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瓶三株要了一条人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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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银川晚报》 报纸
唯一号: 310120020220002096
颗粒名称: 八瓶三株要了一条人命
其他题名: 法院判三株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九万余元
分类号: D913
摘要: 因喝了8瓶“三株口服液”而引起过敏致死的湖南汉寿县老船工陈伯顺终于可以安息了。
关键词: 药物过敏 民事责任

内容

因喝了8瓶“三株口服液”而引起过敏致死的湖南汉寿县老船工陈伯顺终于可以安息了。
  3月31日,他的儿子陈然之、女儿陈元英、妻子贺桃春为他讨回了公道。他们历时近两年状告山东省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这一天由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终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东省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三人人民币298031.61元。
  经审理明,1996年6月3日,患老年性尿频的汉寿县航运公司退休职工陈伯顺购买了10瓶“三株口服液”服用,当服到第4瓶时,陈伯顺身上起了红斑,继而全身红肿,搔痒,服到第8瓶时,已全身溃烂,流脓流水。同年6月23日,陈伯顺到汉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求诊,诊断结果为“三株药物高蛋白过敏症”。同日转入汉寿县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第二门诊部治疗。终因病情恶化于9月3日死亡。
  1997年5月3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陈伯顺生前所购尚未服用的2瓶三株口服液送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检定。1997年12月15日,该所作出的检定结果为:“参照199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瓶9605068批三株口服液检品经检定,未检出双歧杆菌。”鉴定结论是:该检品为不合格制品。
  1998年3月5日,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鉴定后,也做出分析意见:“若在服用三株口服液期间能排除接触过可致敏的药物或食物,则该皮损符合三株口服液引起的异性蛋白过敏症所致。”“鉴于该死者皮肤损害面积广泛,并有继发性感染……故该变态反应性皮损与死亡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常德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山东省济南三株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三株口服液、被告湖南省常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株口服液与受害人陈伯顺喝了三株口服液之后引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被告在销售其制品时夸大其疗效以及其用途,误导消费者或病人购买其制品,消费者陈伯顺喝了其制品后导致死亡,两被告侵害了陈伯顺身体健康权,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常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生产三株口服液的厂家山东省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另外,4月16日,陈然之从郑州给本报编辑部打来电话告知,他们和两被告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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