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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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10697
颗粒名称: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分类号: F241.4
摘要: (上接5月10日第四版)2.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以上摘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2]63 号文件)3. 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关键词: 就业 个体经营 优惠政策

内容

(上接5月10日第四版)2.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以上摘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2]63 号文件)3. 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代收的民兵军训统筹费;4. 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代收的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5. 免交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6. 免交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7. 免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8.免交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管理卡(IC)收费;(未完待续)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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