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刑事诉讼均需『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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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6550
颗粒名称: 民事与刑事诉讼均需『司法和谐』
分类号: D916
摘要: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其实,就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 司法协助 人民法院

内容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其实,就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和谐社会,是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自古以来,社会之需要法,就在于“兴功惧暴”、“定纷止争”、“令人知事”。定纷止争、化解纠纷的司法机制,正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都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并由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
  近几年,我国每年平均有600 多万起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司法机关为及时消除矛盾、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如果司法不公,或者效率低下,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加剧、增添矛盾。据统计,2004年涉诉上访和来信数量突破400万件(次),这 400万件来信来访中,90%以上关涉民事案件,而且绝大多数是生效判决。排除“缠讼”因素,相当一部分问题来自于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甚至法院的不作为。因此, 构建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树立相应的司法理念,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司法和谐的理念,不仅仅只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同样需要秉持这一精神。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场所。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通过司法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基本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给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期望、更高的要求,使“司法和谐”这一理念,真正贯彻在民事、刑事审判中, 并成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据《新京报》)

知识出处

中卫日报

《中卫日报》

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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