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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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404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其他题名: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92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 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关键词: 国家安全 法律文件

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 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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