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商索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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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9146
颗粒名称: 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商索赔
分类号: F273.2
摘要: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福建龙岩人林某在家乡开了一家农机维修店。2005年8月18日,廖某以 26000元的价格从龙岩一机械公司购买了由山东青州一机械厂生产的运料机一台。
关键词: 产品管理 缺陷产品 索赔

内容

据新华社3月29日电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福建龙岩人林某在家乡开了一家农机维修店。2005年8月18日,廖某以 26000元的价格从龙岩一机械公司购买了由山东青州一机械厂生产的运料机一台。当晚,廖某驾驶运料机到林某的维修店充气。充气过程中,运料机右前轮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林某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林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2006年4月,林某将运料机的生产者和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林某撤回了对山东青州机械厂的起诉,单列销售商即龙岩某机械公司为被告。
  龙岩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林某作为受害人, 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林某撤回对生产者的起诉并无不当,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的原因造成,销售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法院最后判决:销售商向林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179元。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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