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法人代表被判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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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2775
颗粒名称: 烟台一法人代表被判刑
分类号: D914.33
摘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伪劣商品罪 假冒商标 烟台市

内容

赵某是烟台市某外贸轻化公司经理。1994年11月,赵某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从开封幽兰味精厂销售人员手中购买了“幽兰”牌味精塑料包装袋版,擅自到福山区复合印刷厂非法印制“幽兰”牌味精包装标识袋4万个,企图从青岛味精厂购买散装味精装袋销售。后因外包装纸箱未能及时解决,货物尚未包装即被福山区工商局査封。
  1995年5月,赵某又到曾给烟台味精厂印刷“福寿”牌味精包装袋的烟台市福山塑料印刷厂,擅自印制“ 福寿”牌味精包装袋一万个,后又从福山区某纸箱厂购买该厂为烟台味精厂印刷的“福寿”牌味精外包装箱1500个,并从青岛味精厂购买散装味精1.5吨,经包装后销往淄博市张店果蔬公司一吨,得款1.2万元。余下的味精和包装袋全部被工商局查封。
  赵某所在的外贸轻化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罪”,赵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前不久,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该公司非法所得1.2万元,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国刑法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出处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是隶属银川市人民政府的一张综合型都市类报纸,是宁夏最早的都市类报纸。晚报覆盖宁夏,辐射陕西、甘肃、内蒙古2000万人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银川晚报创刊时4开8版,次年增至4开16版。随后版面不断增加,现已达到日均32版,日发行量达7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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