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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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32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3
页数: 20
页码: 762-745
摘要: 本章节记述了税务、机构设置、税制演变与改革、现行主要税种、税率等情况。
关键词: 平罗县 税务 情况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明代,宁夏卫(镇)设课税局,统揽宁夏各所税务。
  清代,县府设户房、粮房办理田赋地丁租具体税务。光绪七年(1881),在平罗县石嘴子设厘金分局。光绪末年,在平罗县城设百货统捐分局,并在宝丰、黄渠桥、李刚设分卡,在渠口、红崖子、五堆子设巡丁(征税员)。
  民国4年(1915),在平罗县石嘴山镇设船关局、烟酒局、宰杀科局(后两局逾年停)。民国10年(1921),于平罗县磴口设子口税局。民国22年(1933),夏、朔、平三县分设牲畜税办公所。民国24年(1935)1月,设平罗地方税局,是年7月1日又增设税卡。民国29年(1940),裁并三县税局,平罗县地方税分局成立,并设田赋粮食管理处,专管粮食契税征收。民国35年(1946)11月1日,设平、惠、陶三县税捐稽征处。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平罗税务局成立,同时设立汝箕沟、姚伏、头闸税务所。1959年2月撤税务局,是年11月又恢复。1966年4月撤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8年2月,财税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69年11月撤财税局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成立。1971年9月,恢复财税局,财税局革命领导小组成立。1979年4月财税分设局。自1984年1月1日起,县税务局由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1994年9月9日,平罗县税务局分设为平罗县国家税务局和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第二节 税制演变与改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税制
  清代 田赋、力差、银差均按田亩计算课征粮食,按粮折银,一起缴纳。征税项目主要有关税、盐税、矿产税、契税、当税、牙贴、榷酒、磨税、夷税、茶课、机织税等,称之为“杂税”。此外,还有火耗、平余、漕折等额外之加征。清道光年间,平罗杂赋有煤税、磨课、牙贴、畜税、市口夷税、田房契税等项目。
  中华民国 民国22年(1933)的主要捐税有:临时维持税、学田租、羊只捐、地亩捐、担头捐、商店铺捐、鸽堂捐、牙行和秤行的佣捐、籴粜捐、学产房租、车驼捐、食盐驼捐、烟灯捐、丁粮附加、油房捐、婚书捐、丁粮百五经费、地丁百五经费、教育基金利息、皮毛捐、甘草苁蓉捐、盐仓捐、煤炭捐、牲畜捐、屠宰税、船捐、卷烟特捐等。民间有“百物皆上税,唯有屁无捐”之说。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
  (一)统一修正税制
  1949年解放初期,暂时沿用民国旧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修正税制。当时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12个税种。是年7月对税制做调整,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合并为358个,印花税目由原来的30个精简为25个,盐税按原订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不同程度地调低税率。
  1953年,本着“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税制做进一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屠宰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6年,除农业税外,实际开征9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
  (二)1973年工商税收改革
  1973年,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亦并入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为82个。调整部分税率,降低支援农业生产的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产品税率,适当调高高档生活用品,如手表、缝纫机和化工产品的税率,取消对“中间产品”征税,原则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
  (三)1978~1983年税制改革
  自1983年1月起,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等原在工业环节交纳工商税的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开征烧酒特别税。1980年10月,取消原来个体经济税负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税负重于其他企业的规定,将原来个体经济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合作商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手工业、交通运输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调整农村税收负担,平衡城乡企业税负。
  1982年3月,取消同大工业争原料、争市场的烟、酒、糖、棉纱等20多种产品免税规定,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按国家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开设在城市和县属镇的社队企业、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公司,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四)1983年后的税制改革
  1984年9月,将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划细上述各税的税目,适当调整税率;1984年10月,开征资源税,主要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其余暂缓征收;1984年9月,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城市产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开征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6~1990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恢复改称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992年8月1日,暂停征收筵席税。
  1993年12月,工商税设有31个税种。按税种的性质划分,属于流转税的有6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工商统一税;属于所得税的有8种,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特种税目的有8种,即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小轿车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另外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还有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有农(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3个税种。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中明确地税系统的征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营业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2)资源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4)土地增值税;(5)车船税;(6)房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个人所得税;(9)地方企业所得税;(10)印花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屠宰税;(1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烟叶税。1997年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比例由国、地税局分别征收;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2009年后,企业所得税随行业主要税种分别由国、地税征收管理。烟叶税自2006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但在平罗县没有相应税源。
  根据(宁财(税)发〔2001〕06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文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实行。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第299号)通知暂停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1994年,进入由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制逐步改革为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同时停征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废止烧油特别税、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税。开征所得税,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1999年11月1日,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1996年1月,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2年,取消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截至2010年,税制经一系列的分税制改革和调整,平罗县国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4种,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有10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013年,国税为减并税制、公平税负,在部分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改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自是年8月1日起,国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简称“1+7”)。交通运输业应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7个应税范围,一是研发和技术。主要有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纳税人。二是信息技术。主要有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纳税人。三是文化创意。主要有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纳税人。四是物流辅助。主要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纳税人。五是有形动产租赁。主要有汽车租赁、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等纳税人。六是鉴证咨询。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提供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的纳税人。七是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主要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等纳税人。在税率政策上,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代收的各种规费有8个:(1)教育费附加;(2)社会保险基金;(3)工会经费;(4)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5)水利建设基金;(6)文化事业建设费;(7)住宿教育事业费附加;(8)地方教育费;(9)其他收入。
  第三节 现行主要税种、税率
  一、国税局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平罗县仅对生产环节的白酒、涂料和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白酒分为粮食白酒和其他白酒。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是20%,其他白酒税率是10%,另外粮食白酒还以0.5元/斤从量计征消费税。
  生产涂料销售税率为4%。
  零售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
  二、地税局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
  营业税营业税按行业设立多个税目,实行比例税率。
  资源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6.5%,折算率石嘴山市为87%。全区折算率一年一定,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率30%、40%、50%、60%。扣除项目金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定为市区7自治州、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以及不同情况适用15%、10%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应税所得设立多个税目、税率。
  房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2011年,平罗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和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10〕120号)规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区域和行业进行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县城区:工业用地4元/平方米,商业用地6元/平方米,其他4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和精细化工基地:工业用地2元/平方米,商业用地4元/平方米,其他2元/平方米;乡镇:工业用地4元/平方米,商业用地6元/平方米,其他4元/平方米。
  车船税设立多个税目,实行定额税率。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13个税目均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未列举的不征税。税率:一是比例税率。分为四个档次:0.5‰、0.3‰、0.5‰、0.1‰。二是定额税率。
  契税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3%~5%。
  耕地占用税宁夏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12.5元。
  第四节 税收收入
  一、税源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税收收入主要依赖农业征课。新中国成立后初期,主要税源仍为农牧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除农牧业税外,其他税源分散,税收收入甚少。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企业逐步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1956年全县地方各税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3.17%。1964~1966年,全县工商税收入、地方各税收入和企业收入占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58.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平罗县工业发展较快,特别是乡镇工业和私营、个体工商业发展更为迅速。2000年以来,平罗县财源建设进入多元化的发展时期,一大批骨干企业逐渐发展壮大,重点企业、主导产业提供的税收成为平罗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90年,全县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平罗供电所,50万~100万元的有平罗县水泥厂,30万~50万元的有平罗石油公司、平罗县木材公司、平罗县铁合金厂。1995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平罗县煤矿、平罗县造纸厂、平罗县水泥厂、平罗县铁合金厂、平罗县供电局、平罗县糖厂、前进第一铁合金厂。1999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平罗县造纸厂、平罗铁合金集团公司、平罗中煤公司、平罗供电局、西北轴承平罗分厂、汝箕沟煤矿。2008年,全县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近40家,其中,前30家企业全年纳税36759.36万元。2013年,国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近140家。2013年,地税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142户,占税收收入的57.75%。其中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
  二、税收收入 清乾隆六十年(1795),平罗县耕地51933.33公顷,共征田赋粮3.03万石,地亩银4388.62两,地丁银143.52两,谷草44220束。光绪三十三年(1907),熟地17066.67公顷,征粮1.49万石,征银1304两,草22930束。民国30年(1941),耕地16500公顷,共征税粮85445斗。由于经济落后,工商各税收入所占比例很小。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平罗县收当铺银100两,石嘴山口税岁收银700两,宝丰城交易税岁收90两。民国13年(1924),全县征收印花税银2400元,契税银94.2两,油磨课银洋8元,矿产税银洋19.04两。民国35年(1946),平罗县征收工商税总额641.178万元。其中,所得税238.266万元,利得税29.82万元,印花税48.68万元,遗产税17.89万元,营业税306.36万元,征罚及赔偿0.162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平罗县税收收入逐年增加。1950年,全国统一工商税,当年征收2.24万元。1953~1957年,修正工商税后,5年共收工商税228万元。1958年,税制简并后,是年征收工商税65.7万元。1973年,合并税目后,是年征收307万元。1990年,全县税收收入4503.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3440.5万元,企业所得税787.8万元。1995年,全县税收收入6414.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5876.1万元,企业所得税453.8万元。2000年,地税税收收入总计3402万元,其中区级477万元,县级2925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7560万元,其中中央级5814万元,县级1746万元。2008年,地税税收收入总计31790万元,其中中央级2439万元,地方级29351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4880万元,其中中央级40243万元,地方级14637万元。2010年,地税收入总计69103.4万元,其中税收收入37579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3950.5万元,其中中央级38607.6万元,地方级15342.9万元。2011年,地税收入总计11431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48875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61614.37万元,其中中央级43247.75万元,地方级18366.62万元。2012年,地税收入总计91158万元,其中税收收入61408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64221.78万元,其中中央级45189.37万元,地方级19032.41万元。2013年,地税收入总计100242.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70078万元;国税税收收入总计55633.99元,其中中央级37598.19万元,地方级18035.8万元。
  第五节 税收管理1978年,恢复纳税申报制度;1981年开始,将发票管理纳入税务管理工作之中;1982年,首次进行全面税务登记。198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称为“税收专管员管理模式”,即税收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模式。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税收管理模式,即征收管理为一体系,专门负责税收日常管理及税款征收,稽查部门(稽查队)专门负责税收稽查,查办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1992年7月1日,在“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管理模式基础上,按照《石嘴山市税务局关于征管查分离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征管查分离管理体制按征收系列、管理系列、稽查系列划分各自工作职责。1989年,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改革,在征收环节主要实行由纳税人定时定点主动如实申报,上门缴税的模式,贯彻“以征为主,征中有管”“以查为主、查中有管”的原则,在“征、管、查”各环节的衔接关系上搞好协调和信息反馈。税务部门主要采取“分片包干征管、定期交叉检查”和“三段制”相结合的征管形式。
  1994年9月,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平罗县国、地税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税种、税源的变化,按照税源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征、纳、协联合征管。
  (一)地税
  1.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在实现由“征管、稽查两分离”的税收管理模式到征、管、查分离征管体制模式转换的基础上,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专管员由“管户”变为“管事”,税收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的“三定”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基层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组织机构,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
  1995年1月3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区试行纳税代理工作的通知》(宁税发〔1993〕261号),平罗县地税局相应成立办事处。1995年6月30日,专门税务稽查机构成立,从干部队伍中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形成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
  2.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1997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确定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按照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配套制度,提出和完善征管措施:科学划分税收征管系列及其职责,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改为专管员“管事”,将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税款征收、解缴核算、发售发票、纳税咨询等纳税服务业务交由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完成;推行税务代理,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社会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社会化;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建立较为完备的税收稽查体系和司法保障体系。
  3.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征管模式。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和征管改革中存在的弊端,提出要强化征管,税收征管要在科学化、精细化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征管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关系。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新的征管模式”奠定重要的基础,指明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
  4.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纳税服务新模式;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科学划分税源分类,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格局;以税源专业化管理流程为导向,合理实施职能配置,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岗责体系及考核标准;实施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二)国税
  1.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年9月,对原城区分局、沙湖分局、黄渠桥所税源按规模进行整合,确定由沙湖分局管理重点税源,城区分局管理一般税源,黄渠桥所管理个体工商户,崇岗分局、陶乐分局税源暂未做调整,撤并了沙湖分局、黄渠桥所办税服务室,涉税事项在县局大厅集中办理。
  2012年2月,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开始,以信息管税为主线,实现由“一人管户,各税统管”的传统型管理向“团队协作、信息监管”的技术型的转变;以风险管理为主线,实现由“普遍管理”向“差异管理”的转变;以优化服务为主线,实现由“质疑管理”向“合作信赖管理”的转变;以纳税评估为主线,实现“孤立作战”向“专业化团队”的转变。是月底,对城区分局、沙湖分局和黄渠桥所税源管理职责再次进行调整,确定由城区分局负责以上3个分局原有税源中重点税源企业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由黄渠桥所负责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源的管理工作,沙湖分局从事全局税源的纳税评估工作。
  结合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进行整合,将太沙工业园区21户煤炭行业纳税人调整到崇岗分局,由崇岗分局在负责原有税源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炭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典型行业的管理。
  维持陶乐分局的税源管理现状,在精细化工园区设立驻园管理组,实施“二三”工作制,对园区重点税源集中管理。
  在税务分局内部,改变传统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工作模式,将纳税人日常涉税管理事项划分为43项,重新进行整合,8项具体职责前移到办税服务厅,4项职责还权于纳税人,1项职责调整到评估分局工作,对剩余职责进行梳理,按照实施“管事制”思路和“因事设岗”原则,在税源管理分局内部设置综合管理岗、监控分析岗和审核检查岗三类岗位,开展团队化税源管理工作。
  2.推行“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2013年6月,按照《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业务规范》及《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先办后审”纳税服务新模式业务流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先办后审”业务进行探索。从机制上解决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的问题,涉税事项办结时间大幅缩短,纳税人满意度明显提升。充分利用税企QQ群、手机短信平台、纳税人自助办税系统等,加强纳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2013年10月,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正式封闭运行。根据县政府下发《平罗县煤炭集中区封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的请示》《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税收管理工作通告》《纳税提醒》等相关文件,确定“刷卡称重、循环使用、预警监控、跟踪管理”的征管工作模式。
  4.“同城通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严格落实《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推进2012年平罗县国税局管户情况统计表“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隆湖区、平罗县)范围内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即在石嘴山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和延伸窗口办理。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以“管理有区域、服务无界限”为理念,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消除属地办税屏障,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5.启动金税三期上线工作。启动金税三期上线准备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分四批次对原CTA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税收发票管理
  20世纪80年代前,发票管理比较松散,大多数单位使用自制发票。1981年9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石嘴山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石嘴山市税务局制定《关于做好统一发票管理工作规定》,将发票管理纳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之中,强化对税源的管控。1991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全区发票管理做详尽的规定。1993年12月,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名称、式样、印制、使用、领购、开具、存取、领用、保管、核销、审批、保管、检查、处理等环节均做详尽的规定。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1日,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缴销与销毁等内容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平罗县地税局所需的各种普通发票,统一按季向石嘴山市地税局上报发票印制计划,经审批后,由石嘴山市地税局到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平罗县地税局不印制发票,所需发票全部向石嘴山市地税局直接领购。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发票使用量较大、地税局专用发票格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带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到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标明企业名称的发票。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领购发票。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发票供应采取交旧供新或验旧供新限量供应的方式,执行按月清结税款制度。纳税人领用、保管、填开、丢失、损毁、缴销等管理使用发票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临时经营纳税人可以持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代开手续,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网络发票工作要求,自2013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同年10月起,在全县规模较大、开票数量较多、有建账能力、财务核算健全的餐饮、宾馆及服务行业继续推广使用网络发票。
  三、税源管理
  2000年以来,国税部门改变传统的监控思维模式,以信息技术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2008年,按照“以票控税、网络对比、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增值税及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管理,对14户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有效规范废旧物资企业减免税管理。正确把握和落实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对“长亏不倒”的73户企业,开展分析评估。2007年度,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和管户清理核查工作,汇算企业597户,汇算入库所得税1244.4万元。2009年,对煤炭、高耗能、农副产品加工、成品油批发等行业40户开展纳税评估,补缴增值税93.99万元、企业所得税25.51万元,进项税额转出补税19.94万元。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管户清查,清理清查漏管户114户,新办理税务登记970户,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1户,清理煤炭行业漏管户130户,采取一次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征收入库税款63.8万元。2010年,深化重点税源管理,利用重点税源数据管理系统,加强对上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企业的监控,监控面达到70%以上。对税负异常的41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发现6户企业存在问题,通过核查和纳税评估入库税款63.1万元。2009~2010年,开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查工作,采集辖区468户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发票信息,对10户企业油品进项发票进行清查,6户移交稽查处理;对145户留抵税额、14户申报异常企业进行核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期间,通过初步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表中,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错误、数据不合理性等问题,共计510多户。经过交叉审核,有3户未经审批自行减免,补交所得税17.65万元;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35户企业补缴税款7.12万元;22户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补缴税款27.57万元。对169户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复审,审核出有问题企业65户,共调增应纳所得税额95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7余万元、增值税40余万元。
  地税部门担负着全县5400多户纳税户征收管理。在税源管理中,地税部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货物运输业各种税费的控管;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加强与城建、房产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夯实征管基础工作。2008~2009年,按照“抓大、控中、定准小”的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加大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涉煤经营等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对工程进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加强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84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做好协调工作,加强税款代征代扣,2009年,代征车船税170万元;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和外来施工企业营业税,增收税款213万元;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增收税款700多万元。2010年,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利用征管系统、综合治税、与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比对等手段,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化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实施纳税评估,全年补缴税款32万元。加强税种管理,推行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委托重点企业代征交通运输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落实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法实施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建筑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交通运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79%、65%、64%、24%、47%、27%。
  2011~2013年,加强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目标要求,以信息管税为指导,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为抓手,发挥宁夏地税系统核心征管软件和税收综合分析平台数据大集中的优势,按季度开展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以提高“征管六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为目标,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依法采取税收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依托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加强1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信息数据分析比对,主动跟进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与服务企业发展并重,发挥好重点税源对组织收入的支撑作用,重点税源入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比重不断提高。2013年,达到57.75%。发挥社会综合治税效能,以“税务、平罗县国土资源局、纳税人”三方信息比对为着力点,核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信息,解决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汇算面均达到100%。落实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提升入库率。严格执行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高税种管理质量。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税收政策执行水平。
  四、税务稽查和综合治税
  税务稽查是由早期的纳税检查,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又称为税务检查演变而来的。1988年5月,平罗县税务局驻平罗火车站税务检查站成立,主要负责辖区内货运往来的税务稽查及征收。同年8月成立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1991年8月,县税务局设立税务稽查工作队。1997年11月,税务检察室撤销,1998年10月,平罗县公安局驻平罗县国税局涉税案件侦查办公室成立,对国、地税系统涉税犯罪活动进行侦办,维护税收秩序。
  2005年后,为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税务部门与治税建设各单位建立并形成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治税体系和护税协税机制,强化税务稽查手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2008年,国税部门对崇岗煤炭市场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23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实施评估监控;对50户煤炭经营个体户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进核销、以产定销、保本测算等方法,大幅调整定额,同比增加税收1282万元。将98户“三无”户统一登记造册,采取一次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征收入库税款262万元,同比增加235万元。开展砖瓦行业定额测算,29户砖瓦厂的税收由50万元提高至65万元。2009年,开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全年受理税务案件20件,查补税款251万元。清理新欠税款596.57万元、陈欠税款720.88万元,清理系统外欠税5298.79万元、入库缓征税款750.35万元。依法对4户欠税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0年,突出对煤炭、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行业的税务稽查,从收集企业异常信息、申报数据详细对比、梳理稽查实施重点、调取外围信息等入手,全年检查纳税企业27户,查补入库各项税收收入329万元。审理重大税务案件14件,查补税款238.9万元,罚款23.9万元,加收滞纳金46.1万元。
  2008年,在崇岗工业园区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以核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突破口,整顿税收秩序,清理核对各类企业85户,征收入库土地使用税950万元,是2007年的6倍。
  2009年,在崇岗工业园区、平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3个工业园区以及县城、原西大滩境内开展税收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对964户纳税人的土地占用面积进行核实,丈量土地面积1443万平方米,征收土地使用税2776万元,通过比对综合治税数据,对2008年在国税代开发票未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组织入库地方各税120多万元。在平罗工业园区开展对个体煤场、制砖企业地方各税清理检查工作,入库税款10万元。在出租房屋集中的县城区域开展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增收税款12万元。清理欠税1678万元。
  2010年,与县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联系协调,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采取委托代征代扣、涉税信息共享等措施加强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收入,重点建设项目累计入库税收665万元,土地使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2%、141%、47%。开展依法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假发票69份,其中空白49份,违法代开20份,违法代开金额2900多万元,涉案税费143万元。
  2011~2013年,国税部门加大对辖区煤炭、高耗能等重点行业和成品油的检查力度,组织稽查人员开展信息化查账、稽查取证,重点对崇岗煤炭集中区和太沙工业园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打击账外经营、使用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30多起,查补入库税款900多万元。地税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与财政局、发改局、城建局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对纳入监控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分类台账,掌握工程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结算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落实以票控税措施。与国土资源局、房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坚持“先税后证”原则,确保契税足额征收。做好保险机构委托代征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对大水沟水源地、崇岗煤炭集中区、平罗县工业园区、石嘴山生态经济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等涉煤经营重点区域税收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对涉煤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做好涉煤企业前置信息审核,组织税款入库。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国、地税部门稽查机构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充实稽查人员,增强稽查力量,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和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税法的尊严。2010年后,税务稽查工作由石嘴山市地税局集中稽查,县地税局负责日常检查。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平罗县志(重修)上册》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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