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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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10361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其他题名: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F34
摘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犯间谍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行政法

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犯间谍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追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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