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中卫日报》 报纸 |
| 唯一号: | 310520020210010697 |
| 颗粒名称: |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
| 分类号: | F241.4 |
| 摘要: | (上接5月10日第四版)2.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以上摘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2]63 号文件)3. 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
| 关键词: | 就业 个体经营 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