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劳动监察要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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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6032
颗粒名称: 阻挠劳动监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号: F241.32
摘要: 5月4日,群众举报城区某个体餐馆有非法雇用童工行为。市劳动监察大队两名监察人员前往该用人单位现场实施劳动监察。两名监察人员主动向该餐馆负责人出示了《劳动监察证》,并说明了有关检查事宜。
关键词: 招工 非法雇佣 童工

内容

5月4日,群众举报城区某个体餐馆有非法雇用童工行为。市劳动监察大队两名监察人员前往该用人单位现场实施劳动监察。两名监察人员主动向该餐馆负责人出示了《劳动监察证》,并说明了有关检查事宜。该餐馆负责人拒绝接受询问调查,并阻止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査。百般狡赖,拒不承认事实。当劳动监察人员要求询问店员时,业主及家人呵斥店内的员工离店,无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工作。父子三人述谩骂、围攻执法人员,并将劳动执法人员阻留在该店内。事后,银川市劳动监察大队为保证劳动法规的实施,依法对其无理阻挠劳动监察行为立案调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和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第34条规定,对该用人单位给以经济处罚。
  该案是一起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案。
  根据《劳动法》和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实地检查权。即根据监察的需要,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二)询问权。劳动监察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三)査(调)阅可复制资料权。监察检査人员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时,有权查(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必要的资料,如职工花名册、职工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及内部规章制度等。被检査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地提供,不得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四)书面调査权。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间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只要用人单位阻挠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无理阻挠”行为。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査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有“无理阻挠”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用人单位妨碍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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