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图书馆
中卫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中卫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报纸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880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其他题名: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2
摘要: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
内容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看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