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定华-案冤情大白二审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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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5526
颗粒名称: 蒲定华-案冤情大白二审宣判无罪
分类号: D916.2
摘要: 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维持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审被告人蒲定华无罪的判决。 原审被告人蒲定华,原系银川市商业局服务公司新影照像馆经理,于1995年6月6日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5年12月29日被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原审认为,被告人蒲定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 法院 挪用公款

内容

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维持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审被告人蒲定华无罪的判决。原审被告人蒲定华,原系银川市商业局服务公司新影照像馆经理,于1995年6月6日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5年12月29日被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原审认为,被告人蒲定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资金的使用权,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报曾作过报道)1997年5月15日,原审被告人蒲定华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重等主要理由向城区法院提出申诉。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定华犯有贪污罪证据不足的观点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在原审认定的第一起挪用公款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蒲定华原新影照像馆经理,同意将外单位货款借给个人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借用人在案发前已将借款全部偿还;在原审认定的第二起挪用公款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蒲定华将本单位公款借给银川鼓楼商品经销部做修车之用,纯属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因此,原审被告人蒲定华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蒲定华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起诉不能成立。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撤销(1995)城刑初字第374刑事判决书,宣告原审被告人蒲定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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