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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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中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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