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法院对两起申请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5529
颗粒名称: 城区法院对两起申请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
分类号: D911.6
摘要: 城区法院本着“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对4件当事人申请赔偿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反复讨论后, 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其中2件作出赔偿决定。
关键词: 赔偿 法院

内容

城区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4件当事人申请赔偿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反复讨论后,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其中2件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施文健系深圳达宝光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于1995年7月7日因诈骗罪被逮捕,1996年2月28日经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施文健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施文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施文健以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批捕、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错误判决为由,向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城区法院和城区检察院赔偿被关押396天造成的财产、工资、精神和名誉损失、释放后的治疗及营养费以及有关人员为此案往返的差旅费总计30万元。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赔偿施文健羁押381天的工资总计5741.67元,由城区法院、城区检察院各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请求人杨长春,现任银川市麒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1990年12月3日,重庆市租赁有限公司向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麒麟汽车队欠租赁费及违约造成损失等共计347,315.51元。城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扣押了汽车队的140型东风卡车(带挂)9辆。由于麒麟汽车队未能在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还款,重庆市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汽车,城区法院受重庆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9辆“东风”车共得款27万元,交重庆市中区法院办案人25万元。杨长春于1997年8月6日以城区执行错误造成其汽车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66,375元,名誉赔偿20,000元。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城区法院执行并无错误,扣车不存在违法性,但在协助拍卖汽车的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致使被拍卖的车辆价格偏低,给杨长春造成一定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赔偿杨长春直接损失4.5万元。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阅读

相关人物

施文健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城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