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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解读物权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8725
颗粒名称:
解读物权法
分类号:
D913.2
摘要:
据新华社3月1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关键词:
物权法
产权保护
内容
据新华社3月1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该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自动续期。”这是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 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入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集体名义作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法院撤销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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