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银川晚报》 报纸 |
| 唯一号: | 310120020220001422 |
| 颗粒名称: | 我国对公司债券转让市场的管理 |
| 分类号: | F717.49 |
| 摘要: | 证券的转让市场,又称证券的二级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国证券转让市场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证券转让市场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转让市场的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1.对公司债券上市转让的管理。公司债券的上市转让需由公司债券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证券交易机构同意承办该种公司债券交易业务的证明。证券发行公司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人民银行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关键词: | 公司债券 股份制 |