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福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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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7041
颗粒名称: 王英福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分类号: D924.392
摘要: 1月19日,引起社会关注的原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巡视员王英福(正厅级)一案, 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英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键词: 法院工作 受贿罪

内容

1月19日,引起社会关注的原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巡视员王英福(正厅级)一案, 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英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王英福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9年至2003年,王英福在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签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征用多宗土地的相关报批手续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提供的位于银川市湖滨街某小区的两套营业房,总建筑面积165.82平方米, 价值507078元。王某将这两套营业房的购房人改名为“杨某”后送给王英福,由王英福从中获取租金收益。
  2002年年底,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梁某得知王英福装修私宅,便向王英福提出由本公司出资为其装修,王英福同意,遂让装饰公司负责人李某与荣恒公司联系办理支付装修费事宜。
  2002年11月,王英福审签同意荣恒公司办理出让8629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手续。至2003年1月,荣恒公司为装修王英福私宅共支付装修款共计17笔406696.5元,作账处理。
  1998年年底,时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的王英福接受宁夏华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的请托,违规审签调整使用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将已划拨给宁夏公路工程局国有土地中的7.72亩调整划拨给了华龙公司。
  1999年夏天,杨某为酬谢王英福,将本公司位于银川市清和南街面积131.51平万米、价值435167元的一套营业房以20万元低价转卖给王英福,并按王英福的要求,将此房以王英福的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明。
  1999年12月至2002年9月,华龙公司因建设仓库先后征地15.44亩,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王英福接受杨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牟取利益。2002年年底,华龙公司在所征15.44亩土地上建成仓库出租使用。2003年2月,王英福将已建有仓库的其中4.8亩土地使用权办在其女儿名下,以此冲抵王英福借给华龙公司的60万元。后杨某将在该地上建成的建筑面积2268平方米、价值928066元的两排仓库送给王英福,杨某指示将这两排仓库以王某的名义出租。2003年初,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提出为王英福的女儿办一个公司,并送一套营业房给王英福,王英福表示同意。当年9月,银祥公司将本公司开发建成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红运新村建筑面积130.35平方米,价值625680元的一套营业房;以王英福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同年底,时任自治区残联理事的王英福决定将自治区残联工程交给银祥公司承建。 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冻结王英福个人和其家庭存款、现金共计8245262.69 元人民币、159028.36 美元、 110849日元、3200欧元。经查证其购买房产、出借款项等支出共计人民币2849398.5元。扣除王英福及其家属能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合法财产收入共计2269332.48元外,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或经查证并不属实的财产共计8825328.71元人民币,159028.36 美元,3200 欧元,110849 日元。 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英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5起,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2687.5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且王英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岀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数额巨大,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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