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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两条处罚依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587
颗粒名称:
两条处罚依据
分类号:
C913.32
摘要:
一、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关键词: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管理
内容
一、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十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一百零二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十三)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六)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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