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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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2415
颗粒名称: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号: D9
摘要: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离婚率居高不下,且有上升之势。离婚必然给双方带来一定损害,无过错方更是如此。目前,我国立法仅对财产保护,而对无过错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未予规定。故本文拟对我国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 婚姻问题 婚姻制度

内容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离婚率居高不下,且有上升之势。离婚必然给双方带来一定损害,无过错方更是如此。目前,我国立法仅对财产保护,而对无过错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未予规定。故本文拟对我国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作初步探讨。
  离婚案中,应受害方的诉讼,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慰抚金,能满足三大功能。
  1.补偿功能。有一离婚案,丈夫曾把第三者带进家中,在妻子面前,居然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造成妻子严重的精神损害。其他如打骂、虐待、遗弃、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无不严重摧残着无过错方的身心,造成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等精神痛苦,甚至失去生活的信心。通过慰抚金赔偿,可抚慰受害人的痛苦,补偿所受的精神损害,有利于其开始新的生活。
  2.惩罚功能。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而且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官通过权衡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令其支付慰抚金,体现了一定的惩罚目的,以抑制过错方的不规范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3.平衡功能。实物中,夫妻财产的分割难以实现公平合理。因过错方对离婚有充分预见,有准备地预先将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且秘密进行。无过错方往往无从知晓,即便察觉,也难有证据,因而法院很难认定。慰抚金可平衡双方利益,修补财产分割中的事实不公。
  从我国立法实际看,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子女”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虽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已十分明显。因此应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有过错者的责任,包括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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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

《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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