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中卫日报》 报纸 |
| 唯一号: | 310520020210010862 |
| 颗粒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 其他题名: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分类号: | D693.65 |
| 摘要: |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 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关键词: | 国家安全 国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