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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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卫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520020210005641
颗粒名称: 福建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分类号: F840.615
摘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
关键词: 失业保险 农村劳动力

内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亦可缴纳。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金额为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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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中卫市

《中卫日报》由中共中卫市委主办,是中共中卫市委机关报,于2005年4月28日创刊,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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