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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公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6970
颗粒名称:
公告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公民,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每年1月1日一3月31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上年度所得的纳税申报事宜。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管理
内容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公民,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每年1月1日一3月31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上年度所得的纳税申报事宜。否则,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不在上述“年所得12万元”之列,而对其作特殊规定, 即:商业、加工及工业制造、修理修配业、建筑安装业、货运交通运输业为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80万元以上;餐饮业、服务业、医疗服务、娱乐业、客运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为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必需履行自行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中卫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1月10日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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