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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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39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分类号: D922.5
页数: 50
页码: 1176-12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等。
关键词: 平罗县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内容

清代,县署设吏房,管理县属官吏与办事人员选任等事宜。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管理县属官员与工作人员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管理人事劳动工作。之后,人事劳动部门曾几经分合与更名。2009年,县人事劳动局更名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辖社会保险事业、劳动就业服务、医疗保险事务、人才交流中心、劳动保障监察5个事业单位。2013年,自治区核定平罗县行政编制1254名,实有行政在职人员1191人;核定事业编制5780名,实有编制在职人员4874名。2011~2013年招聘待占编特岗教师580名。
  实施全民创业,引导和带动就业,加强社会保障,深化人事人才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创业、技能等培训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活动。2013年,共举办各类技能及创业培训班77期,培训3414人。城镇新增就业3175人,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3.47%。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785人,实现工资收入3.58亿元。全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86万人,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9.15万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72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3万人,城乡居民医疗参保23.75万人,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41万人,参保生育保险1.64万人。实际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分别为11242万元、1085万元;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35847万元,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1567万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职工待遇与保护等工作。2012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官吏由县属吏房管理。民国时期,官吏由县政府民政科管理。1949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成立后,人事劳动工作由县民政科管理。1964年5月,县人事科成立,综合管理人事劳动工作。1966年3月,人事科与民政科合并,人事劳动工作仍归县民政科管理。1968年2月,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管理,劳动工作由县生产指挥部(后改为生产处)管理。1973年9月,人事劳动工作复归县民政局管理。
  1980年12月,人事局成立,翌年1月,劳动局成立,1984年,人事劳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科,1990年3月,更名为劳动人事局。1997年,更名为人事劳动局。2002年1月,更名为平罗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下设劳动就业局、社保局、医改办。2009年,更名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局。2013年,下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个事业单位。第二节 编制一、机构1981年5月,平罗县编制委员会成立,1990年1月,与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1991年1月,更名为平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机构编制办公室。1997年3月,从人事劳动局分离,列入县政府管理序列,2002年7月,列入平罗县委、政府工作机构,同时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
  二、新中国成立前
  (一)清代
  清代县级设县署,下设县丞署、典吏署、主簿署、训导署。三班,即壮班、快班、皂班。六房,即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县署设知县、县丞、典吏、主簿、训导各1人,僧道官、阴阳官、医官各1人。班头、主稿、经书10余人。廪生12人。还有门子、民壮、马快、皂隶、库子、斗级、禁卒、伞夫、膳夫、门斗、轿夫、斋夫等110余人。县下设66堡(屯)。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沿清制。民国16年(1927),平罗县署更名为平罗县政府,知县称县长。民国18年(1929),县政府设立公安局,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科。民国25年(1936),公安局改为警察局。民国30年(1941),县政府下设民政、军事、社会、财政、地政、建设、水利、教育8科。
  到民国末年,办事机构与人员数额几经变动。1949年,有县长1人,县政府设秘书室、军事科、田粮处、军粮局、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地政科、地方法院、税务局、警察局、自卫队等,全县设9个乡。有官员、科员、雇员、警察等220余人。县党部5人。
  县以下设区、乡、闾,到民国22年(1933)全县设4个区57个乡。翌年实行保甲制。到民国29年(1940),宁夏省推行新县制,撤销联保及闾,改设区、乡、保、甲四级制,翌年撤销区后,为乡、保、甲三级制。民国38年(1949),全县设8乡、1镇、41保、651甲。
  三、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平罗县委、政府成立。县委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1958年,秘书室改为办公室,增设农村工作部、财贸工作部、监委、党校。县人民政府设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税务科、建设科、教育科、水利科、邮电局。1959年7月,县人民公社联社成立,下设办公室、农林水牧部、工业交通部、生活福利部、文教卫生部、财贸粮食部、政法公安部、人民武装部、劳动工资部、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1968年2月22日,平罗县人民政府改称平罗县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处、生产处、保卫处、商业服务站。
  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1950年125人(不含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员);1985年,增至3664人,全县21个乡镇编制362人。1990年,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各类干部职工5983人,其中干部1873人;卫生技术干部470人,卫生行政工勤89人;中小学教师2259人,民办教师155人,代课教师183人,聘用教师99人;各类工人855人。
  1993年,全县乡镇行政部门(含公检法司)机构没有增加,自定编制净增4名,年末编制总数为1371人(其中行政编制430名,乡镇编制436名,中央给行政部门下达的事业编制12名,县上自定行政编制173名,政法专项编制295名,人武部编制25名),实有人数1342名,空编29个。事业单位机构数由上年374个,增加52个,年末达到426个,编制数由上年4889名,净增75名,年末达到4964名,实有人数由上年4988名,净增36名,年末达到5024名。事业单位实有人数中,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3752名,差额补贴的1042名,自收自支的230名。
  2000年10月31日,全县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1225名,实有人员1126名,空编99名(其中党政群、人大、政协机关空编16名,政法机关空编39名,乡镇空编44名);行政机关占用事业编制129名,实有人员127名,空编2名;后勤事业编制109名,实有人员93名,空编16名;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5707名,实有人员5359名,空编348名。
  2002年,确定的机构改革目标,县党政机关设置岗位349个,比前编制减少22%;乡镇编制定岗389个,比前编制减少18%;政法系统行政岗位设置336个;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62个;乡镇事业岗位设置520个;全县党政、乡镇、政法机关后勤服务岗位102个;按岗位定编1758人。
  2005年,县党政机关单位64个,干部2621人,其中女性638人。事业单位96个,工作人员5950名,其中女性2796名,专业技术人员4194名,临时工204名。其中教育系统单位25个,从业人员3067名,正式职工2916名;卫生系统单位29个,从业人员1264名。
  2007年,按照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实施党政机构改革,对县党政群42个部门(县委部门7个,政府部门25个,政府直属事业单位4个,群众团体6个),分别提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弱化13个部门13条职能,强化12个部门63条职能,调整12个部门33条职能。党政群部门核定下达行政编制449名、后勤事业编制85名。部门(除水利局)直属事业编制53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92名。42个党政群部门核定领导职数126名,其中正职49名,副职77名。明确乡镇机构设置,设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规范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全县农村乡镇设事业机构11个,职能66条。确定乡镇行政编制452名、事业编制540名。
  2008年,全县有党政群机构45个,其中:县委工作机构8个,政府工作机构21个,群众团体8个,人大、政协机关各1个,法院、检察院机关各1个,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机构1个(即人防办),老干部管理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乡镇13个。事业单位277个,其中直属事业单位8个,部门所属机构84个,中小学94个,乡镇卫生院13个,乡镇站所78个。
  全县核定行政事业编制7050名,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有列编人员6707名,总体空编343名。行政编制1266名,实有行政人员1080名,行政空编186名。事业编制5784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525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959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00名。实有事业人员5627名,总体空编157名,其中:全额拨款人员4660名,超编135名;差额拨款人员631名,空编328名;自收自支人员336名,超编36名。
  2009年,全县有行政机构58个。其中:党委系统8个、人大系统1个、政府系统24个(不含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的价格监督所)、政协系统1个、群团系统8个(含2个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组织)、法院1个、检察院1个、乡镇13个。行政机构调整变化情况是:组建工业和商务局,不再保留挂在发展和改革局的经济贸易局牌子。组建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交通局。将原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整合,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原文化旅游局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广播电视局整合,组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统计局由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卫生局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粮食局划入发展和改革局,在发展和改革局挂粮食局牌子。
  2009年,全县有事业单位280个(含石嘴山市教育局所属平罗县代管的平罗中学),较2008年统计上报的276个增加4个。主要变化情况是:设立平罗县广播电视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每个乡镇综合设置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与信息服务中心(挂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中心牌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民生服务中心4个事业机构,设立平罗县唐徕社区卫生服务站、平罗县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平罗县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平罗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站、平罗县陶乐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平罗县城关第五小学,撤销合并减少中小学10个。将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平罗工作站、平罗县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平罗县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合并,设立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撤并平罗县广播电视局、粮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平罗县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2009年2~12月,分动员部署、“三定”工作、定岗定员、检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县政府机构改革后,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2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改革要求,在“三定”工作中,取消、弱化、转移、下放职责8项,增加职责25项,加强职责38项,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10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进行调整划分,对需要多个部门管理的10个方面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对9个部门165人调整分流。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统一设立3个行政机构,即党政办公室、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环境与村镇管理办公室,设立4个事业机构,即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与信息服务中心(挂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中心牌子)、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全县13个乡镇核定行政编制291名(含3名周转编制)、事业编制194名。重新确定和界定乡镇政府职责,明确县乡职责划分。县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12月8日投入运行,首批入驻29个部门,办理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342项。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模式,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理念,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程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整合和强化民生服务职能,方便群众办事,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在乡镇事业机构限额内,统一设置民生服务中心,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办理农村医保、就业创业服务、政府直补、民政救助、残疾人服务、计划生育、土地流转等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2010年,全县有行政机构58个,其中:党委系统8个、人大系统1个、政府系统24个(不含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的价格监督所)、政协系统1个、群团系统8个(含2个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组织)、法院1个、检察院1个、乡镇13个。自治区核定平罗县行政编制1203名,其中县级912名(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430名、政法系统专项行政编制482名)、乡镇291名。全县实有行政在职人员1087名。有事业单位280个,自治区核定平罗县事业编制5624名(其中聘用人员编制20名),其中:全额预算4403名(其中聘用人员编制20名),定额补助929名,自收自支292名。全县实有事业编制在职人员5197名。
  013年,全县有行政机构58个,其中:县委工作部门8个、县委部门管理机构1个、人大机关1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2个(不含监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协机关1个、群众团体8个、法院机关1个、检察院机关1个、乡
  镇13个(乡6个、镇7个)。行政机构分配使用行政编制1254名,县粮食局、伊协、残联及机关工勤分配使用事业编制153名(全额预算124名,聘用编制29名)。有事业单位225个(含石嘴山市教育局所属平罗县代管的平罗中学)。其中: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12个,定额补助事业单位10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个;按机构规格划分,正处级事业单位1个(平罗中学),正科级事业单位6个,副科级事业单位29个,不定级别事业单位189个;按管理类别划分,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6个,学校45个(含职业教育中心),卫生院1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乡镇事业站所39个,部门所属其他事业机构116个(其中派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40个)。
  全县事业单位分配使用事业编制5427名(全额预算4493名,定额补助848名,自收
  自支64名,聘用编制22名),待分配事业编制200名(全额预算12名,定额补助68名,自收自支120名)。
  第三节 干部队伍
  一、干部录用
  1949年10月,县、区级机关干部主要由军队接管组和陕北老区派来干部充任。其他各类干部均为留用人员和新吸收人员。
  1950~1966年,录用旧职人员49人;从青年学生及转业军人以及闲散科技人员中吸取124人,其中一部分补充到行政机关,一部分补充到银行、粮食、工业企业单位,一部分充实小学教师队伍;从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农民积极分子、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干部,充实乡镇及人民公社干部队伍。
  20世纪70~80年代,从高考落榜的城镇学生中择优录用一批干部;从在二轻局担任科、股长和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集体所有制人员中转正一批干部;还从全民所有制工人和待业的电大毕业生中录用一批干部,经考试考核从社会上择优录用一批干部。对1966年以前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1980~1983年9月底,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审查,其中有353人转为干部。1984~1985年,聘任乡镇干部17名,任期3年,享受同等国家干部工资待遇。被选为乡镇领导干部者改为选任干部。
  1949~1985年,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13人,其中团级2人,正营级7人,正连级9人,副连级36人,排级49人,技术干部8人。
  1989年7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厅联合发布《关于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暂行办法》和《全区国家机关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工作人员面试、考察、录用的暂行规则》。自此,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均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办法。1989年,平罗县公开考试招干20名。1991年,实行考试“公开张榜公布”的透明办法录用国家机关干部9人、少数民族干部17人。
  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正、公平竞争、双推双考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考中学教师58名、检察干警4名、医改办工作人员4名。2001年,经过审查和考核,全县有14名乡镇招聘领导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为被招聘为乡镇干部的6名农校毕业生办理国家公务员手续。1995~2005年,接收安置部队转业干部5人。2008年,对参加全区考试、考核合格被录用的47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对参加全区公务员招考,分配至平罗县的25名公务员进行政审考核;转正录用9名公安警察,安置3名。2007年,安排全区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2010年,对2009年参加全区统一招考录用分配到平罗县的17名公务员进行登记,对参加全区2010年招考、委培分配到平罗县的48名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严格政审考察并办理录用申报审批手续;对全县27名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办理审批及任职定级手续。
  2012年,完成184名事业单位人员和300名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人员职数核对、岗位聘任等工作。2013年,对184名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为全县各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132人;对机关事业单位31名占用聘用编制人员置换工作。
  二、干部结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平罗县国家干部多为工农出身,文化偏低,妇女干部很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1988年,为调动干部刻苦自学的积极性,平罗县委、政府颁发《关于在职干部自学成才实行奖励的通知》,自此,机关单位很多在职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函授和成人自学高考。至2005年底,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有大中专文凭的5900多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94%以上。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部具有大中专文化程度。
  三、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清代,知县、县丞、主簿、训导均由朝廷任免,县属各办事机构的人员,由上级委派或知县择优录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院任免。县府科级人员由县长举荐,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职人员由县选定委用。
  新中国成立初,县委、政府领导由上级委派军队干部担任。之后,县委、政府领导分别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时根据需要,部分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委任。1950~1957年11月,县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均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后,报省民政厅批准。1957年11月后,县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副股长级及相似正副股长级的干部由县人事部门直接任免。1982年12月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科、局长的任免;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县人民政府各科、局、委、办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由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民公社社长、副社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分别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县委任命。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的设置,由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民主考核,报经县委、政府批复任用。
  (二)干部教育和培训
  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通过举办干部业余文化补习班、创办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组织干部学习小学语文、数学和初中课程,将全县干部分别编成初级组和中级组,在提高文化素质的基础上学习政治理论。1958~1973年,县党校举办轮训班15期,培训基层干部1088人次。1979~1985年,县党校举办轮训班26期,培训科级干部839人次,轮训一般干部1199人次。县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小学教师586人。选送174名在职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选送73名干部到中等专业学校深造。创办电视大学,参加电大学习的干部117人,参加函授大学学习的干部153名,其中,全科毕业41人,单科毕业102人。县党校举办两届在职干部中专学历教育班,每届50名学员,学制两年,修业期满由市党校发给毕业证书,承认中专学历。1986~1988年初,有410名干部离职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有137名干部在工作岗位上自学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1988年,县政府决定每年财政拨款40万元,选送高考落榜生进入大专院校培养中学教师。
  1998年,党校举办干部轮训班5期,开展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举办乡镇、机关干部参加的贯彻《中国共产党和行政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班2期。是年,对机关事业单位50岁以下干部,进行计算机一级培训,开班25期,培训1700余人。2000年,开办计算机二级培训班20期,培训1631人。2001年,对全县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开班26期,培训1420人。2004年,开办电子政务培训班18期,培训810人。2005年,开办公务员过渡培训班12期,培训1350人。组织1200名公务员参加全区《公务员法》考试。
  2006年后,坚持对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进行通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2008年,举办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通用能力培训班6期,培训1098人。2010年开始,公务员培训采取网络培训。2011~2013年,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举办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班,对全县467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更新平罗县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按照各专业、层次、结构等情况分类录入;加大对“三支一扶”、事业单位实习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严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关,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面清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微机录入托管的流动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信息,实现职工档案微机化管理。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新中国成立到1965年,全县接收大专毕业生102人、中专毕业生35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遭破坏,大中专毕业生减少。1975~1985年,全县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19人,对其分配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的原则,除留一部分充实行政机关外,大部分分配到文教、卫生、工、农、商等单位。1989~1997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并分配工作1047名。
  1995年后,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改变大中专学生上学费用大部分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安排工作的做法,实行“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双轨制,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对并轨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转入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由其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当地委托培养的大中专学生和签订合同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1999~2005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4名。其中分配教育368名、卫生136名、畜牧12名、企业100名、其他88名。2005年,为科技局选派120名大学生充实到企业和农村科技园区等生产第一线,还选派100名大中专毕业生到行政单位挂职,自主择业和企业培训实习锻炼。2004年,县财政拿出200万元,用于大学生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试点工作;拿出150万元,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创业成才工程”补助。对到企业实习锻炼或在行政村实习毕业生,给予两年的资助,其标准:大学本科,第一年60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专科学历,第一年55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中专学历,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月。对从事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政府资助3年,资助标准:大学本科,第一年60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第三年400元/月;专科学历,第一年550元/月,第二年500元/月,第三年350元/月;中专学历,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月,第三年350元/月。大中专毕业生在参加“创业成才工程”期间,可随时报考国家公务员或应聘事业单位职员。
  采取多项措施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是每年选拔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缺科的学校任教;二是每年从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医疗卫生单位;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安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锻炼;五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发达地区就业,出台各项优惠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2008年,安排58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培训,落实全区统一选拔优秀大学生工作者。2008年后,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1821名,就业率90%以上。
  五、公务员考核
  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公务员资格审查、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拟任职位任职条件的审核。过渡考核以领导考核为主,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上级考核与下级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一)公务员身份资格审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公务员身份:有否定或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近五年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犯有严重渎职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入行政机关的;因私离境出国到期未归或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或未经任免机关批准继续在企业兼职的;已到离退休年龄;受行政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因健康原因,在一两年内累计1年未上班,近期又不能上班的;其他不具备公务员资格的。
  (二)年度考核评定
  1994年前,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现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为考核合格,考核有年度不称职则视为过渡考核不合格。考核后,所在单位领导结合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听取本单位群众意见,做出称职与否的考核结论。
  (三)职位任职条件审核
  按照与工作人员现任职务相对应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要求,对其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查。对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重点考核,写出考核材料,提出任职与否的考核意见;对拟确定为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现任职务情况与拟任职务资格条件相符合的,为考核称职,不符合的为考核不称职。
  1998年,有1093名公务员参加考核,其中:优秀163人,称职913人,不称职2人,未确定等次15人;2000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350人,其中:优秀179人,称职714人,合格434人,基本称职8人,不称职2人,未确定等次13人;2002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093人,其中:优秀169人,称职793人,合格125人,基本称职1人,不称职3人,未确定等次2人;2005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237人,其中:优秀169人,称职955人,合格98人,基本称职1人,未确定等次14人;2010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430人,其中:优秀206人,称职1018人,合格143人,基本称职1人,未确定等次67人;2013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536人,其中优秀216人,称职1121人,合格132人,不合格3人,未确定等次63人,未参加考核1人。
  六、退休(职)离休
  (一)退休
  1978年,平罗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干部、工人退休(职)工作。
  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仍享受公费医疗。去世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补助费等。截至1989年底,全县退休工人累计111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75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61人。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1985年底,全县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职工10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8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3人。1985年,平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成立,企业职工离退费实行社会统筹,退休费用征缴由各企业单位向社保机关交纳。截至2005年,全县退休(职)职工累计2913人,发放工资1.33亿元。2009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96名。2010年,审批退休人员32人,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2965人。2013年,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职)人员1597人。截至2013年末,全县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合计3348人。
  退休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3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放,其中:1952年前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95%发放;工龄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5%发放;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放。月退休费低于75%的按75%发放。
  符合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并酌情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9%发放。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比例连续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退休年龄时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性付给本人。
  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金,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
  (二)离休
  从1982年起,平罗县按照《国务院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截至1989年,全县有离休老干部159人。1990~2005年末,全县离休老干部148人。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优先照顾。
  1983年2月,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1945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并按以下工作年限增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其标准如下: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
  2.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
  3.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1983年,劳动人事部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符合上述一、二、三项工作年限,可分别增发生活补助。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等。
  1991年3月15日,根据区党委文件精神为部分老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月辅助生活费20元。提高老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50元增加到70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生活补助费由40元增加到60元。凡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龄到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护理费59元;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调整为每月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110元。
  1998年3月,对全区死亡职工(含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费标准做调整,其中离休人员调整如下:1937年7月6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200元;1945年9月2日前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20元调为150元;1945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遗属,每月由100元调为130元。
  1995年2月,自治区对全区离休干部交通费做如下调整:
  正省级离休干部,如本人自愿,每月可发给交通费120元不配专车;副省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100元不配车;地厅级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5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交通费20元。
  2005年底,全县享受地厅级及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有5人,享受县级干部待遇3人,享受正处待遇18人,享受副县级待遇48人,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74人。
  2013年末,全县离休干部56人。
  第四节 工资制度
  一、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每月另发少量津贴。1952年2月,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包干制,工资分值是以实物的含量按当月物价指数计算出的单位价值。包干标准:1.伙食费:大灶每人每月59分,中灶每人每月87分,小灶每人每月114分,包括菜金、燃料、食粮、鞋袜、被褥和个人客食。2.津贴:专员级以上干部每月21分,县级以上干部16分,区级以下干部11分,勤杂人员7分。3.服装费:每年单衣两套,每套36分,棉衣1套72分。4.保健费:甲等每月15分,乙等每月12.5分,丙等每月10分,丁等每月7.5分。5.老年优待金:凡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12年者为甲等,每人每月10分;工作满8年以上者为乙等,每人每月7.5分;工作满5年以上者为丙等,每人每月5分。6.病号补助:轻病号每人每天1分,重病号每人每天2分。7.妇女干部卫生费:每人每月2分。8.妇女干部生育费:大产每人每次120分(伙食补助费40分、生育补助费80分)。9.保育费(含婴儿医药费生活被服及其他零星费用):1~24个月,每人每月70分,25~48个月,每人每月75分,49~84个月,每人每月80分。10.保姆费:一个小孩在7周岁以下,按60分发给,每增加一个小孩另加20分。11.医药费:每人每月6分,由机关统一掌握使用。12.加班费:凡因工作加班,逾夜12小时者,每人每夜补助加班费1分。13.差旅费:除车船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外,伙食费每人每天大灶补助4分、中灶补助4.7分、小灶补助5.5分,住勤人员补助1.5分。14.过节费:国庆、新年、春节每次每人发给3分。
  1952年7月,统一提高津贴标准,并以担任的职务,参照德、才和学历等条件,分为29个级别,一级:伙食费10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1586分,合计工资分1706分,折合现金474.27元;十级:伙食费10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282分,合计工资分402分,折合现金111.76元;二十级:伙食费5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48分,合计工资分118分,折合现金32.8元;二十九级:伙食费52.5分、服装费17.5分、津贴15分,合计工资分85分,折合现金23.63元。
  二、工资制度改革
  1955年7月,包干制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6月,实行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416人,其中行政人员235人,改革后,人均月工资60.12元。1963年,全县参加调资职工2405人,有784人升级,调资增加额56574元。1972年,对1958年前及1960年初参加工作,转正定级后一直未调过级的职工,行政人员限于26级,一般职工限于4级以下进行调资,升级947人,升级人员人均月工资增加7.71元。1977年职工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2级工、相似于上述工龄和收入的干部和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17级以上干部除外),这次调资面占全县职工的40%。1978年,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1级工资,升级面为职工总人数的2%;对成绩优秀的学徒工提前转正,转正面占学徒工总数的3%。1979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面40%。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系统的职工进行调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县升级职工1178人,其中升2级的149人。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般升1级,对贡献较大者和符合升2级条件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升2级,全县升级职工1180人,其中升2级者118人。这次调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2年后转为固定升级。对各类企业中工资明显偏低的工人,进行新标准工资的靠级,不足者给予补齐。1984~1985年,全县企业职工晋级面3%。1990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人事厅、计委、财政厅《关于1989年调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这次调资重点是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工资偏低的问题,改革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定级办法。同期下发国营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调整工资实施办法通知。县上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分三步:第一步重点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偏低的问题,为842名上述人员增加职务工资;为123名护士提高工资标准;为1306名中小学班主任提高班主任津贴。第二步: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参加调资的4344人进行审核,经审核实际参加调资的4835人,其中普调一级的4839人,复升一级的2823人。第三步调资的1773人。全县列入企业调资范围的共4861人,其中国营企业2950人,集体企业1911人。另外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42人,学徒工、熟练工生活待遇的428人。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752人,增加退职人员生活待遇390人。
  1991年,贯彻宁劳人(薪)〔1990〕441号文件和宁劳人(薪)〔1991〕015号文件精神,调整副科级以上干部工资174人;对1980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提高工资的425人;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资仍在定级标准提高工资的725人;对21个乡镇原有的临时工,通过核编后,对在编的83人提高工资。
  从1993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正常晋升机制:在正常情况下,年终考核称职的,每两年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一般调整级别工资每年均在百余人,其中1998年前多达423人。连续三年优秀调整一级工资,每年十余人。
  1999年,对机关、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除正常晋升档次外,对基础工资做较大幅度变动,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27元提高到200元。是年9月24日,宁夏人事劳动厅根据全国经济水平和宁夏经济发展水平,发布制定宁夏地方企业调整工资参考标准,旨在指导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宁夏实际经济水平,自行决定调整职工工资。
  2001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1535人调整工资,对部分公务员正常级别工资晋级、职务晋级和连续三年优秀公务员级别工资的晋级。2003年,贯彻执行职务晋档工资政策,全县调整工资标准5912人,增资额35.57万元,晋升工资4918人,增资额21.4万元。当年按照政策办理晋升职务、职称人员录用、转正定级、工作变动、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手续458人次。为2120名知识分子办理地区津贴、工龄和教、护龄津贴。
  2010年,为240个机关事业单位的6468名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和等级工资。全县从业人员劳动报酬4.87亿元,年人均劳动报酬2.73万元。其中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29亿元,人均年工资2.59万元。行政机关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8256.6万元,人均年工资3.34万元。
  2013年,为全县240个行政事业单位的6502名工作人员晋升级别薪级工资。全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6580人,工资总额2.68亿元,年人均劳动报酬4.07万元;行政单位从业人员3444人,工资总额1.39亿元,年人均劳动报酬4.05万元。企业从业人员10754人,工资总额5.68亿元,年人均劳动报酬5.28万元。2005~2013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连续9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次平均调整额在100元左右。第五节职称评聘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1997~1999年,评定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1474名。其中:正高3名,副高112名,中级534名,初级829名。其中:工程系列70名,含副高1名、中级13名、初级56名;农业系列164名,含正高1名、副高13名、中级37名、初级113名;卫生系列243名,含正高2名、副高11名、中级50名、初级180名;中教系列494名,含副高86名、中级195名、初级213名;小教系列:492名,含中级235名,初级257名;经济系列1名:含副高1名;新闻系列6名,含中级1名、初级5名;档案系列:含初级1名;播音系列2名:初级2名;工艺美术系列1名:中级1名;群众文艺系列6名:中级1名,初级5名;公证系列1名:中级1名。
  截至2005年,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875人。其中正高19人,副高355人,中级1572人,初级1929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156名,其中:高级7名,中级41名,初级108名。
  2008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6人;农业研究员6人,农业高级职称11人,中级职称32人;教育系列中教高级35人,中教一级57人,小教高级25人;群文及其他系列共申报12人。办理职称聘任345人,其中:高级36人,中级145人,初级112人。受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8名。
  2010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35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6人,计生系列高级职称2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1人,文博、群文系列初级职称7人。对2008年通过评审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95人进行聘任审核。为教育系统183人和农林水系统等53人兑现职称聘任工资。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县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4273人,其中:正高职称23人,副高职称579人,中级职称2349人,助理职称1322人。2013年末,全县在职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共4724人,其中正高34人。
  二、评职称学历要求
  凡经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大中专院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统一录取,完成规定学制,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成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及格的毕业生)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对象。
  经国家统一招生录取进校,未学完规定学制提前离校和毕业考试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大学本科学满3年以上可按大专评定。
  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须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助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由自治区科干局会同系列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符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试年限和各级职务规定的任职年限,按要求取得专业上岗资格证书,经考试可参加相应职务的评审。对有些系列的学历和专业年限要求偏宽的统一调整为:1.申报“员级”职务: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2.申报助理级职务: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3.申报中级职务: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6年,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4.申报高级职务: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
  对小教系列和艺术系列中演员、演奏员申报小教高级和艺术二、三级的学历和专业最低年限规定为:
  小教高级和艺术三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2年,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
  艺术二级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3年。
  承认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前,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中专学历,原先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大中专毕业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的,按各学段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各学历段档次最低申报年限之比相加,大于或等于一的可视为综合某档次最低申报年限。
  三、考核与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以本单位考核为主,主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学术(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和继续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定量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进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在每年年度考核的优秀和良好之予以晋升。聘任时合格者可续聘;基本合格者可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低聘。
  2001年,对4616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知识》《知识经济》《科学学与创造学》公共必修课培训。2002~2003年,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1206人。2004年,对5343名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WTO知识培训。2005年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5647人。按程序办理聘任资格签证手续4714人。当年考核优秀708人,合格4985人,基本合格45人,不合格7人,未确定等级46人。
  2010年,按照岗位职数限额办理各类系列职称聘任87人,其中高级21人,中级26人,初级40人。对75名技师和120名高级工、35名中级工、22名初级工进行量化评分,全部兑现晋级工资。
  2013年,举办14期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培训班,对全县467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农村水、教育、卫生等系列400余人兑现职称聘任工资。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旧职人员留用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委依照“对旧的党、政、军、警、机构彻底粉碎”、对企业与技术性机构“完整接收”的方针政策,于1949年10月30日前,将全县旧机关、学校等系统的旧职人员经过审查与短训后,留用332人。
  二、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
  1971年3月,平罗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成立,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插队分散安置,支付当年每人每月生活费15元、建房等安置费300元。1975年,采取划片集中安置的办法,凡知青到农村超100人的单位,指派1名干部常驻公社,领导知识青年劳动和学习。1976年6月,对1962年以来随精简、退休、退职家长到农村年满16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均补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明书,按1973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对待。截至1978年底,全县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2164人,支出建房及生活费138.1万元。1979年7月,城镇中学生不再上山下乡。毕业后根据情况在城镇安置就业。原先已下乡的逐步返城安排就业。从1980年开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通过招工、招干、招生等途径陆续回城待业。1981年1月,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采取一次性安置:凡符合招工条件的知识青年,一律招收为职工;自愿留农村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安置费400元;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无人料理的恢复城镇户口。
  三、待业人员安置
  1981年8月,平罗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对待业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组织培训,创办集体企业和兴办服务性商业网点。经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利用空地搭售货亭、小吃棚,免收地皮费。一些居民待业人员联合起来自办企业,或个体经商,经营场所采取破开围墙、房门开办商业网点。县劳动就业公司从资金、政策上扶持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街道办事处为解决职工待业子女就业而创办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家属、子女、待业人员就业。截至1990年,全县成立基层劳动服务公司8个、劳动服务站(队)5个、经营网点20多个,连同企业共安置待业人员6663人。其中:国营企业1616人,集体企业1149人,劳服企业1162人,个体及计划内临时工2736人。
  1993年,职业介绍所成立。1997年,平罗县劳动力市场成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企业自主招工,大多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1993~2005年,全县安置失业人员11212人,下岗人员3650人,2005年登记失业率4%。2008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158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3人、“4050”人员再就业15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失业保险参保1.27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587万元。为119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234.55万元,失业保险滚存结余454.59万元。
  2009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49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16人,困难人员再就业20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
  2010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389人,困难人员再就业22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
  2013年,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实现困难群体就业214人,城镇新增就业3175人,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3.47%。
  第二节 企业职工队伍
  一、民国时期的职工队伍
  民国初,全县有商号、店铺20余家,均为私营商业,有职工与学徒,多者10人左右,少者2人。民国25年(1936),有商户134家。民国32年(1943),平罗县有铁器、木器、缝纫、毡坊、挖煤、制香等行业26个271户。民国38年(1949),有手工业129户253人。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职工队伍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1950年,平罗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53人。1960年,有全民所有制职工3104人。1972年,将1957年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的1283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1981年,全县国营企业招收固定工1410人。到1990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单位337个,职工20536人,其中:固定职工14710人、合同工2785人、临时工2135人、计划外用工906人。中央直属单位8个,职工500人,其中:固定工446人、合同工36人、临时工13人、计划外用工5人;自治区属单位11个,职工8092人,其中:固定工6982人、合同工16人、临时工682人、计划外用工412人;县属单位318个,职工10349人,其中:固定工7282人、合同工1138人、临时工1260人,计划外用工669人。
  1978年后,区属国营单位平罗糖厂下马,平罗县国营企业造纸厂、铁合金厂、水泥厂、机砖厂及商贸系统等陆续转为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县炼焦厂宣布破产。2001年,县五金公司、粮食系统及大石头煤矿进行改制。截至2005年底,平罗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3家、职工168人,其中:供热公司员工85人、供水公司员工73人、饮食服务公司员工10人。2013年,全县国有企业有2家,即供热公司,有职工96人,德渊市政产业公司,有职工90人。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56年,全县基本完成对241户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9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组8个,参加社、组职工322人。是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制工厂,有职工411人。到1980年,集体所有制职工达2214人。至1990年末,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49个,职工4611人,其中:固定职工2370人、合同制职工431人、临时工1810人。至1995年,集体所有制职工3256人。至2010年,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1021人。2013年,城镇集体单位36个,从业人员597人。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并占领了市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困难,先后有服装厂、印刷厂、五金厂、塑料公司、建材厂、皮鞋厂等企业破产,解体、改制、企业职工逐年减少。
  (三)乡镇企业职工
  20世纪50年代末,各人民公社、大队办起农机具修理、木业、铁业等小型工业。1984年,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截至1990年,全县办起采煤、冶金、化工、机械修造、建筑、建材等工业企业及交通运输、商业网点2265家,从业人员17078人。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经营困难,先后改制,解体破产。2001年,撤销乡镇企业局,更名为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原所属企业二建公司归城建局管理,宏翔焦化有限公司等归发改局管理。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只指导管理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农副产品、粮油加工、蔬菜脱水、畜牧肉禽加工等企业。全县有蔬菜脱水厂40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36家、畜牧养殖业20余家、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1家(金福来),所需从业人员由企业按季节自主从城镇和农村招聘。
  截至2005年,全县有乡镇私营企业80余家、个体网点2850个,从业人员4万余人。
  2010年,全县有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区级8家、市级41家,规模较大的企业5家(中粮集团、汇源、万家羊业有限公司、野娇娇、登海)。主要产品有脱水蔬菜、清真牛羊肉、饲草、粮油等。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0家、500万元以上的有28家,每年可安排从业人员(包括季节性用工)6000余人,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县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13年,除国营集体企业以外,私营企业单位85家,从业人员9116人。
  第三节 劳动就业服务
  一、劳动就业机构
  1995年,平罗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更名为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管理全县基层劳服企业,开展就业训练、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和就业解困等工作。下设平罗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两个直属企业: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建筑施工队和平罗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综合商店。在全县13个乡镇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聘任兼职工作人员及信息员,建立周三劳动力市场,每年举办两次人才劳动力供给洽谈会,为城镇待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2003年12月1日,平罗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成立,设在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平罗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办法》,筹措贷款担保基金280万元。至2005年,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335.5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户177户,帮助就业665人。为5422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减免各项税、费56.43万元。2010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123万元;2013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78笔6487万元,培育小企业,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2010年,制定出台劳务经纪人及劳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奖惩办法,整合劳务经纪人队伍,扶持成立村级劳务中介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规范各类职业中介行为。全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9667人,实现劳务总收入2.02亿元。2013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785人,实现工资收入3.58万元。
  二、劳务企业整顿与发展
  1986年起,对全县劳服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对不具备公司条件的改换名称或注销营业执照,对不安置待业人员的摘掉劳务企业的牌子。截至1990年底,全县成立以汝矿多种经营公司、伊斯兰造纸厂、化肥厂劳动服务公司等为龙头的基层劳动服务企业13家,设生产经营服务网点23个。1989~1991年3月,劳动部和区、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给平罗县扶持生产资金60万元,借给8家劳务企业扶持生产周转资金100余万元,促进劳服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营收入。1992年3月,对16家辖属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和验收认定,对符合性质、认定条件的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通过对劳服企业的扶持,1995年,全县劳服企业发展为20家,生产经营总额4794万元,利润86万元,上交税金16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3170万元,流动资金1805万元。到1999年,全县劳服企业发展到22家,从业人员3820人,营业收入2810万元,实现利税202万元,经营网点83个。生产经营总额千万元以上企业5家,500万元以上企业8家。
  2005年,全县劳服企业有11家,从业人员982人,生产经营总额4520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032万元,上缴税金302.4万元,实现利润187.2万元。
  2008年,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制定《平罗县“创业富民工程”实施意见》。举办平罗县全民创业动员大会。开展各类创业宣传教育活动20余场次,协调投资建设汽修城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街、失地农民创业示范园、民贸失业人员创业园、废旧物品交易市场创业园等创业基地。扶持创业项目228个,培育创业小老板228人,扶持兴办创业企业228家,就业岗位2250个。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1759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261户,带动就业人员987人。
  2010年,将城市规划建设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结合,实行政策向园区倾斜、资金向园区倾斜、培训向园区倾斜,重点培育平罗县广成钢材交易城创业园、平罗县玉皇阁市场创业园、平罗县翰林创业街等具有一定特色品牌的新基地。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能力培训568人,带动就业1132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123万元。年内创业实体升级45个,培育创业实体165个,新增个体工商户3481个,开发就业岗位2137个。
  2011~2013年,将创业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全民创业的主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模式。开展以政策咨询、经营指导、融资扶持等为内容的服务活动,“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后续服务”三位一体服务模式全面推开;按照创建创业型城市体系要求,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建成全市唯一一家自治区一级创业园区——平罗县轻工业创业孵化园;巩固、提升和创建增瑞汽车城创业孵化基地、玉皇阁市场创业园、翰林创业街、宝丰羊产业创业孵化园、现代设施农业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区15个。2013年,培育小老板750名,培育小企业254个,创造新岗位3433个,全民创业带动就业4525人。
  三、劳动就业培训
  1988年,平罗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成立,设置培训教室、微机操作室、图书室、学员宿舍、餐厅、浴池、汽车、电焊修理、食宿为一体的培训基地。结合平罗县经济发展,因地制宜由单一培训变为订单培训、委托培训、联合培训,以培训中心办班为主,指导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扶持发展民办培训班7所,培训880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学习机会,拓宽就业门路。
  1990~1996年,培训中心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开班3期(含在汝箕沟煤矿开办1期),培训内容为就业指导、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培训1200余人,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还举办锅炉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培训班10余期,培训800余人,均达到持证上岗资格。1997~1999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开办电子计算机操作初级培训班25期,培训1797名,参训者初步掌握微机操作规程。开展送技能服务活动,把培训班办到各乡镇,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瓦工、电工、电焊工培训班。县培训中心举办计算机操作、美容美发、餐饮服务、厨师、客房服务、家政服务、创办能力、营销技巧等培训班,参训人员8000余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3700人,下岗失业人员3200人,其他700人。有1086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041人(初级871,中级84人,高级86人)。
  2005年,开办培训班300余期,培训各类人员28000余人,实现就业20373人。
  2008年,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5期,培训各类人员9131人,培训后实现就业7487人。其中:专业技能培训4961人,基本技能培训2351人,城乡特困家庭就业援助培训400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2440人。举办创业培训班61期,培训4543人。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四次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就业训练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先进单位。
  2010年,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四进”活动。在凌云化工有限公司、宝马化工铸造有限公司;兴平冶金、大地冶金、沙湖纸业等一批骨干企业开展创业意识和电工、电焊技能培训。以返乡农民工为重点,在全县各乡镇开展电焊工、电工、家政服务、园林绿化、餐饮服务等工种的培训;在增瑞汽修城创业基地、头闸镇文化产业创业街等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全年组织培训城乡劳动力8343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597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236人;城乡困难家庭及零就业集体援助工程培训300人。
  2011~2013年,结合市场需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在各乡镇开展电焊工、电工、架子工、钢筋工、木工、瓦工等10多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组织参加技能鉴定,确保培训质量。批准成立平罗县盛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将其作为全县残疾人培训基地,开展手工剪纸、刺绣等培训。2013年,举办各类技能及创业培训班77期,培训3414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3期1190人,生态移民培训20期800人,城镇劳动力培训17期860人。开展城乡“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能力培训班14期419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班2期120人,“创办自己的企业(IYB)”培训班1期25人。参加技能鉴定培训2653人,有2393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平罗县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对转移接续来的生态移民进行摸底调查,促进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移民新村举办专场招聘会,开展钢筋工、瓦工、抹灰工、园林绿化工、中式烹调师、家禽养殖等培训班,为移民拓展就业空间。新建1个高标准生态移民创业园,为入园创业生态移民发放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现就业5128人。80%以上的移民就近就地转移至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工业园区和平罗太沙工业园区就业。截至2013年年底,全县就业人员达到160699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3890人(其中,国有单位11171人,集体单位597人,其他就业9116人,私营22039人,个体967人),乡村就业人员达到116809人。
  四、公共就业服务
  1993年,平罗县职业介绍所成立,1998年更名人才劳动力市场,隶属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是面向社会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初期,就职介绍工作以城镇待业人员为主,逐步延伸到农村。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序的劳务输出和输入,实行跨地区流动,建立外来和外出人员就业证、就业卡制度,向上海、北京、内蒙古、深圳、福建、新疆等省、市组织输出劳动力1.2万人。1998~2002年,建设能容纳500人的求职大厅,配备6台微机,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全县建立公办职业介绍机构1个、审批代办职业介绍机构4个,建立乡镇劳动服务站13个。登记各类求职人员1.4万人次,交流成功9254人次,累计劳务输出约9万人次,劳务收入8.7亿多元。2005年,实现新就业3597人。安排再就业131人,劳务输出34161人,劳动力就近转移32046人,实现劳务收入3.13亿元。
  2008年,为下岗人员发放再就业担保贷款1759万元,扶持再就业经营261户,带动就业人员987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37本,使937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110个。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158人。实现劳务输出39127人,实现劳务收入2.15亿元。
  2010年,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场所窗口服务功能,建立因金融危机停产关闭企业待岗、失业职工动态监测制度,深入各工业园区调查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生产状况及企业职工待岗、失业情况,多渠道搜集用工信息,及时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和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发布引导返乡农民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经纪人及参加大型招聘洽谈会等途径外出就业,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组织举办人力资源供需洽谈会、“春风行动”等大型招聘活动6场次,为各类求职者搭建就业平台,提供用工岗位4098个。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县城镇新增就业3389人,困难群体人员就业22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9%;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39667人,实现劳务收入2.02亿元。
  2011~2013年,开展“春风行动”春季人力资源供需洽谈会和红翔新村移民、五堆子移民、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及“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成立平罗县创业促进会,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与全县101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对接,建档立卡,动态搜集企业用工需求,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及考核办法和奖罚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组织召开各类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2013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785人,实现工资收入3.58亿元;城镇登记失业率3.47%。
  第四节 劳动执法
  一、劳动法实施
  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执行后,平罗县组织宣传队伍制作宣传展板,录制劳动法录音稿,深入企业宣传,利用集日上街印发宣传材料10余万份。1996年6月,抽调12名工作人员配合县总工会、公安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组成3个检查组进行为期20天的劳动法贯彻执行大检查,对全民、集体、乡镇、私营98家企业进行检查。2000年,深入各企业,宣传讲解劳动法80余次。对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进行指导,原固定工向合同制平稳过渡。是年,签订劳动合同17587人,除中央金融单位外签约率100%。其中全民企业64家,签订12638人;集体企业44家,签订2757人;乡镇企业19家,签订924人;私营企业56家,签订724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546人。
  2001~2002年,为22个企业22800名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续签1650份,新签3020份,其中民营企业199人,变更劳动合同150份,解除劳动合同400份。2005年,全县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占全县应签劳动合同人数的99%。
  2008年,对277个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5439人,聘用合同签证率97.6%。
  2010年,督促全县用工单位与29640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95.03%。
  2011~2013年,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把劳动监察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确定检查重点,注重违法行为的发现和违法证据的取得。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工业企业以中长期合同签订为主,建筑领域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以短期合同为主。绝大多数企业自觉把好劳动用工关,劳动用工秩序良好。2013年,全县新建、续建项目工程58个,各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9260人,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96%以上。
  二、劳动监察
  1994年,平罗县劳动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成立,配备专职监察员4名。抽调12名干部参加区劳人厅举办的3期劳动监察员培训班,经考试取得监察员合格证件。劳动监察组织成立后,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专案查处、年度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是年,对10多家企业进行检查,调解3起劳动工资、福利争议事件。1998年,对全县198家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及私有企业进行全面监察,促进企业劳动合同制的落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两家企业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2000年,对全县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165家企业,职工22792人。检查雇用外来劳动力49家企业,补办就业证399人,补签劳动合同150份,续签到期合同3500份,纠正内容不完善、不规范劳动合同120份,依法解除合同340份,下达整改措施通知书12份,变更劳动合同1350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查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1处。2001年,检查用人单位183家,涉及劳动者10450人,补办劳动合同1100份。返回拖欠、克扣工人工资6.5万元。清理非法职业介绍机构2处,补办外来劳动用工就业证2480份。是年,收到投诉案件27份,立案22份,结案20份,为66名职工追回社会保险费8.1万元,追回拖欠、克扣工资20.1万元,清理非法中介机构1家,处罚使用童工1起,限期返送回原籍童工9人。2003~2005年,监察举报案件154起,立案140起,追回克扣工资、押金和补偿金337.24万元(其中讨回农民工工资124万元),责令补缴社会保险金32.4万元。
  2008年,专项检查6次,检查用人单位489户次,涉及职工2.02万人。为1267名劳动者追回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86.67万元、押金4900元;遣退童工3人;督促68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21.76万元;督促49户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登记;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50余条;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1372人次;受理工伤认定48起,认定45件,协商处理3件;受理劳动能力鉴定23件;受理伤残登记评定42起,接到劳动争议申诉案52件,经审查,不予受理18件,立案34件,结案28件,积极调查处理6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92万多元。
  2010年,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资源市场、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活动8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42份、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4份,对120家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涉及9463人。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年农民工工资清欠率98.3%;受理工伤认定26件;加大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备案劳动合同2685件,劳动合同签订率95%。
  2011~2013年,强化劳动监察体系建设,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围绕“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目标,加强执法工作目标管理,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及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发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2013年,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22.8万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领取。加大信访仲裁案件审理力度,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原则,优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工伤待遇的仲裁案件,提高办案实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2011~2013年,协调处理拖欠各类农民工工资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6300多人次,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5800余万元。
  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仲裁机构
  1988年,平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县国有企业相继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人员49名。
  (二)争议仲裁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开展劳动争议工作。1993年7月,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各类性质企业与其职工因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参照条例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采取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劳动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办案,调解裁决劳动争议。是年,平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件,涉及职工26人,结案15件。其中仲裁调解5件,仲裁裁决8件,其他方式处理2件;裁决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2件。
  1994~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7件,涉及职工460余人,结案170件,其中:调解88件,仲裁裁决72件,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12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290万元,清欠养老金5.4万元。化解矛盾,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2010年,接到劳动争议申诉案件366件,经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171件,为劳动者索赔经济损失200多万元。2010年,受理工伤认定26件,认定23件,协商处理6件,积极办理3件。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件49件,办结47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50万元。2013年,坚持“快立、快调、快率、快结”工作原则,优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工伤待遇仲裁案件,立案处理109件,为1937名农民工清欠工资2378.42万元。
  第五节 职工待遇与保护
  一、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新年(元旦)假期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节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可补假。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学生放假半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回族各放假1天(2010年起改为各放假2天),宁夏其他民族也同时享受这一假期。
  (二)年休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休假15天。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职工病假
  根据国务院1981年下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从1981年4月起,工作人员在病假两个月内的发原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90%的工资,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70%工资,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发80%的工资。
  企业职工:年病休假累计6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2年发60%工资;已满2年,不满4年发70%;已满4年,不满6年发80%;已满6年,不满8年发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发100%的工资。
  (四)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丧假3天。生育假:产假90天,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增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流产假42天;干部、工人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给男方30天照顾假。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女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有关女工劳幼保护工作的规定,党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对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规定是: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工资;从事与男工一样工作,享受同等报酬;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不要派做重活,不要下冷水;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到1周岁的应在工作中给予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20分钟为宜;凡有女职工的地方必须设女厕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卫生室,女职工在40~100人的单位,设简易温水箱和冲水器。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52年10月1日后,企业实行劳保医疗,机关学校等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公费医疗。职工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滋补药品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费,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项目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费在国家预算内拨付,在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经费下列支。公费医疗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
  2001年3月1日,平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主要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业务以及全县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和城市合作医疗业务工作。2003年9月21日,平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平罗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5年,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312个18664人,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140.36万元。其中:个人账户1719.86万元,统筹基金2420.52万元,征缴率100%;支付住院6727人次2014.81万元,个人账户支付门诊322711人次807.17万元。大病医疗基金支付住院180人次162.85万元。历年基金结余667.0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322.49万元,个人账户结余344.5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结余282.64万元,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是年底,全县有206人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其中离休干部172人,老工人12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22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应征99万元,离休干部住院177人次,支付119.85万元,统筹支付113.76万元;门诊8521人次,统筹支付57.06万元。
  2008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1617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006人),其中新增加参保单位18个1170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征1928.4万元,征缴率98.9%。为3045名住院患者报销医疗费用1021.77万元,报销比例59.12%。2010年,解决1083名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3221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9%。2011年,全面实施医疗保险“一卡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数据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标准进行整理后,通过与自治区公安厅人口数据比对,全部导入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比对软件进行数据比对。2011~2013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6万人左右。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3673.7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1833.6万元,个人账户征收1734.3万元,利息收入105.8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3461.54万元,其中:住院3552人次,发生费用2595万元,统筹基金支出1749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2%;门诊特定病种报销411人次,总费用215万元,统筹支付145万元;门诊刷卡18万人次,个人账户支出1382.54万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45.4万元,个人账户当期结余351.8万元。结余5758.38万元(统筹基金结余3851.31万元,个人账户结余1907.07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平罗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作为全国的试点县,率先在全区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全面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每位农民自筹标准增加10元,总筹资标准达到100元。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提取总筹资的11%作为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病人报销补偿比例25%,全年封顶报销2000元。住院报销比例5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10年,全县20.33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96.18%,有22.65万人次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报销,报销1911.5万元。其中:为13554名患者报销住院费用1762.5万元,为21.3万人次患者报销门诊统筹费用249万元。
  2006年,平罗县在全区率先启动城市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全县参加城市合作医疗的居民10027人。2009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4万人,为1519名住院患者报销住院费用223万元,报销比例36.49%。2010年,降低参保费用,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4.3万人,参保率100%。参保城镇居民住院2195人次,报销费用994万元。
  2011年,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能、人员编制整体并入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城乡困难家庭出院补偿、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代办,方便群众。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扩大病种范围,将扁桃体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7种疾病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范围,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达到15种。
  2011~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县、乡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9%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农民年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工作。与西吉县协调,将已参加西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转移接续,统一执行平罗县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享受平罗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待遇,迁移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从转移前的35%提高到68%。
  三、生育保险基金
  2012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176.3万元,为109人次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6.7万元,支付生育津贴及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46.9万元。生育保险当期结余102.70万元,累计结余313.81万元。
  2013年,生育保险参保1.56万人,生育保险基金征缴178.26万元,为128人次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7.30万元,支付生育津贴及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66.89万元。生育保险当期结余84.07万元,结余411.96万元。
  四、工伤保险基金
  2013年,有2.41万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13.2万元,发生工伤人数是115人,其中:支付工伤医疗费175.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76.5万元,丧葬费17.8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4.3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8.5万元,其他费用0.6万元。
  五、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2012年,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人员146人,征收医疗保障金71万元,离休人员门诊就医8389人次,统筹支付55.6万元;住院87人次,统筹支付78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当期缺口62.6万元,缺口546万元。2013年,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人员97人,离休人员门诊就医9845人次,统筹支付295万元;住院140人次,统筹支付149.11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当期缺口41万元,缺口562万元。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的通知,决定国营企业新招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88年10月1日,实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县统筹。1989年9月,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县统筹,由原来的“企业保险”转为“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是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总数一定比例征收并实行差额30%的调剂。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经过近20年的探索,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依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认真贯彻《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对所有参保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审计稽核,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登记、摸清底数。1999年,将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256家,应参加统筹职工11402人,实际参保8589人。其中:国有企业165家,参保职工2553人;集体企业40家,参保职工343人;其他性质企业26家,参保职工2151人;非工薪收入者、自谋职业者3451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1.31亿元。离退休人员参保者2913人,全部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累计发放1.33亿元。2008年年末,全县养老保险参保13793人,其中扩面新增1749人。征缴养老保险费3617万元。为3451名参保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5188万元,发放率100%。2006年,启动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参保村干部415人,参保率96%。
  2009~2010年,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5200多名“五七工”(“五七”干校职工)、家属工、农场工、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10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268人。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均养老金由800多元提高到1400多元。
  2011~2013年,在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按照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同登记、同基数、同申报、同缴费原则,建立“社保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管理、审计监督、银行支付”社保费征管体制,结合工商年检、劳动监察、书面审查及税务稽查等工作,建立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依法申报缴费基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效机制,杜绝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现象,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2013年,全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496家,参保职工48679人;核定养老保险费12328万元,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11242万元;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35847万元,养老金支付率100%。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1月,平罗县启动实施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工作。新农保政策确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个人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缴费,自治区和平罗县财政对应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当年全县符合条件的10.9万人中有5.52万人参保,征缴养老保险费943万元。18116名60岁以上农村老人按月足额全部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为2.3万名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1498万元。
  2011~2013年,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培训力度,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城镇困难群体、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2011年,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91512人,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1567万元。与西吉县协调,将已参加西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态移民及时转移接续,统一执行平罗县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享受平罗县城乡居民社保政策规定待遇,迁移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从转移前的46%提高到90%。
  第三节 职工失业保险
  198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向国营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宁军事单位拥有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征收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征收比例: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及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合同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全县国营企业进行摸底、宣传、调查工作。翌年开展待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1995年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第110号令《国有企业待业保险规定》,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罗县将失业保险扩大到全县劳服企业和金融系统。扩大企业参保,以保障失业职工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1998年8月14日,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定,从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原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面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2002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失业保险金缴纳范围扩充到全部事业单位。
  1997年,平罗县首次对宣布破产的县炼焦厂40名职工进行失业保险救济的发放。2005年,对宣布破产的五金公司35人、鞋厂124人、化肥厂442人、县煤矿改制后下岗的145人及县造纸厂、轴承厂、汝箕沟煤矿、供销社、商业、粮食等单位的1219人发放职工失业保险救济金303.3万元。
  2005年,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3家,干部职工13700人。其中:事业单位123家5830人,企业80家7870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256万元。2010年,失业保险参保16942人,全年实际收缴失业保险基金533.92万元。
  2013年,全县失业保险参保17284人,核定失业保险费1159万元,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1085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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