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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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10862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其他题名: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93.65
摘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 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国家安全 国安法

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 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 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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